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在寫作中融入了對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和重點內容的詳細解讀,并對如何適用文件提出了具體建議,從而直接為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司法認定工作服務,以期為廣大公安民警、檢察官、法官、律師全面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機關就刑法適用問題出臺的法律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提供參考。
加強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設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都匯集了大量的成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吨袊淌路ㄖ平ㄔO叢書》圍繞我國刑事法制建設的需要,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對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進行系統(tǒng)評價和實證分析,為完善我國刑事立法,促進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論參考。
《刑法罪名系列》叢書是《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本叢書將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按照“概念與罪名淵源”、“犯罪構成要件”、“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刑事責任”五個部分加以系統(tǒng)闡述。
1.概念與罪名淵源
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3個單行刑法、7個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公布了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一系列規(guī)定,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罪名體系。截至本叢書出版,刑法已規(guī)定了444個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個,新增罪名20余個。
第一章 貪污罪
第一節(jié) 貪污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貪污罪的概念
二、貪污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貪污罪的客體
二、貪污罪的客觀方面
三、貪污罪的主體
四、貪污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貪污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一、貪污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解析
二、貪污數額的計算
第四節(jié) 貪污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貪污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貪污罪的停止形態(tài)認定
三、貪污罪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
第五節(jié) 貪污罪的刑事責任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
第一節(jié)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二、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體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解析
二、關于挪用公款分別用于兩種以上活動的立案追訴問題
三、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的立案追訴問題
四、挪用公款罪的追訴期限問題
五、挪用公款罪共犯的立案追訴問題
六、關于以單位財產為他人提供財產保證的立案追訴問題
第四節(jié)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挪用公款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三、能否對挪用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可否由一家司法機關偵查
第五節(jié)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三章 受賄罪
第一節(jié) 受賄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受賄罪的概念
二、受賄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受賄罪的客體
二、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三、受賄罪的主體
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一、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解析
二、對內外勾結伙同受賄的立案追訴問題
第四節(jié) 受賄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受賄罪與正常饋贈的界限
二、具體類型受賄的認定
三、退交財物的定性
四、受賄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五、受賄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第五節(jié) 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四章 單位受賄罪
第一節(jié) 單位受賄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單位受賄罪的概念
二、單位受賄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單位受賄罪的客體
二、單位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四、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單位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第四節(jié) 單位受賄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二、單位受賄和以單位名義個人受賄
行為的界限
第五節(jié) 單位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五章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一節(jié)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概念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第四節(jié)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共同受賄的界定
第五節(jié)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
第六章 行賄罪
第七章 對單位行賄罪
第八章 介紹賄賂罪
第九章 單位行賄罪
第十章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十一章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十二章 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十三章 私分罰沒財物罪
附錄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二、具體類型受賄的認定
(一)交易型受賄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利,主動提出或者應允以低價買、高價賣等方式,與請托人進行房屋、汽車等商品交易,從中賺取請托人財物,且數額較大,這類行為就屬于交易型受賄。由于行為人支付了一定費用,并非完全無償占有,能否認定為受賄,爭議較大。實際上,這種行為與貪污行為中的“以無報有、以少報多”一樣,都屬于利用職務便利,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典型的受賄行為不同的是,國家工作人員支付了一定的對價,但因此得到了與對價嚴重不相稱的財物,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謀取了利益,這種行為同樣具有權錢交易的本質屬性,雙方當事人對此也心領神會,符合受賄罪的主客觀要件,自然應以受賄罪論處。
早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就已經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現金。這往往是行賄、受賄雙方掩蓋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情節(jié)嚴重,數量較大的,應認定為受賄罪。受賄金額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行賄人的物品未付款或無法計算行賄人支付金額的,應以受賄人收受物品當時當地的市場零售價格扣除受賄人已付現金額來計算”。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現實情況發(fā)生了很大變化:一是涉及的物品越來越昂貴,如房屋、汽車等貴重物品;二是判斷優(yōu)惠購物是合法的還是受賄的,難度越來越大。
鑒于形勢的發(fā)展變化,為了更加明確此類行為的法律界限,2007年《意見》對此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將交易型受賄概括為三種,一是低價買入,即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二是高價賣出,即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三是其他非正常交易,即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最典型的是,以低價值房屋、汽車等物品置換高價值房屋、汽車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