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一本綜合闡述國際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專門著作。由我國著名國際經濟法學者陳安教授擔任主編,參加編寫的其他人員均為相當優(yōu)秀的中青年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全書分列十章,即緒論、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組織法以及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本書立足于中國國情和國際弱勢群體即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致力探索和開拓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這一新興邊緣學科。全書具有立論獨到、取材新穎、涵蓋全面、重點突出、注解強化、剪裁方便等幾個優(yōu)點和特點,可供高等學校法學、經濟學和管理學三大學科各相關專業(yè)的本科生、研究生,作為專業(yè)理論課教材、選修課教材或教學參考書;也可兼供涉外經濟法律實務工作者和其他讀者,作為實務工作或自學進修的參考書。
本書首批入選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百門精品教材建設計劃項目”。這對作者既是鼓勵和鞭策,更是壓力,促使我們更加勤勉敬業(yè),力爭做到名副其實,不負所望。本書2007年1月第一版出版以來,2010年、2013年相繼推出第二版和第三版,深受讀者喜愛,多次重印。鑒于晚近四年來國際國內形勢均有重大發(fā)展,本學科領域也陸續(xù)出現(xiàn)了許多前沿的學術動態(tài)、最新信息和熱點問題,有待進一步在本書中及時反映和加深探討,努力使本書內容做到“與時俱進”。為此,特對本書各章及時加以全面修訂,推出第四版,以饗讀者。值此之際,謹作如下說明:
一、本書的設計定位
本書的設計定位,主要是作為高等學校法學、經濟學和管理學三個一級學科的本科公共專業(yè)理論課“國際經濟法學”的教材。全書扼要地闡述本學科領域的基礎知識,實質上乃是一種適度濃縮的“啟蒙性”教材。
時至今日,國際經濟法學已成為多門類、跨學科的邊緣性綜合體,構成了一個內容博大精深的、獨立的學科體系,本書篇幅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涵蓋無遺。而且,法律門類、法學分科和法學課程設置,三者緊密關聯(lián),互相銜接,但內涵有別,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各相關專業(yè)在課程設置、教材內容取舍及其具體使用上,應當統(tǒng)籌考慮本專業(yè)各相鄰學科、相鄰課程之間的“分工合作”,善于靈活處理,互相配合,各有側重,既避免不必要的重復,也避免不應有的疏漏(參看本書第一章第三節(jié)末五段)。本書統(tǒng)籌兼顧法學、經濟學和管理學三大學科學員的共同需要,致力于以比較精練和適度濃縮的方式,提供有關國際經濟法學的基礎知識。
二、本書的撰寫原則
基于上述設計定位,本書在撰寫中力圖遵循以下原則:
1.積極弘揚中華民族愛國主義。本書不局限于就法學講法學,而努力從史學、法學、政治學三者融合的視角,傳授專業(yè)知識,提倡熱愛祖國,明辨是非,厘清愛憎,以史為師,以理服人。幫助學員認識到:在國際學術論壇上,中國人既要謙虛謹慎,認真學習和吸收有益的新知,不泥古守舊,不閉目塞聽,切忌妄自尊大;又要敢于對外來的種種“權威”理論或“時髦”學說,立足國情和世情,深入探討,獨立思考,加以鑒別,乃至質疑,取其精華,棄其糟粕,不崇洋,不媚外,切忌妄自菲薄,盲目附和。換言之,要密切結合實際,認真刻苦地學歷史,鉆理論,擺事實,講道理,有據(jù)有理地闡明自己的見解,敢于和善于發(fā)出中華之聲和弱勢群體之聲,平等地參與國際熱點難點問題的爭鳴,追求客觀真理和社會公平;敢于和善于提出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努力為全球弱勢群體在國際經貿大政領域爭得公平合理的話語權、參與權、決策權。
2.緊密聯(lián)系中國實際,適應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大深度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形勢的需要。
3.廣泛借鑒和吸收國內外現(xiàn)有國際經濟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系統(tǒng)地闡明國際經濟法學的基本原理。
4.跟蹤和反映國際經濟法學科的最新發(fā)展,深入研討國際經濟法學的重要理論問題和實務問題。
5.旗幟鮮明地站在全球眾多發(fā)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結合中國國情,以剖析南北矛盾的發(fā)展和國際經濟秩序除舊布新的進程為主線,評析當代世界經貿大政和國際經濟法面臨的重大理論與實務問題。
6.在評析當代世界經貿大政和國際經濟法面臨的重大理論與實務問題時,既廣泛借鑒和吸收國外的相關研究成果和新鮮知識,又強調獨立思考,去偽存真,和而不同,致力弘揚中華學術,反映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特色。
