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侵權責任中的利益保護問題,實際上就是在探討《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解釋論問題。與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相比,《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增加了“造成損害的”表述,但是并沒有在本質上改變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趯Α睹穹ǖ洹返1165條第1款的文義解釋,一般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包括:(1)加害行為;(2)權益侵害;(3)權益侵害和加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過錯。如果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則需要加上:(5)損害;(6)損害和權益侵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構成侵權的,未必有損害;有損害的,未必能夠主張損害賠償。只有侵害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導致的損害,才具有法律上的可賠償性。而權益侵害就是違法性要件的另外一種表述。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在文義上將權利和利益并列,似乎沒有進行區(qū)分,但是在解釋論上必須對權利和利益進行區(qū)分保護。因為侵害權利的違法性被推定,侵害利益的違法性要單獨證明。關于權利的保護應該采納形式主義的方法,即只有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才是侵權責任法上應該得到保護的權利,其余的都是利益保護的問題。對權利和利益進行區(qū)分保護,并不意味著對利益的保護一定比對權利的保護弱,這只是要求法官在對利益進行保護時進行充分的裁判證立,以說明當事人主張的某種利益是法律上應該得到保護的利益。法官在對當事人主張的利益進行篩選時,必須充分考慮公法規(guī)范對侵權責任認定的影響,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民法典》的內在體系,即民法基本原則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以及在價值判斷上增強裁判說理的功能。
引 言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摽钤醋源饲啊肚謾嘭熑畏ā返6條第1款,區(qū)別是增加了“造成損害的”表述。
在原《侵權責任法》的起草過程中一直存在德國模式和法國模式之爭。德國模式的特點是采納三個小的一般條款:侵犯絕對權益構成侵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構成侵權、故意違反善良風俗構成侵權;法國模式則采取概括的一般條款。贊同德國模式的觀點認為,德國模式對于權利和利益進行區(qū)分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非常好的可操作性;贊同法國模式的觀點認為,德國模式過于僵化,難以應對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產(chǎn)生的層出不窮的各種新類型的權利和利益。由于原《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在理論框架上屬于法國的一般條款模式,基于對歷史傳統(tǒng)的遵循,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終采納了法國模式。
在原《侵權責任法》生效以后,關于權利和利益究竟是應該采納等同保護的模式,還是應該采取區(qū)分保護的模式,學說理論一直爭論不休。核心爭點是,法律如何對權利之外的利益進行保護。毋庸置疑,隨著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發(fā)展,各種新類型的利益不斷涌現(xiàn),但是法律不可能對當事人主張的所有利益都進行保護。原《侵權責任法》的核心任務就是在社會安全和行為自由之間達到一種平衡。自羅馬法以來,侵權責任從懲罰責任向賠償責任、從結果責任向過錯責任的轉變,均表明侵權責任法的整體趨勢是更加關注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但是隨著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的涌現(xiàn),侵權責任法確實也表現(xiàn)出不斷擴大保護范圍的趨勢。原《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列舉了18種有名的權利,但是對于利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方式?jīng)]有任何具體的說明,因此也在司法實踐中引發(fā)了很多問題。
對權利以外的利益如何進行保護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自原《民法通則》頒布以后,*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以及在對一些案件的批復中均涉及這個問題,但是缺乏系統(tǒng)深入的研究!睹穹ǖ洹吩诘*編“總則”的第五章“民事權利”、第四編“人格權”中進一步擴大了對權利和法定利益的列舉,這在一定程度上會緩解權利之外利益保護的難度。但是基于立法者理性有限性的假設,立法者永遠不可能完全預見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發(fā)展,因此也永遠不可能對法律應該予以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完備的列舉。當一個人主張權利之外的利益受到侵害,要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無論判決其勝訴,還是判決其敗訴,都將面臨裁判證立的難題。
