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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詞虛化與結構式的語法化 《實詞虛化與結構式的語法化》內容除了前言部分簡要梳理了語法化研究及相關的概念之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以語氣副詞“不成”、時間副詞“已經”為個案,揭示了跨層結構的凝固成詞過程及其后續(xù)發(fā)展;(二)深入考察了漢語史上與時、體、語氣有關的一些虛詞的來源和句法語義演變過程;(三)對漢語史上常見結構式的來源和演化過程進行了細致地考察,對結構式的歷時更替、結構式演變與語言接觸的關系進行了探索。 《實詞虛化與結構式的語法化》把語法化、詞匯化理論運用于漢語歷史語法研究的具體實踐中,對漢語漢語史上的實詞虛化和結構式的語法化現(xiàn)象進行了深入細致的探索。該書特點是視野開闊,理論色彩濃厚,同時材料扎實,分析深入細致。 前言:結構式的語法化與構式演變 虛詞是漢語最重要的語法手段,因此在漢語歷史語法研究中格外關注虛詞的來源和虛化過程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如果夸大虛詞的作用,忽視其所在的句式,或者只關注虛詞的語法化而忽略其所在結構式的語法化,則有可能失之偏頗。前者例如: (1) 相鼠有皮,人而無儀;人而無儀,不死何為?(《詩經?相鼠》) 這里“人而無儀”兩次出現(xiàn),不少古漢語教材認為,前一句中“而”表示轉折關系,相當于“卻”,后一句中“而”表示假設關系,相當于“若”。但是如果去掉“而”,前一句仍有轉折的意思,后一句仍有假設的意思,可見這里的轉折、假設之類的關系意義未必屬于“而”而更可能屬于句子。 后者例如“連”字句語法化!斑BXP都/也VP”是一個固定句式,除了字面義之外,還有豐富的字面以外的意思。如: 。2) 這事連三歲小孩都知道。 其中包括預設義“三歲小孩是某一集合中最不可能知道這件事的人”,以及隱含義“某集合中的其它人更有可能知道這件事”。以往對該句式的來源有大量的研究,但主要是從“連”的語法化入手,發(fā)現(xiàn)“連”原來是動詞,六朝以后有“連帶、包括在內”的意思,如例(3);宋代以后語法化為表示強調的“甚至”義介詞,如例(4)(參見劉堅1989,孫錫信1992等): 。3) 余注此經以來,一千七百余年,凡傳三人,連子四矣。(葛洪《神仙傳》,引自孫錫信1992) 。4) 今人連寫也自厭煩了,所以讀書茍簡。(《朱子語類》卷十,引自劉堅1989) 這類研究解決了“連”的實詞虛化問題,自然是很有意義的。但是如果進一步思考:“連”字句的預設義和隱含義是因為“連”帶來的嗎?如果是,那么為什么去掉“連”之后句式義可能不變?如例(2)可以說成:“這事張三都知道!碑斎淮藭r“張三”要重讀而“都”不能重讀。如果不是,那么句式義從何而來?也許我們可以把目光再投向句式中的其它虛詞,比如考察“都”的虛化,可能發(fā)現(xiàn)“都”存在著從表總括的范圍副詞到表強調的語氣副詞的語法化過程。但是例(2)的“都”和“也”可以互換而句式意義基本不變。于是我們再考察“也”是如何從表示類同一步步演變?yōu)楸硎緩娬{的。其實,馬真(1982)早已指出,“連”字句中“都”和“也”雖然可以互換,但是“都”仍表總括,“也”仍表類同,并進而強調:“在虛詞研究中切忌將含有某個虛詞的某種句子格式所表示的語法意義硬歸到格式中所包含的這個虛詞身上去!薄斑B”字句的預設義和隱含義正是該句式本身所具有的意義,那么句式義是怎么來的?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也是須要我們加以探索的。(詳見楊永龍 2011) 隨著語法化研究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學者不僅關注虛詞和實詞虛化,同時開始關注句式在語法化過程中的作用,并進而關注“結構”、“結構式”、“句式”本身的語法化。構式語法理論引入之后,一些學者更是有意識地把它運用到歷史語法研究之中,探討一些特定構式的語法化過程。Traugott & Trousdale(2013)的新著把語法化、詞匯化、構式化以及構式的演變整合在一起,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見解。