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講述了從拿破侖時代的舊德意志民族神圣羅馬帝國崩潰至次世界大戰(zhàn)爆發(fā),逾一個世紀的德國公法學歷史。
德國作為公法歷史傳統(tǒng)悠久的國家,其公法的發(fā)展起伏跌宕,諸如維也納會議、德意志各邦國的憲法運動、18481849年革命、二次復辟、北德意志邦聯(lián)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國的成立,都在這段歷史時期內(nèi)接連上演。而該時期也成為了德國公法史上重大的轉(zhuǎn)捩點。
米歇爾·施托萊斯教授作為該領(lǐng)域的權(quán)威,以嚴謹?shù)闹问、治學精神,在本書中對1800至1914年間活躍的眾多學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學界內(nèi)部的學術(shù)爭鳴,做出了執(zhí)中的評判,并對君主制原則、主權(quán)、大臣責任制、法治國等公法核心概念進行了清晰細致的梳理。
一般我們會認為,法律是嚴肅莊重的,但是,一部法律的誕生并不僅依靠成文時法學家學究式的嚴謹,事實上它和壓迫、反抗、革命以及論戰(zhàn)這樣的充滿張力、對抗的事件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說,每一個法條都是抗爭或者妥協(xié)、拉鋸的結(jié)果,只是過去的法學家們在下筆時保持了自身頭腦的清明,洗凈了其歷史背景所飽含激情的部分,而這一部分正是本書力圖向讀者還原的。
1.本書鉤沉史海,旨在全面呈現(xiàn)德國公法傳統(tǒng),而作者的學術(shù)視野不僅納入了這一時期公法學界的知名人物,更敏銳地留意到那些鮮被學界提及但不可多得的公法學者。
2.本書在歷史敘述之外,也涉及同時期的經(jīng)濟、政治、社會心態(tài)等諸多方面,參考資料全面、翔實,論證縝密。
3.公法的歷史就是時代精神的演變史,透過本書可以管窺德意志民族的民族性與精神氣質(zhì)。
4.譯者為德國馬克斯·普朗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博士,深耕公法史領(lǐng)域多年,學術(shù)訓練扎實,保證了譯文的準確性。
前言
人們對《德國公法史》卷(1988年出版)的反應(yīng)激勵我繼續(xù)撰寫19世紀的公法史。1806年到1914年之間的重大歷史轉(zhuǎn)捩,使我們不難劃分出這段公法史的時間界限。19世紀中期,德意志進行了一次不幸的但并非無結(jié)果的嘗試,并在那場半革命的基礎(chǔ)上,嘗試為民族統(tǒng)一創(chuàng)建一部自由憲法。本書的結(jié)構(gòu)就按照這個時間段來劃分:1848年前后各五章。在這些章節(jié)中,題材的劃分體現(xiàn)出一種妥協(xié)。在同時論述各個事件發(fā)展進程的情況下,不可能按照時間順序來論述。而同時發(fā)生的事件,也只有先后講述。另外,書中的論述需要一定的概括,要求前后照應(yīng)。因此只有按照領(lǐng)域分解,再按時間順序論述這些領(lǐng)域,對其進行評價。比如,對三月革命前的一般國家學說的論述相對靠前一些,因此占的篇幅就更多一些,論述到第二帝國才截止。在此,沒有嚴謹?shù)霓k法:若不費很大努力就能找到這些材料內(nèi)容,并按時間順序?qū)λ鼈兎诸,或許就足夠了。其中,頻繁提及某些作者僅為權(quán)宜之計。
