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問題建構權的歷史演進》開拓出了社會治理研究的一個新話題,提供了觀察社會治理的一個新視角,通過對政策問題建構權歷史演進過程的描述,揭示了近代以來社會治理持續(xù)變革的過程,并試圖從中發(fā)現社會治理走向未來的趨勢。該書在歷史的經緯線上圍繞著政策問題建構權展開了多維度分析,揭示了科學與民主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博弈,通過對現代史中科學體制對民主體制的替代過程的描述而去把握社會治理變動的脈膊,也從中發(fā)現了民主體制衰落和科學體制興起的原因。同時,還清晰地揭示了科學體制引發(fā)的諸多社會治理問題,從而發(fā)現,各種各樣囿于民主或科學的社會治理方案都包含著無可避免陷入困境的必然性。該書在對政策問題建構權演進過程進行歷史描述時,著重去把握理論和實踐兩條線索,努力在理論與實踐的相互作用中去理解社會治理發(fā)展的間斷性與連續(xù)性,并在社會治理主體多元化、社會網絡化以及網絡技術的發(fā)展中去構想政策問題合作建構的新方案。
適讀人群:廣大讀者
政策問題建構權在人類歷史上以及當下都非常重要,梳理政策問題的建構權的歷史,揭示其中的規(guī)律,不僅對專業(yè)工作者,而且對黨政干部都會有一定的啟示。書的學術價值較佳,有前沿性,書立論有據,說理充分,行文規(guī)范,很難刪改。查閱了該主題,國內只有零星的論文,無專著。
導論:社會治理中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體系發(fā)展走過了什么樣的歷程?這是可以從多個角度去加以認識的,其中,在政策問題建構權的轉移過程中去加以認識,也許能夠更加清晰地描繪出社會治理體系演變的軌跡。在“三權分立”的框架中,政策問題建構權掌握在立法部門,立法部門從事政策問題建構和制定政策,行政部門只負責政策執(zhí)行。但是,從歷史上看,19世紀的“黨爭”破壞了三權分立的政制框架,以至于在民主政體的重建中發(fā)展出了一項不同于三權分立的框架,即提出了“政治—行政二分原則”。這樣一來,社會治理體系被劃分為兩個部門,其中,行政被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來加以建構。政治部門與行政部門的關系則被規(guī)定為:政治部門是決策部門,掌握政策問題建構權,行政部門則是執(zhí)行部門。隨著行政部門的發(fā)展以及社會問題的復雜化,出現了政策問題建構權向行政部門轉移的趨勢,并形成了“行政國家”。在行政國家生成的過程中,“新政”時期是行政部門攫取政策問題建構權的重要階段,自此之后,行政部門獨大的局面一直沒有改變。伴隨著這一現象的發(fā)生,出現了民主政治的衰落和憲政體制的解體,不僅政策問題建構走上了科學化的進程,而且整個社會治理體系也在科學化的向度中得到重新建構。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兼職教授。1995年獲中國人民大學哲學博士學位,博士論文獲得首屆全國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獎。主要研究領域為行政學理論研究,長于“行政學的學科體系研究”與“行政文化研究”領域的研究,是1996年中國人民大學提交國家教委的“關于建立中國MPA教育的倡議”及初步方案的起草人之一。在《行政論壇》、《學術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200多篇,出版著作十五部,編寫或主編教材三部。與他人合作的著作曾獲得“吳玉章獎”、“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華東地區(qū)優(yōu)秀圖書獎”等,曾多次獲中國人民大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獎。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享受了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曾受聘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小組專家咨詢委員,曾作為國務院選派的上海自貿區(qū)建設的評估專家。
導論:社會治理中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一、行政部門獲得政策問題建構權的過程
二、“新政”時期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三、對行政部門掌握政策問題建構權的思考
四、解析政策問題建構權轉移的原因
第一章 政策問題建構的民主路徑
第一節(jié) 國家現代化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一、政策問題建構權向代表集中
二、政策問題建構權向公眾擴散
三、政策問題建構權的結構
第二節(jié) 代議制形成中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一、政策問題建構權理論的濫觴
二、生成于代議制的發(fā)明中
三、政策問題建構權與其所有者的分離
第二章 從民主的路徑轉向科學的路徑
第一節(jié) 移動于政治部門與行政部門之間
一、政策問題建構權的歸屬
二、政策問題建構權的行政化
三、回歸政治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第二節(jié) 社會治理職業(yè)化中的技術精英
一、政治活動的職業(yè)化歷程
二、技術精英及其職業(yè)化的政策問題建構
三、政策問題建構理性化的后果
第三節(jié) 政策問題建構專業(yè)化對民主政治的影響
一、政策問題建構的專業(yè)化
二、技術專家對政策問題建構權的壟斷
三、政策問題建構科學化的反民主性質
第三章 精英政治中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第一節(jié) 政策問題建構權擴大化的歷史軌跡
一、從封閉轉向開放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二、普選權確立中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三、政策問題建構權擴大化中的異化
第二節(jié) 知識分子及其向技術專家的蛻變
一、知識分子的興起及其歷史作用
二、知識分子的消逝與技術專家的登臺
三、技術專家與世界的相互建構
第四章 科學化追求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第一節(jié) 科學語境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一、基于科學化、技術化追求的政策問題建構
