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尤其是全責征收,涉及行政權轉移、分配、確立和規(guī)范,也涉及各機構的事務性管理分工,以及社會成員觀念的更新和轉變。在法律、制度和政策銜接過程中,容易引發(fā)行政爭議,導致涉社會保險費信訪、投訴、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增多。在“社保稅征”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形勢下,稅務部門執(zhí)法缺乏統(tǒng)一的理論指導與實踐標準,司法部門在裁判尺度和原則的把握上亦容易出現分歧。
為了有助于社會及相關主體探索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行政爭議產生、解決的一般規(guī)律,作者憑借擔任多家稅務機關法律顧問,辦理大量“社保稅征”行政爭議案件實踐經驗,撰寫本書。作者以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程序環(huán)節(jié)為主線,針對職權、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征收、追欠、監(jiān)督、強制、信息公開等各環(huán)節(jié)可能產生的爭議、風險進行評述,并輔以案例解析,從理論到實務系統(tǒng)性研究該類法律問題。本書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該領域的研究空白,旨在為稅務機關、社會保險部門、企業(yè)、勞動者、律師,甚至裁判機關提供參考,具有較強的實務價值。
序
許永盛律師著作完成,馬上就要付梓出版,我想寫幾句推薦之語,以示贊許和鼓勵。
第一次和許律師見面,是在福州舉行的首屆稅法實務論壇,他做了一個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發(fā)言,給我留下了比較深的印象。會后我主動聯系他,請他將網上發(fā)表的有關社會保險法的文章匯總發(fā)給我,便于我更好地了解這方面的實務進展。后來,我又邀請他參加第十屆“中國財稅法博士論壇”,并在武漢大學財稅與法律沙龍做過一次主講人,主題都是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問題。由于他準備充分,提綱挈領,自然深得參會人員歡迎。
我本人的專業(yè)方向是財稅法!额A算法》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預算體系后,我開始從財政法角度關注社會保險,并與張榮芳教授合作發(fā)表了幾篇論文,主要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體制。然而,由于常年跟稅務機關打交道,經常見到稅務機關因為征收社會保險費而被告上法庭,對其代收或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問題又自然多了一份興趣。我希望以此作為切入口,從費用征收延伸到資金管理和保險待遇的支付,逐步加深對整個社會保險法的理解。
隨著國稅和地稅機構的合并,中央決定將社會保險費的征管權劃歸稅務機關,但由于法律法規(guī)建設未能及時跟上,給一線社會保險費征收帶來不小困擾,具體執(zhí)法過程不得不兼顧法律與政策性文件。此外,由于涉及基數的重新核定和欠費追繳,一旦職能劃轉完成,可能在短期內給企業(yè)帶來重負,國務院因此采取了分步實施的策略,目前只是將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城鄉(xiāng)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權劃轉稅務機關,企業(yè)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仍維持現狀,待條件成熟時再行處理。
本書的重點雖然是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爭議解決,實際上受制于社會保險費征管體制改革的進度。由于改革未能完全到位,稅務機關代征社會保險費的模式仍然十分流行;即便是在采行全責征收模式的省份,稅務機關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行政部門的關系也不是很清晰。最為麻煩的是,行政權發(fā)生轉移后,法規(guī)體系的內容并未隨之修改,下位法與上位法不相符合的現象比較嚴重,給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帶來很大困擾。
這意味著,稅務機關在征收企業(yè)社會保險費時,基于現行的代征或全責征收模式,仍需要協調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關系,稅務機關的征管職權是不完整的。就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保險、城鄉(xiāng)居民社會保險而言,盡管已經按照中央決策如期完成職能劃轉,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尚未開始,一旦遭遇來自繳費人的合法性挑戰(zhàn),稅務機關的狀態(tài)會比較尷尬,需要在法律與政策之間來回求索,司法機關遇到這類案件時也頗費周章。