但是,由于對“構式”和“語法化”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構式語法理論剛剛創(chuàng)立不久,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在操作層面都有許多值得梳理和進一步思考和探索的問題。本文試圖對與之相關的一些問題進行梳理,主要內容包括:(1)從實詞虛化到結構式的語法化,(2)構式與結構式的關系,(3)構式義與相關虛詞意義的關系,(4)結構式語法化與構式的語法化,(5)構式演變:構式化與構式變化,(6)語法構式化與詞匯構式化。 1 從實詞虛化到結構式的語法化 1.1 語法化與虛化 “語法化”(grammaticalization)概念來自國外,大體對應于我國學者的“虛化”。不過,嚴格地說語法化與虛化是不同的概念,是從不同角度討論語言現(xiàn)象。“語法化”著眼于“語法”,是語法的實現(xiàn)過程,即語法范疇、語法功能和語法形式的產生和發(fā)展演變過程!疤摶敝塾谠~義,是語義的發(fā)展演變過程。但是二者又有聯(lián)系,而且有時候可能所指相同。因為語法化過程中常常伴隨著語義的虛化,而語義虛化也有可能導致語法化。尤其當我們說“實詞虛化”的時候,往往就是指實詞(或詞匯形式)虛化為虛詞(或功能詞)的過程。所以,早期的研究中,語法化與實詞虛化幾乎是不加區(qū)分的,最初的語法化研究正是從實詞虛化開始,后來擴大到包括結構式在內的所有語法手段的產生過程。 1.2 實詞虛化 不少學者提到,元代周伯琦的《六書證訛》已經提出“今之虛字,皆古之實字”(沈家煊1994,Sun 1996,文旭1998),這是從實詞虛化說起的 。國外最早采用“語法化”這一術語的梅耶(Meillet)也主要是從詞匯形式到語法形式的變化來討論語法化。他說:“語法語素由詞匯形式發(fā)展而來”,“詞項”是絕大多數(shù)語法化實例的來源(據(jù)Hopper and Traugott 2003:21)。國內較早討論虛化或語法化的文章,如解惠全(1987),其題目就是《談實詞的虛化》,而劉堅(1989:447)則把“實詞虛化”與“語法化”直接聯(lián)系起來,指出:“通常是某一個實詞的詞匯意義首先發(fā)生變化,變化到一定程度,又引起這個詞的功能發(fā)生變化,變化到只在語句中起某種語法作用而失去了它原來的詞匯意義。這個過程,可以稱之為‘實詞虛化’,或者‘語法化’,也就是說,由詞匯單位變化為語法單位!眲、曹廣順、吳福祥(1995:161-169)對語法化的若干誘因從句法位置的改變、詞義變化、語境影響等方面進行了歸納,文章也是討論從實詞變成虛詞:“通常是某個實詞或因句法位置、組合功能的變化而造成詞義演變,或因詞義的變化而引起句法位置、組合功能的改變,最終使之失去原來的詞匯意義,在語句中只具有某種語法意義,變成了虛詞。這個過程可以稱之為‘語法化’! 1.3 結構式的語法化 詞匯形式不可能脫離語境而獨自發(fā)展為語法形式,因此,在研究實踐中,從呂叔湘、王力、太田辰夫以來,包括梅祖麟、劉堅、貝羅貝以及后來的更多學者,都很注重句法位置或環(huán)境在實詞虛化中的作用。如曹廣順(1995:3)指出:“在動態(tài)助詞產生的過程中,‘將’‘著’‘取’‘得’等幾個詞從動詞向助詞發(fā)展,都是從充當連動式中第二個動詞開始的!眹鈱W者如Himmelmann(2004:31-34)更是明確指出,單個詞匯項不會孤立地語法化,詞匯項的語法化離不開特定的組合環(huán)境。其實梅耶最初的語法化研究也不限于單個實詞的演變,還包括詞語組合成固定短語并最終合并在一起,甚至還包括語序的變化(參見Hopper and Traugott 2003:23)。盡管后世對語序變化是否屬于語法化有不同看法,但總的趨勢是在語法化研究中越來越關注詞匯以外的結構式。據(jù)Traugott (2008),至少從1979年Givón的On Understanding Grammar以來,“構式(construction)”就與詞匯項一起被看作語法化的輸入端。Hopper and Traugott(2003: xv)的語法化經典定義中,語法化的輸入端既包括詞匯項,又包括構式: 。5) 某些詞匯項和構式在特定的語境中表示語法功能,當這種功能一旦語法化了,將繼續(xù)發(fā)展出新的語法功能。 Bybee (2003: 602-603)甚至認為:“其實更準確地說,不是詞匯項變得語法化了,而是帶有某詞匯項的構式變得語法化了。” 不過,正如Traugott(2008)所說:在語法研究中,“構式(construction)”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并沒有嚴格的定義,往往是指“搭配”、“語段”、“短語”、“成分”、“組合關系”之類。