自原《侵權責任法》頒布以后,對權利之外的利益如何進行保護的爭論日趨復雜,甚至呈現(xiàn)出牽一發(fā)動全身的趨勢。問題的起點是權利和利益究竟應該等同保護,還是應該區(qū)分保護,但是隨著討論的深入,以下問題開始浮出水面:
1.權利和利益區(qū)分保護的理論依據(jù)是什么,這種區(qū)分究竟是一種純理論分析,還是會對司法實踐產(chǎn)生實質性的影響。
2.權利的本質是否就是利益,如果權利的本質就是利益,權利和利益如何進行區(qū)分保護。
3.權利和利益的區(qū)分保護是否和違法性要件存在關聯(lián)。如果存在關聯(lián),無論是先前的《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還是《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在文字表述上均沒有出現(xiàn)“不法”的字樣。我們如何能夠解釋出我國立法采納了違法性要件。
4.如果采納違法性要件,學說理論中存在的結果不法說和行為不法說的爭論是否會對權利和利益的區(qū)分保護產(chǎn)生影響。違法性理論源自民法學說,然后在刑法學中發(fā)展成熟,刑法學中的相關理論是否一定會對民法學產(chǎn)生影響。
5.《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增加了“造成損害的”表述,由此導致的問題是,損害是否為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損害和權益侵害之間存在何種關系。
6.民法中明確列舉各種權利類型有何意義。法官對各種民法權利進行解釋時,能夠擴張到何種程度,法官在具體案例中能否創(chuàng)設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憲法中規(guī)定的各項基本權利能否在民事案件中被直接援引。
7.盡管在理論上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但是兩者均是一個國家整體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隨著規(guī)制國的誕生,國家的觸角幾乎無所不在,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guī)定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構成侵權,侵權責任法都無法回避公法的影響。在解釋論上,我們應該采取何種方法,一方面打通公法進入私法的管道,另一方面又能避免公法對私法的過度影響。
8.在法律實證主義興起以后,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區(qū)分日益明顯,但是在實證法中一直存在*低限度的道德內容!睹穹ǖ洹返3~9條共規(guī)定了8項民法基本原則,這在比較法上非常獨特。德國模式只是規(guī)定了違反公序良俗構成侵權的類型,違反其他民法基本原則是否也會構成侵權需要進一步研究。同時法官在運用上述民法基本原則對權利之外的利益進行保護時,如何確定上述原則的內容,從而一方面保持《民法典》體系的開放性,另一方面又能夠在*大限度上保持《民法典》的穩(wěn)定性和可預期性。
上述問題在原《侵權責任法》的起草過程中沒有解決,在《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侵權責任”編并不是關注的焦點,上述問題沒有引起充分的討論。在《民法典》生效以后,關于權益區(qū)分保護和等同保護的爭論仍然會存在,而且會對司法實踐產(chǎn)生影響。本書的目的是通過對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起草過程中的各種學術觀點的整理,同時結合對原《侵權責任法》生效后司法實踐的分析,為《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具體解釋提供理論支撐。
方新軍
出生于浙江臨安,成長于安徽宣城。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江蘇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英國牛津大學、意大利羅馬第*大學訪問學者。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各一項,在權*刊物《法學研究》上發(fā)表論文多篇,出版專著三部。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基礎理論和債法。
目 錄
引 言
第一章 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引發(fā)的爭論
第一節(jié) 原《侵權責任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
一、原《侵權責任法》歷次審議稿中條文內容的變化
二、原《侵權責任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議
第二節(jié) 原《侵權責任法》生效后學說理論的爭議
一、以法國模式為基礎的解釋論
二、以德國模式為基礎的解釋論
三、以日本模式為基礎的解釋論
四、以意大利模式為基礎的解釋論
第三節(jié) 德國模式內部的反水現(xiàn)象
一、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84條的前世今生
二、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保護范圍差異的正當性問題
三、區(qū)分權利和利益的正當性問題
四、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在利益保護上存在規(guī)范漏洞
五、導致契約責任的肥大化
第四節(jié) 《民法典》頒布后的學說爭論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典釋義書的觀點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釋義書的觀點
