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對保險原理作了比較系統的論述,闡述了風險與保險、保險合同、保險的基本原則、財產和人身保險業(yè)務、再保險、保險業(yè)務經營等內容。在結構方面,各章都圍繞一個中心,但是它們之間又保持一定的邏輯關系,循序漸進;在內容方面,以保險基本理論、風險理論、業(yè)務經營為主線,針對保險市場、保險主要業(yè)務和保險業(yè)務經營詳細加以論述,內容翔實、全面,基本理論、業(yè)務、法律規(guī)定都囊括在本書之中。[1]
齊瑞宗北京工商大學副教授保險系主任保險專業(yè)帶頭人著有《人身保險實務》《保險理論與實踐》《新編保險》多次獲得校級優(yōu)秀教師北京市優(yōu)秀教師現為北京工商大學嘉華學院客座教授
《保險理論與實踐》:
責任風險:是指因侵權或違約,依法對他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負的賠償責任的風險。例如,汽車撞傷了行人,如果屬于駕駛員的過失,那么按照法律責任規(guī)定,就須對受害人或家屬給付賠償金。又如,根據合同、法律規(guī)定,雇主對其雇員在從事工作范圍內的活動中,造成身體傷害所承擔的經濟給付責任。
信用風險(Credit Risk)又稱違約風險: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fā)生偏離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風險的主要類型。
四、按風險涉及的范圍分為:基本風險與特定風險
基本風險:是指其損害波及整個社會的風險,是每一個存在于社會的個體都可能遇到的風險;撅L險的起因及影響都不與特定的人有關,至少是個人所不能阻止的風險。與社會或政治有關的風險,與自然災害有關的風險,都屬于基本風險,比如地震、洪水等引起的風險。
特定風險:是指與特定的人有因果關系的風險。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損失僅涉及個人的風險,它只與特定的個人或部門相關,不影響整個團體和社會。特定風險一般較易為人們所控制和防范。例如:火災、爆炸、盜竊及對他人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所負的法律責任等均屬此類風險。
特定風險和基本風險的界限,對某些風險來說,會因時代背景和人們觀念的改變而有所不同。如失業(yè),過去被認為是特定風險,而現在認為是基本風險。
五、從保險承保的角度可分為: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是指保險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風險。如上所述,風險有很多種,但并不是說所有的風險都是可以通過保險進行轉嫁并取得保障的。從保險就是保障危險這一點來說,保險實際上只是對純粹風險進行保險,給予補償,其中包括由自然、社會等各種原因引起的財產、人身、責任、信用等方面屬于純粹風險性質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在通常情況下,保險人接受承保的風險還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主要有:
1.不是投機性風險
一般而言,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只能是僅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風險,即屬純粹風險性質的風險。
對于類似股票買賣,投資者既有因股票價格下跌而虧損的可能,又有因股票價格上漲而盈利的機會的投機風險,保險人是不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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