二、決策技術多樣化條件下的政策問題建構
三、政策問題建構中的虛假政策問題
第二節(jié) 出于謀求確定性的政策問題建構
一、通過創(chuàng)制秩序謀求確定性
二、創(chuàng)制秩序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三、超越尋求確定性的思維定勢
第五章 政策問題建構中的科學與民主
第一節(jié) 通過政策分析實現政策問題建構
一、走向政策分析的政策科學發(fā)展
二、三個維度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三、技術專家主導了政策問題建構
第二節(jié) 徘徊在民主與科學之間的政策分析
一、政策失敗以及對政策分析的反思
二、民主復興過程中的政策科學轉向
三、走向政策問題建構的合作模式
第六章 社會多元化條件下的政策問題建構
第一節(jié) 從尋求共識到承認差異
一、政策問題建構中的共識追求
二、為了共識而排斥差異的做法
三、以承認差異為前提的政策問題建構
第二節(jié) 符號學視野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一、符號的生成以及符號世界
二、作為政策問題建構工具的符號
三、符號泛濫條件下的政策問題建構
第七章 互聯(lián)網時代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第一節(jié) 從多元主義向政策網絡的轉變
一、多元主義視野中的利益集團
二、多元精英主義的政策問題建構觀
三、從法團主義走向政策網絡
第二節(jié) 網絡空間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一、政策問題及其建構的散點透視
二、政策問題建構權的“去中心化”
三、政策問題建構中的自由話語
第八章 變革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第一節(jié) 領域融合中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一、領域分離條件下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二、政策問題建構權擴散的跡象
三、“亞政治”興起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第二節(jié) 政策問題建構中的議題網絡
一、“鐵三角”中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二、政策問題建構權的擴散
三、社會多元化中的議題網絡
第三節(jié) 走向合作的政策問題建構
一、主客體結構中的政策問題建構權
二、主客體結構中的排斥與控制
三、行動主義視角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主要參考文獻
一、中文
二、英文
后記
《政策問題建構權的歷史演進》:
第一節(jié) 國家現代化中的政策問題建構
在人類社會的不同歷史階段中,或者說,在不同的社會治理體系中,政策問題建構主體及其體系、結構等都是不同的。嚴格說來,公共政策是在近代民主政治的背景下出現的,也只有在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中才有著可以作為科學考察對象的政策問題建構主體。但是,在一般的意義上,近代之前的社會治理過程也經常性地求助于政策,而且也確實制定了許多政策,因而,也存在著政策問題建構過程及其主體。在歷史的視野中去考察政策問題建構主體,我們可以發(fā)現一條明顯的歷史演進軌跡,可以通過把握政策問題建構主體的變動與歷史發(fā)展之間的關系去開拓一種面向未來的視角。歷史地看,政策問題建構主體經歷了從“特權階層”到“市民代表”再到“政策問題建構權擴大”等歷史演進過程。對這個過程的描述,可以讓我們看到,社會治理并不單純是一個如何運用政策工具的問題,在更為實質的層面上,則是一個誰擁有政策問題建構權的問題。
一、政策問題建構權向代表集中
“界定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問題”。這是因為,“實際存在著的問題并不必然導致‘解決’它的行動。實際上,事實并非不言自明,對于事實,往往需要解釋者。再者,即使某種狀況已經被人們認識到了,也不意味著它就必然會成為一個公共問題!闭邌栴}就是這樣。當一個社會中存在著某些問題時,甚至在這些問題已經變得非常明顯和嚴重時,也不意味著它們就會進入政策制定者的視野之中。也就是說,這些問題并不必然會以政策問題的形式出現。進而言之,即使社會問題已經進入了政策制定者的視野,它會成為什么樣的政策問題?仍然需要得到界定。瓦伊納·帕森斯以人露宿街頭的現象為例說明同一個問題可以導致不同的政策問題:如果將人們露宿街頭看成是一個無家可歸的問題,就會制定提供住房的政策;如果將人們露宿街頭看成是流浪問題,有關的政策反應可能就是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就會動用警察。所以,政策問題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由人來加以建構的。而且,對政策問題作出了什么樣的建構還決定了后續(xù)的政策選擇以及政策行為。
影響政策問題建構的因素非常復雜,我們幾乎無法窮盡影響了一項具體政策問題建構的所有因素,最理想的狀態(tài)也只能是找到一些最基本的關鍵變量。但在宏觀的歷史視野中,我們卻能夠清晰地看到政策問題建構是由什么因素決定的。在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政策問題建構從屬于和服務于維護和鞏固統(tǒng)治的目的,政策問題建構權屬于統(tǒng)治者,或者說,政策問題建構主體僅限于以國王為中心的特權階層。中世紀后期開始,隨著市民社會的產生,開始出現了國家與社會、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化,在政策問題建構上也呈現主體多元化和體系化的趨勢。但這一趨勢卻在代議制出現的時候畫上了一個句號。在代議制中,政策問題建構主體作為一個體系也被結構化到中心一邊緣結構之中,從而使政策問題建構主體中的一部分人獲得了話語霸權,更多的時候,表現出一種政策問題建構權上的壟斷。根據近代以來國家賴以建立的民主原則,這種政策問題建構權上的壟斷局面是不應當出現的,然而代議制政府卻又無法回避這一問題,從而產生了社會治理中諸多無法解開的死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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