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圍繞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基本理論、實證分析、主要問題、完善方向等方面進行論述。首先,通過對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基本理論的深度解讀,依托社會科學研究中的權力結構理論,將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歸結為由檢察機關辦案組織、檢察權運行結構、檢察官辦案監(jiān)督機制、檢察官司法責任機制和檢察官保障機制五個方面組成的系統。其次,依托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實踐案例,集中討論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最后,對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完善方向,從宏觀層面及具體措施方面提出合理建議。
檢察權運行機制是檢察活動的動態(tài)反映形式,是指在科學合理配置檢察權的基礎上,為實現檢察工作發(fā)展目標,通過制度安排而形成的檢察權各要素之間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的模式及運作方式。檢察權的本質屬性,需要通過檢察權的運行機制表現出來,有什么屬性的檢察權,就會有什么樣的檢察權運行機制。本書研究建立在前人的基礎上,但是并未淺嘗截止,而是結合改革實踐,并進行分析框架上的創(chuàng)新。特別是以權力結構分析為方法進行社會科學研究。本書將圍繞“基本理論—實證分析—主要問題—完善方向”的基本思路進行論述。除引言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基本理論。雖然檢察權運行機制從實踐中來,在實踐中發(fā)展,但是檢察權運行機制具有系統的理論構架。從理論構架來看,包括了基本概念、分析框架、主要內容、改革脈絡和配套機制五個方面。其中,對其基本概念的分析,主要著眼于發(fā)生學意義。檢察權運行機制既是學術主題也是司法難題,其上接權力,下連責任,雖然概念界定頗多,但是在“人員、權力、責任”三個核心方面達成了共識。檢察權運行機制是動態(tài)化的檢察權表現形式,體現了檢察權的程序化和過程化特征。由于檢察權屬性和職責的不同,需要檢察權以不同的運行機制表現出來。由此,檢察權運行機制的研究重心應實現從單獨關注制度文本規(guī)范到關注檢察權動態(tài)運行機制的轉移,進而引入權力結構這一分析技術,對檢察權運行機制進行剖析,并將其劃分為權力主體、權力結構、權力監(jiān)督、權力責任和權力保障五大機制。從縱向來看,檢察權運行機制具有深刻的歷史沉淀和發(fā)展脈絡,有待在主訴檢察官、主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等改革基礎上繼續(xù)前行。從橫向來看,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并非能夠獨步單行,還需要與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員額制改革和內設機構改革等配套機制相匹配。
第二章,檢察權運行機制實踐透視。當前,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既面臨著理論供給不足的困境,又存在著實踐探索多元的難題。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后,優(yōu)化檢察職權配置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重要改革。此項改革采取“統一規(guī)定+試點運行”相結合方式進行。筆者在對其規(guī)定文本解讀的基礎上,通過問卷調查、直接訪談、文獻梳理等方式,隨機抽取了九個具有代表性的試點,對其檢察機關辦案組織、檢察權運行結構、檢察官辦案監(jiān)督機制、檢察官司法責任機制、檢察官保障機制等“五大機制”進行觀察和評估。從分析來看,上述試點改革存在主導組織的多元化、改革方案的一致性、試點內容的多樣化、改革實踐的雙軌制、改革內容的持續(xù)性等特征。
第三章,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主要矛盾是根本因素,可分為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主要問題是具體反映,可從權力結構分析框架內的六個方面進行透視。從主要矛盾的內部來看,表現為檢察長“一把手”負責制與檢察官責任制之間的矛盾;從外部矛盾來看,表現為國家權力的科層集中型模式與檢察權運行機制多樣化要求之間的矛盾。在主要問題方面,包括了檢察官權力主體地位凸顯不足、檢察官權力清單的配置和運行失范失衡、檢察官辦案監(jiān)督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檢察官司法責任機制不盡合理、檢察官保障機制有待全面落實、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支撐不足等方面。在檢察官權力主體方面,由于檢察官只是作為辦案主體,對以檢察官為核心的新型辦案組織構建不夠、保障不足、要求不嚴、推廣不暢,由此導致檢察官主體地位凸顯不足。在檢察官權力清單方面,雖然各省級檢察機關都制定了檢察官權力清單,但是存在權力清單、性質定位不明、對檢察官放權不足、檢察主體之間運行不規(guī)范、運行機制缺乏差異化等問題。