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原理研究欠缺的現(xiàn)象即使在具有民商分立立法傳統(tǒng)的法國、德國也存在。法國學者伊夫·居榮在其著作《法國商法》中論述產生商法獨特性的原因時指出,商法的特殊性來自實踐經驗的原因,法國民商分立的立法現(xiàn)狀并非產生于邏輯的先驗推理,而更多是歷史發(fā)展的結果。
郭曉霞,女,1970年2月生,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學院教師,講師。1992年畢業(yè)于南開大學,取得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取得法學碩士學位。近年來在《法學雜志》、《山東社會科學》、《理論學刊》等刊物發(fā)表論文十余篇,主持完成山東省教育廳課題一項,參與山東省社科課題一項。
緒論
第一章 商行為基本原理研究
第一節(jié) 商行為概念研究
第二節(jié) 商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共通性與分離性
第三節(jié) 商行為的類型化
第二章 商行為一般規(guī)則研究
第一節(jié) 和諧的商法基本原則體系
第二節(jié) 商行為的一般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商人的信用理性及商法的信用維護規(guī)則
第四節(jié) 連帶責任規(guī)則探討
第五節(jié) 第三人締約過失責任探討
第六節(jié)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高度危險責任
第三章 具體商行為的特殊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信托權法律性質探討
第二節(jié) 信托制度的價值及基本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證券交易的法律性質及風險分析
第四章 商主體基本原理研究
第一節(jié) 商主體資格的確定
第二節(jié) 商譽權的法律屬性及其保護
第三節(jié) 破產程序中企業(yè)社會責任的承擔
第五章 公司制度專題研究
第一節(jié) 董事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jié) 公司資本制度要義
第三節(jié) 公司治理結構要義
第六章 合伙企業(yè)法與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基本原理
第一節(jié) 合伙企業(yè)法基本原理
第二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基本原理
參考文獻
陳醇在其專著《商行為程序研究》①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研究商行為的新視角,他認為過程是行為的客觀存在,法律對行為的規(guī)制必須落實于對行為過程的規(guī)制,法定程序就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過程,程序規(guī)范應當是私法行為規(guī)范的基本內容,因此應當以程序為中心參數(shù)重建商行為理論。私法行為具有程序性,為了保障交易的便捷、安全,商行為的程序性更強,陳醇關注商行為的程序性,認為商行為的程序理論具有實用性,而傳統(tǒng)的以意思表示為中心的法律行為理論,缺乏程序理論,不能體現(xiàn)行為的客觀存在,無法表達私法對行為過程的要求,且與商行為程序規(guī)范的立法實踐脫節(jié)。筆者認為陳醇的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拋開傳統(tǒng)的法律行為理論,以程序為中心重建商行為理論,也有失偏頗。因為,過程只是行為的存在形式,主體的意志、主體的意思表示才構成行為的內容,私法自治是交易主體的意思自治,商行為程序規(guī)范也是為了更好地確定或實現(xiàn)商主體的意思自治。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底出版了王保樹教授的專著《商法總論》,該書第三編“商行為”可以說是當前我國商行為研究成果的一個總結。他指出我國學者在揭示商行為的內涵時,雖然都確認它的營利性,但在具體內容的表述和對商行為特征的分析上存在六種不同的學術見解,②而關于商行為的性質學者們也有不同的認識,主要分為兩類觀點,一類堅持商行為僅指商事法律行為;另一類則主張商行為不限于法律行為,凡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交換行為以及與商品交換有關的活動,甚至一些單純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都可以稱為商行為。⑧這種觀點林立、論說紛爭的情況說明,我國商法學界關于商行為基本理論的研究尚不成熟,但是這一階段卻是我國商法基本理論研究的必經階段,因為只有經過各種學說的爭論、碰撞,才能大浪淘沙,揭示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