三、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典釋義書的觀點
四、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典釋義書的觀點
五、程嘯的觀點
第五節(jié) 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德國模式在比較法上的接受度問題
二、德國模式的合理性和存在的問題
三、權利和利益的區(qū)分可能性問題
四、權益區(qū)分保護和違法性要件的關聯(lián)問題
五、權益區(qū)分保護和損害要件的關聯(lián)問題
六、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利益保護范圍和方式
七、《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具體解釋方法
第二章 德國模式的合理性和存在的問題
第一節(jié) 立法論上接受德國模式的樣本
一、《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二、日耳曼語族國家的立法模式
三、拉丁語族國家的立法模式
第二節(jié) 解釋論上接受德國模式的樣本
一、法國的解釋論方法
二、意大利的解釋論方法
三、日本的解釋論方法
四、英美法系的類似思考方式
第三節(jié) 德國模式的合理性
一、德國模式的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
二、德國模式打通了公法和私法之間的通道
三、德國模式打通了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通道
第四節(jié) 德國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存在的問題
二、《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2款存在的問題
三、《德國民法典》第826條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權益區(qū)分保護的合理性證明
第一節(jié) 權利和利益的關系問題
一、利益說的由來
二、權利的本質不是利益
第二節(jié) 侵權責任保護范圍和契約責任保護范圍的關聯(lián)問題
一、侵權責任等同保護權利和利益的不可能性
二、契約責任等同保護權利和利益的不可能性
第三節(jié) 權益區(qū)分保護和違法性要件
一、問題的由來
二、違法性要件的緣起
三、違法性要件的功能
四、結果不法說和權益區(qū)分保護的關系
五、刑法學關于違法性的爭論對民法學的啟發(fā)意義
六、違法性和權益侵害、損害之間的關系
第四章 權益區(qū)分保護的解釋方法
第一節(jié) 規(guī)范漏洞的存在
第二節(jié) 既有的解釋方法
一、以損害概念為核心的解釋模式
二、以動態(tài)體系論為核心的解釋模式
三、以日本相關關系理論為基礎的解釋模式
四、“限縮解釋+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
第三節(jié)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解釋論
一、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權益區(qū)分保護的解釋方法
第五章 權利保護的形式主義標準
第一節(jié) 權利名分的意義
一、價值層面的意義
二、立法論上的意義
三、解釋論上的意義
第二節(jié) 權利保護的形式主義方法的意義
一、對法條文義的尊重
二、強化法官的裁判證立義務
三、避免解釋論上的邏輯矛盾
四、避免“權利爆炸”帶來的“通貨膨脹”趨勢
五、避免司法能動主義的過度擴張
第三節(jié) 民事權利的類別
一、《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權利類別
二、《民法典》之外的民商事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類別
三、《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法益類別
第四節(jié) 權利概念的解釋方法
一、權利概念解釋的一般理論問題
二、權利概念的類別及其對解釋方法的影響
三、權利概念的具體解釋方法
第五節(jié) 利益上升為權利的途徑
一、條條大路通羅馬
二、隱私權的名分在美國是如何獲得的
三、隱私權的名分在中國是如何取得的
第六章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對利益的侵害
第一節(jié)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一般理論問題
一、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規(guī)制法的關系
二、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位階
三、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判斷方法
第二節(jié) 侵權責任法之外的私法規(guī)范是否屬于保護他人的法律?
第三節(jié) 憲法規(guī)范是否屬于保護他人的法律?
第四節(jié) 刑法規(guī)范是否屬于保護他人的法律?
第五節(jié) 行政法規(guī)范是否可以作為保護他人的法律?
第七章 通過民法內在體系對利益的保護
第一節(jié) 內在體系和利益保護的一般問題
第二節(jié) 公序良俗原則拓展侵權責任保護范圍的功能
一、違反公序良俗是否應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二、公序良俗的認定方法
第三節(jié) 平等原則拓展侵權責任保護范圍的功能
第四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拓展侵權責任保護范圍的功能
結 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