在檢察官辦案監(jiān)督方面,仍存在監(jiān)督主體由內部構成、監(jiān)督對象較為片面、監(jiān)督方式較為單一、監(jiān)督手段實效性不足、監(jiān)督程序之間銜接不暢等薄弱環(huán)節(jié)。在檢察官司法責任方面,實體層面上存在劃分依據不夠合理、責任范圍無限擴大、責任認定不夠科學、免責范圍較為有限;在程序層面上存在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職能定位不明、程序追究行政化較為明顯等問題。在檢察官保障機制方面,現有檢察官工資待遇尚未完全落實到位,檢察官職務序列配套待遇有待完善,檢察官履職保障措施落實尚不到位,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有待科學設計等問題。在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方面,存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不夠完善,檢察官員額制改革統籌不夠,檢察機關業(yè)務部門內設機構改革還較為滯后等情況。
第四章,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完善。首先,要實現檢察權運行機制主要矛盾的轉化。實現從檢察長負責制到檢察官責任制,從權力運行單一制到檢察權運行多樣化的轉化。其次,實現檢察權運行機制具體制度的完善。在權力主體方面,應當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這就要求明確檢察官的相對獨立地位,科學界定檢察機關“案件”范圍,以獨任檢察官為基礎重塑辦案組織,確定合理的辦案組織構建形式,實現檢察機關院領導直接辦案的制度化。在檢察官權力清單方面,明確其規(guī)范屬性,科學配置檢察官職權,確保檢察權運行關系的規(guī)范性,實現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區(qū)別化。 在檢察權監(jiān)督機制方面,可從內部監(jiān)督的有效性和外部監(jiān)督的有效性兩個層面進行完善。在內部監(jiān)督有效性方面,應當繼續(xù)優(yōu)化監(jiān)督層級,完善內部監(jiān)督機制,不斷提升內部監(jiān)督效果。在外部監(jiān)督有效性方面,應當完善檢務公開制度,增強當事人的監(jiān)督,實現人民監(jiān)督員職責功能的轉型發(fā)展。在檢察官司法責任方面,既要在實體層面科學劃分和區(qū)分責任,限定檢察官責任范圍,確保一定程度上的責任豁免;也要在程序方面合理定位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責,推動檢察官責任追究的準司法化。在檢察官履職保障方面,應當抓緊實現既有保障制度落地見效,也要長遠謀劃檢察官的資格保障、待遇保障、行為保障和績效考核機制。在相關司法配套機制改革上,還需要加快落實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格局,進一步完善檢察官員額制改革,深入推進檢察機關業(yè)務部門內設機構改革,逐步實現涉檢信訪機制改革的法治化,推動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與現代科技的深度融合。
張永進,河北雞澤人,漢族,1986年2月出生 ,中共黨員,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曾任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掛職),兼任河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農業(yè)大學人文學院兼職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河北工程大學兼職研究員、河北省法治智庫專家等,曾在《人民檢察》《中國司法》《法治論壇》《德國研究》等刊物發(fā)表論文10余篇,出版《中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研究》等專著。
引言
第一章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眾說紛紜的檢察權
第二節(jié)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分析框架
第三節(jié)檢察權運行機制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jié)檢察權運行機制的改革脈絡
第五節(jié)檢察權運行機制配套機制改革
第二章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實踐透視
第一節(jié)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改革
第二節(jié)基層改革試點情況
第三節(jié)改革試點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存在的主要矛盾和主要問題
第一節(jié)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面臨的主要矛盾
第二節(jié)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四章我國檢察權運行機制的完善
第一節(jié)檢察權運行機制主要矛盾的轉化
第二節(jié)檢察權運行機制具體制度的完善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