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 用 導 引
商品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也使各種家用電器、化學化纖制品、美容化妝品、各類飲料、食品和藥品的大量生產和銷售,在滿足消費者生活需要的同時,有時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產品缺陷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現象層出不窮,如燃氣熱水器燃氣泄漏、美容后導致毀容、電熱毯短路致人死亡、食品中毒等事件時有發(fā)生。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專項法律,規(guī)定了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國家對消費者的保護,以及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guī)定了生產者、銷售者所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以及產品質量的標準等。
一、消費者、經營者的范圍
消費者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和購買者,也包括接受服務者。只要社會成員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再次轉手,不是為了專門從事商品交易活動,而是為了生活消費,便是消費者。經營者包括生產者、銷售者、批發(fā)商、零售商等市場主體。經營者應當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者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維持企業(yè)的生存發(fā)展,并且賺取*大化的利益。第二,經營者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獲得回報;消費者則因取得商品或享受服務而支付經營者報酬。這里應當注意的是,經營者無論是否有法律規(guī)定的從業(yè)資格或者經營資格,只要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經營者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第三,經營者是社會成員,在我國的表現形式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公司和其他企業(yè)等;根據生產銷售的流程,又分為生產商、銷售商、批發(fā)商、零售商等。
二、消費者協會職能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指導消費的公益性職責:(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消費方式;(2)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強制性標準;(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jiān)督、檢查;(4)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5)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6)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7)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起訴訟;(8)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三、消費者損害賠償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屬于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fā)生很大變化。在消費方式方面,隨著互聯網的興起與發(fā)展,網絡銷售、網絡購物漸成規(guī)模。在消費結構方面,消費品和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種類日趨豐富,自住商品房、機動車、金融服務等成為消費者日常生活中新的消費對象。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全新修改,這次修改從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充實細化消費者權益、強化經營者義務與責任、規(guī)范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進一步發(fā)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進一步明確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在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方面,針對一些經營者誠信缺失,背離社會公德,違法經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一是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規(guī)定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處罰機關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這些規(guī)定有利于引導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承擔社會責任,培育誠信的消費環(huán)境,增強人民群眾的消費信心。
在充實細化消費者權益的規(guī)定方面,針對實踐中有的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嚴重影響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情況,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作了規(guī)定。
在強化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方面,針對實踐中較多發(fā)生的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以及維權難的情況,一是增加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二是明確經營者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采取召回等措施;三是明確經營者對耐用商品等的瑕疵舉證責任;四是完善“三包”規(guī)定,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義務,促使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五是強化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的責任,對設計、制作、發(fā)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六是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加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第51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在規(guī)范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方面,針對網絡銷售等新的消費方式與傳統(tǒng)消費方式的不同特點,一是對網絡購物中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問題,作出了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規(guī)定;二是建立了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消費者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三是規(guī)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在進一步發(fā)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方面, 一是將消費者協會的定性修改為“社會組織”;二是明確了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的公益性;三是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四是規(guī)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進一步明確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方面,一是規(guī)定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查檢驗結果;二是規(guī)定有關行政部門發(fā)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召回等措施;三是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四是加大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
1消費者明知其所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能否要求食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十倍賠償?
2公交車乘客是否屬于消費者而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3單位是否為消費者?
第三條【本法調整對象——經營者】
4如何認定經營者?
第四條【交易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
第六條【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安全保障權】
5不明身份第三人闖入酒店對消費者傷害的責任由誰承擔?
6游泳者因機械性窒息死亡,游泳環(huán)境不符合安全標準,經營者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知情權】
7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情況和信息的義務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8化妝品經營者沒有確切說明包裝日期上的含義,是否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9免費體驗期結束后,電信服務提供者是否可以強行扣費?
第九條【選擇權】
10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jié)目費捆綁是否涉及侵權?
第十條【公平交易權】
11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
12作為求償權主體的消費者范圍是什么?
13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
14經營者對消費者有哪些附隨義務?
第十二條【成立維權組織權】
第十三條【知識獲取權】
第十四條【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
15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監(jiān)督權】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義務】
16銷售者承諾“假一賠十”,所售商品為冒牌貨,經營者是否應按其承諾賠償?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jiān)督的義務】
17經營者接受消費者監(jiān)督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
18旅行社應當承擔什么安全保障義務?
19旅行社通過第三人協助履行合同義務的,安全保障義務由誰履行?
20出租車承運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什么?
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
義務】
21經營者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的義務是指什么?
第二十條【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
22航空公司對因機場名稱標識不明的機票導致旅客遲延旅行的,承擔什么責任?
第二十一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23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須符合哪些要求?
第二十二條【出具發(fā)票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質量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
24事先約定免除質量擔保義務的協議是否無效?
第二十四條【退貨、更換、修理義務】
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
25“七日”期間如何計算?
第二十六條【格式條款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不得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
26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特定領域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九條【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27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有哪些行為?
28經營者違反本條義務的,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 三 十 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抽查檢驗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的職責】
29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的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措施有哪些?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
30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包括哪些?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的禁止行為】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爭議解決的途徑】
31消費者與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第 四 十 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企業(yè)變更后的索賠】
第四十二條【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展銷會、租賃柜臺的責任】
32柜臺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虛假廣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投訴】
33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34投訴具有哪些情形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協會的訴權】
第七章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35如何理解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
36經營者違反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九條【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 五 十 條【侵犯人格尊嚴的彌補】
第五十一條【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7經營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38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償主體包括哪些?
