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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利益保護的解釋論

侵權責任利益保護的解釋論

定  價:98 元

        

  • 作者:方新軍 著
  • 出版時間:2021/4/1
  • ISBN:9787519754990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3.05 
  • 頁碼:377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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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侵權責任中的利益保護問題,實際上就是在探討《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解釋論問題。與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相比,《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增加了“造成損害的”表述,但是并沒有在本質上改變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趯Α睹穹ǖ洹返1165條第1款的文義解釋,一般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包括:(1)加害行為;(2)權益侵害;(3)權益侵害和加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過錯。如果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則需要加上:(5)損害;(6)損害和權益侵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構成侵權的,未必有損害;有損害的,未必能夠主張損害賠償。只有侵害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導致的損害,才具有法律上的可賠償性。而權益侵害就是違法性要件的另外一種表述。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在文義上將權利和利益并列,似乎沒有進行區(qū)分,但是在解釋論上必須對權利和利益進行區(qū)分保護。因為侵害權利的違法性被推定,侵害利益的違法性要單獨證明。關于權利的保護應該采納形式主義的方法,即只有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才是侵權責任法上應該得到保護的權利,其余的都是利益保護的問題。對權利和利益進行區(qū)分保護,并不意味著對利益的保護一定比對權利的保護弱,這只是要求法官在對利益進行保護時進行充分的裁判證立,以說明當事人主張的某種利益是法律上應該得到保護的利益。法官在對當事人主張的利益進行篩選時,必須充分考慮公法規(guī)范對侵權責任認定的影響,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民法典》的內在體系,即民法基本原則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以及在價值判斷上增強裁判說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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