另一些困難在于,與眾多政治性題材本身存在沖突。19世紀是革命和政治鎮(zhèn)壓的世紀,是比德邁耶(Biedermeier)和無政府主義的世紀,是社會問題和工人運動的世紀,是貴族資產(chǎn)階級化和資產(chǎn)階級封建化的世紀,是工業(yè)革命和科學的世紀。不僅如此,它還是自由主義、憲法運動和民族主義的世紀。誠然,舊制度世界受到了削弱,但它仍在許多層面上繼續(xù)存在。人們不再戴假發(fā),也不留長辮了,但專制主義思想并非因此而消失。在法國大革命和革命戰(zhàn)
爭的震撼下,18世紀晚期的自由主義因素受到排擠,遭到禁錮。在1819年、1830年、1848年之后都存在著新專制主義浪潮。社會受政治激蕩,并與政府一直處于緊張關(guān)系之中。1848年以前,在梅特涅領(lǐng)導下,政府竭力把社會控制在自己手中;1848 年以后,這種控制再度持續(xù)了十年之久(18501860)。關(guān)于國家和社會的理論思考被高度情緒化和政治化,這不可避免地有公法學史論著相伴隨。尤其是在19世紀上半期,對國家法發(fā)表的每一種見解都處在政治高壓空間之中。無論在哪一個德意志同盟成員國內(nèi)著書立說,都沒有作者能夠從中抽身而出。19世紀下半期的政治氣候平靜一些,1848年后的政治低迷逐漸讓位于經(jīng)濟的和自然科學的進步樂觀精神,以及帝國建立的民族興奮。在帝國建立的每一個階段,一般國家學說、國家法學說、行政法學說都與政治的和社會的發(fā)展過程進行著對話,發(fā)表的著作汗牛充棟。其中,德國的政治文獻和國家法文獻卷帙浩繁。另一方面,專業(yè)分化方興未艾;學科之間的界限比以前更為明確,公法的子學科更加明晰,還不乏學科內(nèi)部的反思和公法學史的總述(如莫爾[R. v. Mohl,17991875]、伯倫知理[J. C. Bluntschli,18081881]、施廷青[R. v. Stintzing]和蘭茨貝格[E. Landsberg]的著作)。
至于方法上的確信,我在卷的導言中已談到過。在本書中,公法學史與憲法史、政治發(fā)展和社會發(fā)展之間的聯(lián)系十分緊密,以至于在一般國家學說、國家法和行政法領(lǐng)域中的學科討論都依賴于其外部條件,它們又相互影響。這自不待言。因此,公法學史的內(nèi)容,換成另一種說法是對方法和對象、學科研究規(guī)范中的獨立地位以及專業(yè)人士之間的成果批判交流進行一致的研究定義,不是方法論貶義上的觀念史。本書在某種程度上追尋了史料中獨立的知識和影響、某種觀念的興衰。觀念史也不單單是對政治史、社會史和經(jīng)濟史進行非自主的精神反映的歷史。本書首先把過去的法學嚴肅地當作以前問題見解的文本資料。通過介紹前往19世紀國家學內(nèi)部狀態(tài)的入口,這些文本資料引向問題自身,這聽起來或許自相矛盾。歷史顯然不能被理解為簡單事實(factum brutum)當然也不能主張一種被各種主觀主義凈化了的客觀性,但事物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語言構(gòu)建起來的,對以前語言的分析可以幫助澄清,在語言上如何理解過去理性的與感性的世界解釋和世界經(jīng)驗,以及現(xiàn)實。19 世紀的憲法斗爭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現(xiàn)實權(quán)力的斗爭,但在有形暴力外部,它的媒質(zhì)是話語。對人權(quán)、公民權(quán)、君主制原則、人民主權(quán)、大臣責任制、法治國(Rechtsstaat)、法律與法規(guī)、行政司法以及其他核心話題所談?wù)摰臇|西,是引導行動的現(xiàn)實。這決定了君主和大臣,同樣也決定了街壘上的革命者、資產(chǎn)階級報刊讀者、政治教授、議員及其選民。就此而言,公法學史顯然只是挖掘已泛黃的文本中的隱晦解讀,挖掘人們過去的真實行為態(tài)度方面。其中,或許還存在著重新獲得被遺忘的、受排擠的、被忽略的進路和問題的機會,重新獲取被掩埋的研究視野。但這不是本書的顯著動機。歷史學家想從19世紀國家思想的關(guān)系中獲取更多的了解,希望以間接的和歷史傳授的方式為當今定位做出貢獻,這種好奇心和希望倒是本書的顯著動機。