陳安,廈門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知名的中國學者。1981-1983年應邀在哈佛大學研修,兼部分講學;其后多次應邀赴歐、美、澳、亞各洲十幾個國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講學。主要學術兼職: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會長(1993-2011年)、榮譽會長(2012年迄今);中國政府依據(jù)《華盛頓公約》遴選向“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指派的國際仲裁員等。2012年獲“全國杰出資深法學家”榮譽稱號。近三十多年來,陳安立足于中國國情和國際弱勢群體即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致力于探索和開拓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這一新興邊緣學科。撰寫和主編的主要著作有《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五卷本).The Voice from China: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國的吶喊:陳安論國際經濟法學》,英文版專著,德國Springer出版社出版)等40余種,中、英雙語專題論文數(shù)十篇,合計2500余萬字。其學術論著先后獲得國家、省部級科研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18項,二等獎11項。多種著作被廣泛采用為全國高校本科生、研究生法學教材或教學參考書。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
一、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二、發(fā)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三、轉折、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第二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涵義
一、狹義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二、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三、對以上兩大學派觀點的分析
第三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及其與相鄰法律部門的交錯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三、國際經濟法與內國經濟法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四、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第四節(jié) 源遠流長的中國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一、中國現(xiàn)行的對外開放國策是中國歷史上優(yōu)良傳統(tǒng)的發(fā)揚光大
二、古代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內涵
四、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及其法理原則
五、中國長期實行和平外交政策是歷史的必然:駁斥列強的“中國威脅”論
第五節(jié) 美國長期推行侵華反華政策絕非歷史的偶然:“美利堅帝國”窮兵黷武四百年
一、是歷史倒退?還是痼疾又復發(fā)?
二、劣跡斑斑,罪行累累:美國建國前后400年來的殖民擴張實踐
三、美國的“天定命運”社會思潮
四、美國的“實用主義”哲學理念
五、美國“跨世紀讕言”的總根源:美國的壟斷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經濟體制
六、中國的底線:絕不拿主權權益做交易,不惹事,但也不怕事
第六節(jié) 學習國際經濟法是貫徹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必備的“基本功”
一、中國實行經濟上對外開放國策的主要根據(jù)
二、深入學習國際經濟法學對貫徹上述基本國策的重大作用
第二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南北矛盾與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演進
一、國際經濟法向來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進
二、國際經濟法的立法、守法和變法
第二節(jié) 經濟主權原則
一、經濟主權原則的提出
二、經濟主權原則的基本內容及其形成過程
三、世紀之交在經濟主權原則上的新爭議與“攻防戰(zhàn)”:美國單邊主義與WTO多邊主義交鋒的三大回合
四、世紀之交在經濟主權原則上的新爭議與“攻防戰(zhàn)”對發(fā)展中國家的重大啟迪
第三節(jié) 公平互利原則
一、公平互利原則的形成過程及其主要宗旨
二、公平互利原則初步實踐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優(yōu)惠待遇
第四節(jié) 全球合作原則
一、全球合作原則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南北合作
二、南北合作初步實踐之一例:《洛美協(xié)定》和《科托努協(xié)定》
三、《洛美協(xié)定》以及《科托努協(xié)定》的生命力與局限性
四、全球合作的新興模式和強大趨勢:南南合作與“七十七國集團”
五、南南合作實踐的強化與“多哈發(fā)展回合”(DDR)的曲折進程
六、“多哈發(fā)展回合”(DDR)持續(xù)受阻與TTP、TTIP、RCEP異軍突起
七、從60多年來南南聯(lián)合自強的歷史軌跡展望DDA和WTO今后的走向
八、中國在南南聯(lián)合、推進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的戰(zhàn)略定位
九、關于南南聯(lián)合、推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幾點結論
十、全球治理:中國特色的理念與實踐軌跡
……
第三章 國際貨物貿易法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五章 國際技術貿易法
第六章 國際投資法
第七章 國際貨幣金融法
第八章 國際稅法
第九章 國際經濟組織法
第十章 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
一、公平互利原則的形成過程及其主要宗旨