這個意義上的“構式”漢語學界很早就比較重視,不過一般稱作某某“式”(如處置式、連動式)、某某“結構”(如述補結構)、某某“句式”(如“為……所”句式),或者某某“結構式”等。漢語學界對這類結構的語法化研究近些年來取得不少成績,如貝羅貝(1986)討論雙賓語結構,吳福祥(2002)討論能性述補結構“V得/不C”,洪波(2003)討論動結式,洪波、董正存(2004)討論“非 X 不可”,江藍生(2004、2005、2007、2008)討論跨層次非短語結構“的話”、“VP的好”、構式整合等,江藍生、楊永龍(2006)討論句式省縮,等等。不過,總的來看,這類研究還很薄弱,因此,吳福祥(2005)呼吁:“未來的漢語語法化研究應該在借鑒當代語法化理論思路和成果的基礎上對漢語句法結構式的語法化過程、機制和動因作比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彪S著近些年構式語法的理論的興起,漢語歷史語法研究中出現(xiàn)了“某某構式的語法化”之類的研究成果,如彭睿(2007)以“從而”、“以及”和“及其”為例,討論了構式語法化的機制和后果,楊永龍(2011)討論了“連X+都VP”構式中預設義和隱含義的產生過程,龍國富(2012)討論了動趨結構的語法化等等。不過許多成果雖然用到了“構式”這一術語,但是未必是嚴格按照構式語法的范式來進行研究的。 為便于討論,我們把以往語法研究中所涉及的搭配、語段、短語、組合、某某式、某某結構等相對復雜的特定句法格式稱之為“結構式”,把“構式語法”理論中所說的形式語義匹配稱作“構式”。二者分別對應于國外傳統(tǒng)語法研究中的construction和構式語法理論研究中的construction。那么二者是什么關系?結構式的語法化與構式的語法化又是什么關系? 2 結構式與構式的關系 construction本來是語法研究的一個傳統(tǒng)術語,所指比較寬泛,自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來一直是語言研究的主要對象,主要指語言中比較復雜的各種組合。構式語法理論(construction grammar)興起之后,給它賦予了特定的內涵,用來指語言中各種層次的具有字面以外意義的“形式-意義”匹配。雖然構式語法理論本身仍然處于不斷完善階段,還有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地方,須要不斷地探索,而且不同的學者也會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存在一些不同的流派 ,但其基本理念在許多方面都值得借鑒。 首先,構式是形式語義匹配。Goldberg(1995:4)給構式(construction)所下的定義是: 。6) 當且僅當C是一個形式-意義匹配,且其形式(Fi)或意義(Si)的某些方面不能從其組成成分或先前已有的構式中得到完全預測時,C 就是一個構式。 構式既有形式又有意義,二者相匹配,不能獨立存在。這種觀念與我國的語法研究傳統(tǒng)是一致的,漢語學界許多前輩都提倡語法形式與語法意義結合,因此很容易被我們接受。不過與以往的結構式不同的是,以往更多地著眼于組合結構,雖然有可能會考慮意義,但更看重的是搭配形式。而構式語法的形式和意義是一個系統(tǒng),根據(jù)Croft (2001)的激進構式語法觀,構式的形式包括句法特征、形態(tài)特征、語音特征,構式的意義包括語義特征、語用特征、語篇特征。形式和意義通過象征性紐帶有機地結合為一個整體(見下圖)。 圖(1):構式的象征性結構模式(據(jù)Croft 2001:18) 構式 形式 象征性紐帶 (規(guī)約化的)意義 其次,構式本身有意義,構式的整體意義大于部分意義之和。比如,雙賓構式“Subj [V Obj1 Obj2]”表示“傳遞”(transfer)義(Goldberg 2003): 。7) a. He gave her a Coke. b. He baked her a muffin. 雖然(7a)動詞give有傳遞、給予的意思,但是(7b)bake本身不含有傳遞義,(7b)的傳遞義是構式賦予的。因此,構式意義和其中的動詞意義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二者間有多種互動關系。這種看法彌補了配價語法和生成語法“動詞中心論”的不足。漢語學界很早就注意到結構式的意義,如“把”字句也叫處置式,這兩個術語除了所指范圍大小有別以外,從字面看,叫“把”字句,更多的關注的是形式,而叫處置式就兼及意義了。下面是王力(1943/1985:87)的定義:“凡用助動詞把目的位提到敘述詞的前面,以表示一種處置者,叫處置式。”