由于本書的內(nèi)容比開初所安排的要多,因此有必要對幾處框架中的界線進行說明。本書論述的核心問題是國家法、行政法和一般國家學說。因此取消了按照舊術(shù)語和對公法的廣義理解仍被認為是公法的主要領(lǐng)域。這些領(lǐng)域是采邑法、正在消亡的學科分支、王室法(Privatfrstenrecht)、總的訴訟法、刑法以及國際法。其中,王室法直到1918年仍存在,它與國家法學家,尤其是評閱專家有關(guān)。而對國際法來說,有能追溯到18世紀的奧普特達男爵(D. H. L. Frhr. v. Ompteda)和坎普茨(C. A. v. Kamptz,17691849)的文獻概要,還有克呂貝爾(J. L. Klber,17621837)的《國際法體系》(System des Vlkerrechts),該書擁有豐富的參考文獻。從那時起,就不再有綱要性的國際法著作,而是存在著完全獨立的教科書傳統(tǒng),它淘汰了大多數(shù)由刑法學家參與論述的國際法。
還有一個重要的領(lǐng)域,本書也未論述,那就是天主教教會法和新教教會法;19世紀,教會盡管在總體上和它的下屬單位一樣冠有公法社團法人名稱,但是教會法比以前更少地被理解為公法。19世紀的公法是國家的法,或者是被納入國家效力意志中的法。從這個意義上講,直到今天的國家教會法是純粹的公法,它在19世紀還提供了扣人心弦的視角,其中有圍繞宗教協(xié)定所進行的許多爭論、科隆動蕩、保羅教堂的相關(guān)討論以及文化斗爭。這在本書中沒有述及,算是一個遺憾,而只有對整個內(nèi)容進行實際考慮才能對此加以解釋。
后,如果在文獻史上補進屬于國家學的政治學、統(tǒng)計學、國民經(jīng)濟學、財政學、警察學專業(yè),以及眾多技術(shù)、醫(yī)學和社會政治類型分支,那么,這將是對集中于公法的論述的過高要求。誠然,所有這些領(lǐng)域都與國家有關(guān),如果不看這些內(nèi)容,公法是不可理解的。但是,由專制主義國家思想聚集而成的總國家學天地在19世紀解體了。這些專業(yè)相互分離,并都擁有了自己的歷史。然而,只要牽涉到追尋從警察學以及從警察學到行政學說的轉(zhuǎn)化中脫離出來的行政法,若不超越這些邊界,也是不行的。
我只有在19901991學年才可能撰寫這本書,因為州和大學批準了額外的研究時間。我獲得了圖書館、大學檔案館以及許多人的支持。一群年輕的同事和助手們給出了意見,提供了幫助,他們?yōu)槲野膊灞愫灒⒃O(shè)法獲取圖書,尤其在交談中促進了我的工作(迪納斯[Peter Dieners]博士、克里斯蒂安·凱勒[Christian Keller]、保利[Walter Pauly]博士、舒克[Gerhard Schuck]、和仁陽教授)。凱勒(Natalie S. Keller)在文獻搜集和引文核查方面提供了大量幫助,尼克拉斯(Cornelia Nicklas)認真地檢查了修改內(nèi)容,并制作了索引。后,我要特別感激兩位讀者的支持,他們是我的友人及同事:科隆大學的盧伊格(Klaus Luig)教授和貝克出版社的維肯貝格(Ernst-Peter Wieckenberg)博士。我感謝他們兩人的熱心參與。
米歇爾·施托萊斯
1992年7月20日于法蘭克福
翻譯說明
常用縮略語表
