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共產(chǎn)主義運動歷史文獻(xiàn)(10)》收錄的內(nèi)容包括三個部分:首先是國際第三次代表大會,包括作為《比利時人民報》的特別附刊發(fā)表的《國際工人協(xié)會第三次代表大會。正式報告》以及馬克思、恩格斯關(guān)于國際布魯塞爾代表大會的通信;其次是**國際第四次代表大會,包括關(guān)于召開代表大會的通知、1869年布魯塞爾德西雷·布里斯梅印刷廠出版的《1869年9月在巴塞爾舉行的第四次國際代表大會的報告》以及馬克思、恩格斯等關(guān)于國際巴塞爾代表大會的通信;*后是附錄,收入與國際同和平和自由同盟決裂、國際與社會主義民主同盟有關(guān)的文獻(xiàn)。
第一國際第三次代表大會(1868年9月6—13日于布魯塞爾)
國際工人協(xié)會第三次代表大會正式報告
第一次會議(于天鵝旅館禮堂)
第二次會議(于國家馬戲團劇場)
對9月6日會議報告的更正和補充
第三次會議(1868年9月7日于天鵝旅館)
第四次會議(于國家馬戲團劇場)
第五次會議(于天鵝旅館)
第六次會議(于國家馬戲團劇場)
第八次會議(于國家馬戲團劇場)
更正和補充
第十次會議(于國家馬戲團劇場)
第十二次會議(1868年9月11日于國家馬戲團劇場)
第十四次會議(1868年9月12日于國家馬戲團劇場)
第十六次即最后一次會議(1868年9月13日于國家馬戲團劇場)
附件
更正和補充
馬克思、恩格斯關(guān)于第一國際布魯塞爾代表大會的通信
卡·馬克思致弗·恩格斯(1868年6月20日)
卡·馬克思致弗·恩格斯(1868年8月29日)
卡·馬克思致弗·恩格斯(1868年9月9日)
卡·馬克思致格奧爾格·埃卡留斯和弗里德里!ち兴辜{(1868年9月10日)
卡·馬克思致弗·恩格斯(1868年9月12日)
弗·恩格斯致卡·馬克思(1868年9月16日)
卡·馬克思致弗·恩格斯(1868年9月16日)
卡·馬克思致弗·恩格斯(1868年9月19日)
第一國際第四次代表大會(1869年9月6—11日于巴塞爾)
關(guān)于召開代表大會的通知
一
二
1869年9月在巴塞爾舉行的第四次國際代表大會的報告
引言
代表名單
9月6日——第一次公開會議
9月6日——第二次公開會議
9月7日——第三次公開會議
9月8日——第四次公開會議
9月9日——上午的公開會議
9月9日(星期四)——下午的公開會議
9月10日——上午的公開會議
9月10號(星期五)——下午的第六次公開會議
9月10日的會議(續(xù))
9月11日上午的公開會議
9月11日下午的公開會議
馬克思、恩格斯等關(guān)于第一國際巴塞爾代表大會的通信
塞·德巴普致卡·馬克思(1869年5月31日)
塞·德巴普致卡·馬克思(1869年6.fl 9日)
海·榮克致卡·馬克思(1869年8月12日)
馬克思致!s克(1869年8月13日)
弗·列斯納致卡·馬克思(1869年9月6日)
弗·列斯納致卡·馬克思(1869年9月7日)
威·李卜克內(nèi)西致卡·馬克思(1869年9月7日)
弗·列斯納致卡·馬克思(1869年9月8日)
弗·列斯納致卡·馬克思(1869年9月9日[—10日])
弗·列斯納致卡·馬克思(1869年9月11)
保·拉法格致卡·馬克思(1869年9月中)
卡·馬克思致勞·拉法格(1869年9月25日)
卡·馬克思致弗·恩格斯(1869年10月30日)
弗·恩格斯致卡·馬克思(1869年11月1日)
附錄
一、國際同和平和自由同盟決裂
1.巴枯寧致古斯塔夫·福格特
2.巴枯寧的動議
3.巴枯寧在和平和自由同盟代表大會上的講話
4.被羈押在圣佩拉日的國際協(xié)會會員的祝詞
二、國際與社會主義民主同盟
1.巴枯寧致馬克思
2.馬克思致榮克
3.國際工人協(xié)會總委員會接納同盟
《國際共產(chǎn)主義運動歷史文獻(xiàn)(10)》:
如果我們設(shè)想自己生活在這樣一個社會里,其中可能只有工人,沒有中介,也沒有資本家,當(dāng)然在這個社會里任何勞動力價格的上漲將導(dǎo)致所有產(chǎn)品價格的上漲,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就是價值的僅有因素。如果我們設(shè)想生活在這樣一個社會,其中在工人和資本家之間不再有中介,整個資本全都用無利息、無股息的股票代表,勞動力的所有勞動都用于支付工資,我們所考察的經(jīng)濟規(guī)律就再也找不到與在前一種情況下同樣接近絕對真理的結(jié)果了,但是它沒有像今天這樣遠(yuǎn)離絕對真理。事實上,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在任何一個工業(yè)企業(yè)工資的增長,都會有使資本的利息和股息提高的明顯趨勢,因為不這樣,資本就很快走向一些資本利息更高的工業(yè)企業(yè),由于資本本質(zhì)上就是盲目的,不是偏向這個工業(yè)企業(yè)就是另一個工業(yè)企業(yè)。
但今天不是這樣了。如果我們從當(dāng)前的社會組織來看,我們說,產(chǎn)品在工資提高后漲價的事實根本不是普遍的事實,為了證實我們提出的情況,我們準(zhǔn)備舉幾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在企業(yè)主們不得不保持的競爭并非總是使其有可能按照工資增長的比例來增加收益時,就不會發(fā)生產(chǎn)品漲價;在這種情況下,工資的提高是從企業(yè)主的利潤中拿出來的,利潤就減少同樣多。在裁縫罷工之時,在《比利時之星》里證實并公布了這樣的情況,即一個二流企業(yè)主平均每年獲得一筆36000法郎的小收益。人們會承認(rèn)這個事實,這位先生如果在罷工之后只滿足于有相當(dāng)比利時一位大臣僅僅達(dá)到的21000法郎這個數(shù)目的薪水,就可以在不抬高產(chǎn)品價格的情況下,多給工人一些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