這相當于說“構式有義”。同時也有人注意到“構式賦義”。如吳競存、梁伯樞(1992:238-239)在分析兼語使動句時指出,能夠進入“V1NV2”句式V1位置的動詞有的有使動義,但有的本身不帶使動義,卻有使動的意思。例如“誰放了小柳兒走了”,“放”不在該句式時沒有使動義,置于該句式時具有使動義,這個意思是使動句型賦予的,“句式賦予了它使動義”。由此可見,漢語語法研究中很早就注意到結構式具有獨立的意義,注意到句式對動詞意義的壓制(coercion)作用。當然,以往漢語研究中這種認識并沒有系統(tǒng)化和理論化,也沒有強調結構式必須具有獨立的意義。 第三,構式義不能從構成成分中得到完全預測。所謂不能得到完全預測,是指難以從字面觀察出整體意義,或者說構式的意義是不透明的。為了敘述方便,可以簡稱為“難測性”(inpredicability)。難測性是從消極的視角說的,如果從積極的視角說就是構式具有浮現(xiàn)意義。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如何理解難測性,一個是難測性的程度(參見王寅2011:49)。從理解的角度看,任何層級的語言單位都可以說是形義結合體,但是有必要區(qū)分非組合單位和組合單位。非組合單位包括獨立的語素和單語素的詞,組合單位則包括合成詞、短語、句子等。從語言的符號性看,非組合單位也有形(音)有義,從形式不能完全推知其意義。如“白”形式是[pai](音),意義是一種顏色,從語音形式[pai]不能推知其顏色意義。這種情況能不能算構式義的難測性?Goldberg(1995:4)明確指出:“語素明顯屬于構式,因為語素也是不能從任何地方作出預測的形義匹配!边@樣的話,任何有意義的語言單位都具有難測性,難測性這一限制對構式的構成要件而言似乎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但是,從難測性的程度來看,非組合單位的難測性是最基本的,是語言符號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組合單位除了具有這些基本特征外,總體上具有更高的難測性,因為組成成分的意義加起來與總體意義不完全相同,總整體大于部分之和。與此同時,組合單位本身的難測性也有程度區(qū)別。有的組合單位難測性較低,可預測性較強,如“白紙”、“他吃面條”等,而有的組合單位難測性較高,可預測性較弱,如“白菜”、“他連面條都不吃”等。由此可見,各種語言單位都會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定的難測性,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們可以把非組合單位稱作非組合構式;把難測性低的組合構式稱作常規(guī)組合構式,簡稱常規(guī)構式;把難測性較高的組合構式稱作特殊組合構式,簡稱特殊構式,那么,三類構式大體上構成一個難測度由低到高的連續(xù)統(tǒng): 。8) 非組合構式 > 常規(guī)構式 > 特殊構式 以往的結構式研究中并不特別關注結構式意義的難測性,但一般比較關注特殊組合構式,這一點與構式語法的研究實踐大體相同(見下)。 第四,任何語言層級的形式語義匹配,包括語素、詞、復合詞、習慣用語、各種句式等等各種表達式,都屬于“構式”。這一點是構式與以往所說的結構式的最明顯的區(qū)別:以往所說的結構式只包括組合單位,而不包括非組合單位,而構式卻包括語素和單語素的詞,正如前述Goldberg(1995:4)所說“語素明顯屬于構式”。不過,在具體研究實踐中,構式語法大多把重點放在比較復雜的結構以及慣用語和特殊句型上。如Kay and Fillmore(1999)對標記性構式(marked construction)的研究。所謂標記性構式是與無標記的常規(guī)構式相對,指那些凝固程度較高、不能通過組成部分的相加而得到其構式意義的比較復雜的語言單位,例如“What’s X doing Y”(What’s it doing snowing in August)表達說話人對異常現(xiàn)象的判斷。標記性構式通常都是上述特殊組合構式。Goldberg(1995)對題元結構進行研究,如英語雙及物構式、致使移動構式、動結構式、way構式等,這些題元結構雖然難測性低于標記性構式,如雙及物構式可以看做語言中的常規(guī)組合構式,但也都屬于比較復雜的結構。這些標記性構式和復雜的組合結構同樣也是結構式研究感興趣的課題。 第五,構式具有不同的抽象性或圖式性(schematicity)等級,根據(jù)不同的圖式性等級可以把構式分為不同的層級。