許律師擔任多家稅務機關的法律顧問,辦理了大量社會保險費行政爭議案件,經驗豐富。本書基于社會保險費征收的程序節(jié)點,對職權設定、登記申報、核定征收、追欠執(zhí)行、監(jiān)督公示等各環(huán)節(jié)可能產生的爭議進行評述,并通過案例解析的方式作出風險提示,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該領域空白,可以為稅務機關、社會保險部門、繳費主體、從業(yè)專家,甚至裁判機構提供參考,具有較大的實務價值。
律師的立場是從現有規(guī)則中尋找答案,目的是解決既有的爭議或問題,哪怕這個答案是不完美的。從研究者的立場出發(fā),通過閱讀本書,我看到的是現行規(guī)范體系的不合拍。在快速改革的背景下,短時期內,也許我們不得不忍受這種張力。但既然改革方向已定,從長計議,就該全力研究如何完善規(guī)范體系,理順征管體制,為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解除后顧之憂。
正是基于這個原因,盡管這是一本實務性圖書,我也愿意為之作序。期待許律師在社會保險法領域寫出更多的心得,也希望理論界加強與實務界的合作,圍繞社會保險法的重點難點問題,推出更多的優(yōu)秀研究成果,回應改革實踐的迫切需求。
熊偉
武漢大學財稅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2020年3月1日
目錄
第一章 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
第一節(jié) 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概述
第二節(jié) 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沿革
第三節(jié) 社會保險費征收爭議救濟
第二章 職權依據爭議
第一節(jié) 職權依據概述
第二節(jié) 職權爭議評述
第三節(jié) 稽查局社會保險費征收職權
第四節(jié) 稅務分局及稅務所社會保險費征收職權
第五節(jié) 案例評述
第三章 登記環(huán)節(jié)爭議
第一節(jié) 社會保險登記概述
第二節(jié) 登記資料審查
第三節(jié) 職權范圍爭議
第四節(jié) 登記錯誤處理
第五節(jié) 案例評述
第四章 申報環(huán)節(jié)爭議
第一節(jié) 申報信息
第二節(jié) 申報義務
第三節(jié) 繳費基數
第四節(jié) 雙重勞動關系申報
第五節(jié) 違法申報查處權
第六節(jié) 案例評述
第五章 審核(核定)環(huán)節(jié)爭議
第一節(jié) 稽核與核定區(qū)分
第二節(jié) 職權劃分
第三節(jié) 繳費基數核定
第四節(jié) 職工醫(yī)療保險延繳核定
第五節(jié) 案例評述
第六章 征收環(huán)節(jié)爭議
第一節(jié) 社會保險費征收程序
第二節(jié) 社會保險費征收文書
第三節(jié)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義務
第四節(jié) 社會保險費征收告知義務
第五節(jié) 責令限繳決定作出主體
第六節(jié) 社會保險費退費
第七節(jié) 社會保險費“按月計征”
第八節(jié) 案例評述
第七章 追欠環(huán)節(jié)爭議
第一節(jié) 欠費界定
第二節(jié) 跨不同征收模式欠費處理
第三節(jié) 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第四節(jié) 欠費追繳程序
第五節(jié) 社會保險費欠費擔保
第六節(jié) 社會保險費追繳期限
第七節(jié) 已注銷主體補繳責任
第八節(jié) 案例評述
第八章 社會保險費監(jiān)督檢查
第一節(jié) 查處職權
第二節(jié) 投訴、舉報
第三節(jié) 稅務部門對投訴、舉報的處理
第四節(jié) 案例評述
第九章 社會保險費征收行政強制
第一節(jié) 行政強制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社會保險費征收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節(jié) 社會保險費征收行政強制執(zhí)行
第四節(jié)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節(jié) 案例評述
第十章 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方式
第一節(jié) 社會保險爭議類型
第二節(jié) 社會保險費補繳爭議處理
第三節(jié) 社會保險違法查處爭議
第四節(jié) 社會保險行政賠償爭議
第五節(jié) 案例評述
第十一章 涉社會保險費政府信息公開
第一節(jié) 政府信息公開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三節(jié) 繳費單位和參保個人信息公開
第四節(jié) 依申請公開他人社會保險費信息
第五節(jié) 案例評述
主要參考文獻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