39消費者購物雖未遭受經濟損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銷售者是否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
40保健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否無效?未消費的預付服務費是否應予退還?
41因經營者違約,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退還部分服務費?
第五十四條【退貨責任】
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
42板木材質家具作為實木家具出售是否構成商業(yè)欺詐?
43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但商品質量合格的,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
44銷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鐲冒充翡翠手鐲出售,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銷售者向消費者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三倍賠償?
45經營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前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消費者是否有權請求退還所購汽車,并由經營者退還購車款并賠償三倍的購車款?
46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銷售藥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經營者加倍賠償?
47金融消費者保護類訴訟中如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嚴重處罰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
第五十九條【經營者的權利】
第 六 十 條【暴力抗法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購買農業(yè)生產資料的參照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1合格產品需要有哪些基本的要求?
第二條【適用范圍】
2哪些產品不在《產品質量法》調整范圍內?
3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如何對建設工程中使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
第三條【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4國家關于鼓勵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第四條【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5產品責任保險有哪些特征?
6如何確定銷售者、生產者法律責任?
第五條【禁止行為】
7如何認定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
第六條【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
8如何區(qū)分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9強制性標準的種類有哪些?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權限】
第九條【各級政府的禁止行為】
第十條【公眾檢舉權】
10我國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檢舉主要作了哪些規(guī)定?
11如何處理公眾檢舉的關于產品質量的問題?
第十一條【禁止產品壟斷經營】
1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實施哪些妨礙商品在地區(qū)間自由流通的行為?
13地區(qū)封鎖行為的表現有哪些?
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要求】
14如何判斷產品質量是否合格?
15如何界定處理品和劣質品?
第十三條【工業(yè)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企業(yè)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16申請認證的條件有哪些?
17企業(yè)的質量體系通常包括哪些構成要素?
18企業(yè)是否必須辦理企業(yè)質量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
第十五條【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組織領導監(jiān)督檢查制度】
19為什么抽查樣品時必須隨機抽取?
20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為什么不準向企業(yè)收費?
第十六條【質量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違反監(jiān)督抽查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
21監(jiān)督抽查中發(fā)現產品質量問題如何處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
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
22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設立須具備哪些條件?
第二十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
23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檢驗機構和認證機構包括哪些?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出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
24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哪些質量問題?
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
25消費者協會主要有哪些公益性職責?
第二十四條【抽查產品質量狀況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條【監(jiān)管機構的禁止行為】
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jié)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要求】
26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內在質量與外在說明不符的,已經構成產品瑕疵應該怎么辦?
27何為不合理的危險?
第二十七條【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28在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29產品標識所顯示的生產者不是產品的實際生產者的,消費者能否起訴要求銷售者支付雙倍賠償?
第二十八條【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
30特殊產品的包裝應該符合怎樣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 三 十 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1偽造和冒用的區(qū)別是什么?
32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33如何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它與商標有何不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的禁止行為】
第二節(jié)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三十四條【保持銷售產品質量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產品范圍】
第三十六條【銷售產品的標識要求】
第三十七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4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第四章損 害 賠 償
第四十條【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35承擔產品合同責任主要有哪些條件?
第四十一條【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36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其他免責或者減輕責任事由主要有哪些?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37如何理解銷售者的過錯?
第四十三條【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
38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確定制造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
39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40缺陷產品導致人殘疾,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41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在賠償范圍之列?
4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侵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時,如受害人提出的賠償計算標準與現行的賠償計算標準不同時,應如何計算?
第四十五條【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十六條【缺陷的含義】
第四十七條【糾紛解決方式】
43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如何調解產品質量糾紛?
44如何確定產品質量糾紛的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規(guī)定】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 五 十 條【假冒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偽造、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標志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不符合產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45如何對“三無”產品定性處罰?
第五十五條【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
第五十六條【違反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
第 六 十 條【生產偽劣產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
第六十一條【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二條【服務業(yè)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46將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四條【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
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質檢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推薦產品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產品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妨礙監(jiān)管公務的行政責任】
第 七 十 條【監(jiān)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
第七十一條【沒收產品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貨值金額的計算】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軍工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規(guī)
1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jié)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節(jié)錄)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節(jié)錄)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節(jié)錄)
(2018年10月26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2020年11月3日)
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2004年3月1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
(1995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規(guī)定
(1995年12月1日)
2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jié)錄)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
(2017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5日)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1年2月23日)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日)
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
(2008年10月9日)
郵政業(yè)用戶申訴處理辦法
(2020年9月8日)
郵政普遍服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14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30日)
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21日)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2020年10月23日)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2013年1月11日)
3價格監(jiān)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
(2001年11月7日)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
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2015年6月15日)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
(2000年10月31日)
實用附錄
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文書式樣
投訴登記表(文書式樣一)
舉報登記表(文書式樣二)
投訴/舉報轉辦通知書(文書式樣三)
投訴/舉報分送情況告知書(文書式樣四)
投訴受理決定書(文書式樣五)
投訴不予受理決定書(文書式樣六)
投訴調解通知書(文書式樣七)
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文書式樣八)
投訴調解書(文書式樣九)
舉報立案告知書(文書式樣十)
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文書式樣十一)
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報告書(文書式樣十二)
二、消費損害賠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