其中,圖式性低的如語言中具體的例子,圖式性高的如以往所說的句式。Croft & Cruse(2004: 263)指出,在具體習語kick the habit“戒除毒癮等不良嗜好”和高圖式性的動詞短語(verb phrase)之間有如下圖式性層級(見9左列): (9) [Verb Phrase] 宏觀構式(macro-construction) | [Verb Obj] 中觀構式(meso-construction) | [kick Obj] 微觀構式(micro-construction) | [kick [the habit]] 構體(constructs) Traugott(2007:525)把具體的構式實例稱作構體(constructs),在構體之上按照圖式性由低到高概括為:微觀構式(micro-construction)、中觀構式(meso-construction)、宏觀構式(macro-construction)。與(9)左列從下往上大體上相對應(見9右列)。Traugott指出,具體分幾個層級是不固定的,要根據(jù)研究所需精細程度而定,層級之間其實是一個連續(xù)統(tǒng)。就以往的結構式研究來看,通常以研究具有一定圖式性的結構式為多,但是對圖式性層級關注很少,更少有人探索自下而上的不同圖示性等級的構式是如何實現(xiàn)的。 由此可見,“結構式”與“構式”的關系可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從理論上說,傳統(tǒng)上的construction(結構式)與構式語法理論所說的construction(構式)不是一個概念。二者視角不同,傳統(tǒng)上的“結構式”是從語言成分的組合和復雜性上來說的,大于詞小于句子的各種復雜的結構都可以說是結構式,構式則是構式語法研究的基本單位,不論組合單位還是非組合單位都可能屬于構式。第二,結構式與構式又是相容的,在上述五個方面都不存在對立,甚至有的是一致的,如形義結合、構式有義等,而且早期的構式語法研究就其研究對象而言大多都是結構式研究。第三,幾乎所有的結構式都可以納入構式之中,從這個意義上講,構式包括結構式。 …… 楊永龍,1962年生,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楊永龍長期致力于漢語歷史語法研究,著有《〈朱子語類〉完成體研究》、《漢語史論稿》、《劉知遠諸宮調語法研究》(與江藍生合著)等。在《中國語文》、《方言》、《民族語文》、《語言研究》、《語言科學》、《古漢語研究》等學術刊物發(fā)表論文四十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多卷本斷代漢語語法史研究”、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歷史語法視角下的甘溝話語法研究”、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宋代漢語虛詞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近代漢語語法研究”等。曾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語言學家二等獎。 主要研究領域為漢語語法史、語言接觸與方言語法。著有《〈朱子語類〉完成體研究》、《漢語史論稿》、《劉知遠諸宮調語法研究》(與江藍生合著)等。在《中國語文》、《方言》、《語言研究》、《語言科學》等學術刊物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多卷本斷代漢語語法史研究”、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歷史語法視角下的甘溝話語法研究”、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宋代漢語虛詞研究”,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近代漢語語法研究”等。曾獲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語言學家獎二等獎。 總序 前言:結構式的語法化與構式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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