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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適應循環(huán)經濟發(fā)展需要,允許將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出售給再制造企業(yè),提高回收價值。二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資質認定制度,簡化辦事程序。三是落實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綠色發(fā)展要求,突出加強環(huán)境保護。四是創(chuàng)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五是調整適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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