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責任是指公民履行與其公民身份相適應的符合社會公共善的義務以及對行為后果的承擔。公民責任的核心內(nèi)容是公民如何在公共生活中履行責任,它體現(xiàn)出公民參與公共生活的道德性。論著探討了公民責任的基本理論,歸納總結了西方三大政治哲學思潮關于公民責任的不同觀點,剖析了中國傳統(tǒng)責任思想的特點,并對中西方責任思想的異同進行了比較。在反思中國公民責任狀況的發(fā)展與變遷的基礎上,強調(diào)了當前加強公民責任建設的價值,并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吳威威(1973-),女,黑龍江哈爾濱人,法學博士,政治學博士后,哈爾濱工業(yè)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主任,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負責人,兼任黑龍江省高校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教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黑龍江省政治學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政治倫理與社會倫理研究,德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現(xiàn)代轉型研究。
導論
第一章 公民責任的概念界定
一 公民的含義及與相關概念的辨析
(一)公民概念的基本內(nèi)涵
(二)公民同相關概念的辨析
二 公民責任的內(nèi)涵
(一)責任的含義
(二)公民責任的含義
三 在關系中界定公民責任
(一)從權利與責任的關系中界定責任
(二)在與公民權利的關系中界定公民責任
第二章 現(xiàn)代民主政治視域中公民責任的理論內(nèi)容
一 現(xiàn)代民主政體下公民責任的含義
(一)對公共權力的支持性責任
(二)對公共利益的服務性責任
(三)對國家的保護性責任
二 公民責任的主要特點
(一)以非私人領域為主要領域
(二)以公民參與為重要體現(xiàn)
(三)以政治能力和道德責任意識為基本要求
三 公民責任的基本依據(jù)
(一)公民責任的邏輯前提
(二)公民責任的政治基礎
(三)公民責任的社會基礎
(四)公民責任的倫理基礎
第三章 西方公民責任思想
一 共和主義的公民責任思想
(一)認為社會與國家優(yōu)先于個人
(二)主張積極參與政治
(三)重視公民道德教育
(四)對共和主義公民責任思想的評價
二 自由主義的公民責任思想
(一)責任在自由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工具價值
(二)排斥社會責任
(三)重構個人責任體系
(四)消極的政治參與主張
(五)對自由主義公民責任思想的評價
三 社群主義的公民責任思想
(一)強調(diào)普遍的善和公共利益
(二)重視公民的美德和公民道德教育
(三)主張公民積極的政治參與
(四)重視公民的認同
(五)對社群主義公民責任思想的評價
第四章 中國傳統(tǒng)責任思想
一 中國傳統(tǒng)社會“民”的地位與責任
(一)對傳統(tǒng)社會民本思想與民卑現(xiàn)象的分析
(二)現(xiàn)代民本與古代民本的根本區(qū)別
(三)傳統(tǒng)社會“民”的責任
二 傳統(tǒng)儒家的責任思想
……
第五章 新時期公民責任建設的理論思考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公民責任探析》:
在人類思想史上,由于對個體與共同體關系的不同認識,產(chǎn)生和形成了許多迥然有別的理論。古希臘時期智者派的普羅泰哥拉的名言“人是萬物的尺度”,將人從神的庇蔭下解放出來,用人的眼光而不是神的眼光來看世界,充分張揚了個人主義精神。18世紀英國功利主義者邊沁認為,個人是一種真實的存在,社會是一種虛構的團體,不懂得個人就無法了解社會。自由主義思想家遵從的一個核心價值觀就是個人主義——以個人作為出發(fā)點,將獨立的個人看做共同體最基本的構成單位,并進一步將個人作為哲學意義上的社會范圍內(nèi)的唯一實體,作為存在、價值、權利和道德的真正主體。與對個人的推崇相對應的是,在西方思想史上對共同體或整體大肆推崇的學者也為數(shù)可觀。古希臘的柏拉圖就是一個嚴格的整體主義者,他要求個人要服務于整體的利益,不論這是宇宙、城邦、部落、種族或任何其他集體組織。部分要為整體而存在,但整體不為部分而存在。在《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雖然認為城邦在發(fā)生程序上后于個人和家庭,但是主張在本性上先于個人和家庭。而德國古典哲學家黑格爾則依據(jù)國家是倫理觀念的現(xiàn)實,個人本身只有成為國家成員才有客觀性和倫理性的觀點提出了整體主義的哲學理論。他指出,“因為個人生來就已是國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脫離國家。生活于國家之中,乃為人的理性所規(guī)定,縱使國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國家的理性要求卻已經(jīng)存在”。對個體與共同體關系理解的兩個對立面構成了西方兩大公民傳統(tǒng):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公民觀。
在當代西方兩大主要政治思潮——社群主義與新自由主義的爭辯中,我們看到,在批判新自由主義的過程中,社群主義者用社會本原取代了自由主義的個人本原。他們認為,新自由主義關于“個人先天擁有一個超驗的自我,個人的屬性不為其所處的社群決定,而是個人的自由選擇最終決定社群的狀態(tài)”的說法是絕對錯誤的。在羅爾斯論述其個人的“原初狀態(tài)”和“無知之幕”時,就特別強調(diào)個人與其所擁有的價值和目的的區(qū)別。他強調(diào)了自我優(yōu)先于目的。這些處于“原初狀態(tài)”和“無知之幕”中的個人被假定為渾然無知于任何有關其信仰、規(guī)范、地位等信息。這些先天擁有自我的個人所做出的選擇,構成了社會生活的內(nèi)容。社群主義的代表人物之一桑德爾提出了“混沌無知的自我”和“構成性目的”兩個重要的概念來批判羅爾斯的個人與自我觀。他指出,從本質(zhì)上說,羅爾斯的原初狀態(tài)是這樣發(fā)生作用的:在我們知道我們將成為特殊的人之前,甚至自我們知道自己的利益或目標或善的概念之前,它就使我們想象我們將要選擇的統(tǒng)治社會的原則。這些原則就是正義原則。它們事先設定了一幅圖畫,設定了我們必須采用的方式。這幅圖畫就是一個混沌無知的自我,這個自我先于并且獨立于目的。這個混沌無知的自我首先描述了我們是什么,擁有什么或想要什么的方式。它意味著,在我所擁有的價值與我是一個什么樣的人之間始終存在著差別。對特定的我的目的、企圖、欲望等的認同,始終意味著某種主體“我”在它們背后的一定距離之外,“我”的形式先于任何我所擁有的目的與態(tài)度。結果是將自我本身置于其經(jīng)驗之外,它消除了我們稱為構成性目的的可能性。也就是說,羅爾斯顛倒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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