國際公法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主權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國際社會中,國家不分大小強弱,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也不允許存在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任何國家都不應要求享有任何特權。傳統(tǒng)的主權平等原則的著眼點,顯然是側重于國與國之間的政治關系。
在殖民主義盛行的年代,全球眾多殖民地、附屬國不具備或被剝奪了國際公法主體的身份,缺乏獨立的國際人格,沒有主權,也就沒有平等可言。因此,在傳統(tǒng)的國際公法觀念中,主權平等原則對它們是概不適用的。殖民國家與殖民地之間、宗主國與附屬國之間,存在著公開的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關系,這種赤裸裸的不平等關系曾經長期被認為是“合法”的,并且往往以國際不平等條約的形式把這種公開的不平等關系從法律上加以肯定和固定。當年的主權平等原則,只被推行于歐美所謂“西方文明國家”之間。但是,由于資本主義弱肉強食規(guī)律的普遍作用,即使是在這些“文明國家”之間,主權平等原則也經常遭到破壞。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殖民地、附屬國眾多弱小民族掙脫殖民枷鎖,建立了獨立的國家,根據(jù)國際公法上主權平等的原則,開始與一切強國、大國、富國一樣,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種種歷史的原因和現(xiàn)實的原因,這些弱小民族建立的新興發(fā)展中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者的輕視、侵害和踐踏。因此,發(fā)展中國家對于傳統(tǒng)國際公法中經過一定更新的主權平等原則,經常加以重申和強調,并且為維護、捍衛(wèi)主權平等原則而聯(lián)合斗爭。
在國際交往實踐中,發(fā)展中國家愈來愈感受到,僅僅從或主要從政治角度上強調主權平等原則,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難以實現(xiàn)實質上的平等。在某些場合,發(fā)達國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發(fā)展中國家開始側重從經濟角度、從實質上來重新審查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和形式平等問題,并對傳統(tǒng)原則和傳統(tǒng)觀念加以更新、豐富和發(fā)展,賦以新的時代內容,明確地提出了互利原則,用以調整國際政治關系,尤其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從而使平等原則上升到新的高度。
互利,指的是各國在相互關系中,應當做到對有關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對為了利己,不惜損人,即不能以損害他國的利益來滿足本國的要求,更不能以犧牲他國、壓榨他國為手段,攫取本國單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義和由此派生的霸權主義,是互利原則的死敵。
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實行互利,才算是貫徹了平等的原則,才能實現(xiàn)實質上的平等。
可見,把互利與平等聯(lián)結融合起來,作為指導和調整國際政治關系和經濟關系的一項根本原則,標志著國際法上主權平等原則的重要發(fā)展。
中國是國際社會中最早提出并積極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在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共同綱領》中,就明確地把平等互利規(guī)定為與一切外國建立外交關系的一個前提條件,同時,又鄭重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與各外國的政府和人民恢復并發(fā)展通商貿易關系”o,即明文規(guī)定平等互利原則乃是中國實行對外經濟交往、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準則。
1954年4-6月,中國與印度、緬甸一起,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則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和平共處等原則結合起來,共同積極倡導把這五項原則作為指導當代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經歷了20多年的實踐考驗,至20世紀70年代中期,它們不但獲得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的積極贊許和大力維護,而且開始得到許多發(fā)達國家的認可和肯定,相繼被載入不勝枚舉的國際性法律文件之中。平等互利原則與其他四項原則并列,成為舉世公認的國際公法基本原則。
1974年5月和12月,聯(lián)合國大會先后通過了上述《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在這兩項具有重大國際權威性的法律文獻中,以大體相同的語言文字,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本內容加以吸收,或列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20條原則的首要組成部分,或列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15條基本準則的首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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