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類學的理論與方法》在為作者承擔的教育部重大項目的*終成果,其在全面梳理了法律人類學自19世紀興起到今天的發(fā)展脈絡及研究變遷基礎上,對法律人類學的研究方法、研究特色和研究領域進行了反思性總結和評介。該書的貢獻在于,作者一方面對于包括西方法律人類學在內的法律人類學研究做了梳理總結,推進了目前的既有研究;另一方面作者結合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心得,對于該領域的研究方法等也做了總結和反思。因此,該書既是一本體系性作品,也是一部總結性反思性作品。該書既可以作為研究著作,供研究人員參考使用,同時也可以作為法律人類學的教材選用。
《法律人類學的理論與方法》在全面梳理了法律人類學自19世紀興起到今天的發(fā)展脈絡及研究變遷基礎上,對法律人類學的研究方法、研究特色和研究領域進行了反思性總結和評介。該書的貢獻在于,作者一方面對于包括西方法律人類學在內的法律人類學研究做了梳理總結,推進了目前的既有研究;另一方面作者結合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心得,對于該領域的研究方法等也做了總結和反思。因此,該書既是一本體系性作品,也是一部總結性反思性作品。該書既可以作為研究著作,供研究人員參考使用,同時也可以作為法律人類學的教材選用。
張曉輝,男,1955年生,北京大學法學院79級畢業(yè)生,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我國民族法學、法律人類學的早期開創(chuàng)者之一。出版《社會與文化中的法律》《中國法律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實施》《彝族法律文化研究》等著作,在《民族研究》《現(xiàn)代法學》等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數(shù)十篇。
**章 人類學與法律人類學
**節(jié) 人類學簡史
第二節(jié) 人類學研究方法的特點
第三節(jié) 法律人類學
第二章 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對象
**節(jié) 早期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對象(1860—1925)
第二節(jié) 現(xiàn)代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對象(1926—1969)
第三節(jié) 當代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對象(1970—現(xiàn)在)
第三章 法律人類學的理論發(fā)展(上)
**節(jié) 19世紀法律人類學研究中的法學家
第二節(jié) 19世紀法律人類學的時代背景和理論淵源
第三節(jié) 19世紀法律人類學的學術目標
第四章 法律人類學的理論發(fā)展(下)
**節(jié) 經典時期的法律人類學理論第二節(jié) 法律人類學理論的爭議與反思
第三節(jié) 法律人類學理論的發(fā)展與超越
第五章 法律的成長與歷史
**節(jié) 法學中關于法的成長的理論
第二節(jié) 人類學中關于法律史的理論
第三節(jié) 法律與發(fā)展的理論
第四節(jié) 法律成長的一個實例:傣族的早期法律
第六章 法律與社會控制
**節(jié) 社會控制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jié) 初民社會的社會控制
第三節(jié) 現(xiàn)代社會的社會控制
第四節(jié) 兩篇關于社會控制的民族志
第七章 法律與語言
**節(jié) 語言與法律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jié) 法律中的語言現(xiàn)象
第三節(jié) 民族語言與法律
第八章 文化的傳播與法律的移植
**節(jié) 人類學關于文化傳播的理論
第二節(jié) 法律移植:緣起與理論
第三節(jié) 法律移植之爭
第四節(jié) 法律移植的中國經驗:以三篇論文為例
第九章 法律多元理論
**節(jié) 法律多元的理論依據(jù)和研究維度
第二節(jié) 多彩的法律多元理論
第三節(jié) 法律多元理論的學術貢獻和局限性
第四節(jié) 法律多元與中國法治建設的路徑選擇
第十章 糾紛與糾紛解決
**節(jié) 人類學的糾紛研究進路
第二節(jié) 糾紛的理論
第三節(jié) 糾紛解決機制
第四節(jié) 糾紛過程中的權力博弈和過程控制——以醫(yī)療糾紛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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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西部少數(shù)民族創(chuàng)世神話的規(guī)范價值
**節(jié) 創(chuàng)世神話中的早期規(guī)范
第二節(jié) 創(chuàng)世神話中的“活法”
第三節(jié) 創(chuàng)世神話中的規(guī)范變遷
第十二章 民族志中的家族法
**節(jié) 家族法的類型、特點與功能
第二節(jié) 家族成員的人身關系
第三節(jié) 家族的婚姻
第四節(jié) 家族的財產關系
第五節(jié) 對違反家族法行為的懲罰
第十三章 少數(shù)民族民間法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變遷與作用
——關于云南25個少數(shù)民族村寨民間法律文化的分析
**節(jié) 少數(shù)民族民間法的淵源
第二節(jié) 少數(shù)民族民間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jié) 少數(shù)民族民間法的變遷
第四節(jié) 少數(shù)民族民間法在社會控制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