第章 1800年前后的德意志公法
一、從德意志開明專制到憲治時代
(一)公法學史的重大轉(zhuǎn)捩點
(二)時代轉(zhuǎn)折
(三)社會歷史條件
二、帝國末期的帝國公法學
(一)傳統(tǒng)和1806年的斷裂
(二)自然法學說與早期憲治主義
(三)公法與私法
(四)后一批帝國公法學家
三、帝國的衰落與普魯士的失敗
四、萊茵聯(lián)盟及其文獻典籍
(一)政治形勢與文獻典籍情況
(二)新主權(quán)
(三)作為聯(lián)邦的萊茵聯(lián)盟
(四)小結(jié)
第二章 維也納會議與德意志同盟(18151848)
一、維也納會議與德意志同盟的建立
二、三月革命前的國家法學說
(一)J. L. 克呂貝爾
(二)法律文獻、綱要
(三)K. E. 魏斯、H. 策普夫爾
(四)H. A. 察哈里埃
三、基本的教義立場
(一)德意志共同國家法的可能性
(二)憲法
(三)君主制原則
(四)大臣責任制、副署制
(五)國家主權(quán)與法人
(六)人民代表會議及其權(quán)利
(七)第三種權(quán)力
(八)憲法與軍隊
(九)國家法學說與政治
第三章 三月革命前的一般國家學說
一、保守主義、浪漫派與復辟
(一)引言
(二)走向同一性的思路
(三)政治浪漫派
(四)國家學的復興
(五)保守的一般國家學說
(六)F. J. 施塔爾
(七)小結(jié)
二、自由主義
(一)派別
(二)發(fā)展階段
(三)理性法的自由主義
(四)C. S. 察哈里埃
(五)R. v. 莫爾
(六)歷史-有機的自由主義
(七)小結(jié)
第四章 各個同盟國的國家法
一、憲法運動
二、1848年前邦國國家法的文獻典籍
(一)符騰堡
(二)巴伐利亞
(三)巴登
(四)庫爾黑森
(五)黑森-達姆施塔特、拿騷
(六)漢諾威
(七)不倫瑞克
(八)梅克倫堡
(九)薩克森、圖林根
(十)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勞恩堡
(十一)自由市
(十二)普魯士
(十三)奧地利
第五章 1848年前行政法濫觴
一、導言
(一)概略
(二)行政培訓
(三)國家任務(wù)的轉(zhuǎn)變
(四)行政控制
二、警察學、警察法、行政法
(一)1800年前的警察學
(二)向早期憲治主義轉(zhuǎn)型中的警察學
三、行政法獨立的個階段
(一)R. v. 莫爾
(二)1848 年前的行政法
(三)小結(jié)
第六章 1848年革命中的國家法學說
一、德意志革命
(一)政治教授
(二)18481849年革命
二、后果
(一)失望
(二)現(xiàn)實政治
(三)轉(zhuǎn)向?qū)嵶C主義
(四)發(fā)展前景
第七章 1914年前各個邦國的國家法與行政法
一、1850年后的初情況
二、在各個邦國中的發(fā)展
(一)巴伐利亞
(二)符騰堡
(三)巴登
(四)黑森-達姆施塔特
(五)普魯士
(六)奧地利-匈牙利
(七)薩克森
(八)圖林根、不倫瑞克、奧爾登堡、利珀、梅克倫堡
(九)阿爾薩斯-洛林
(十)自由市
三、小結(jié)
第八章 德意志一般國家法帝國國家法學說
一、帝國建立前的德意志一般國家法(18501866)
(一)導言
(二)同盟國家法論綱
(三)1866年以前的新論著
二、法學方法與帝國國家法學說
(一)民法中的方法轉(zhuǎn)變
(二)公法中的方法轉(zhuǎn)變:C. F. v. 格貝爾
(三)實證國家法的突破
(四)P. 拉班德
三、次世界大戰(zhàn)前的國家法學說
(一)拉班德同時代人及其反對者
(二)歷史奠基的實證主義
(三)實質(zhì)的國家法學說
(四)社團學說與作為反對模式的自治
四、主要的教義問題
(一)聯(lián)邦或邦聯(lián)
(二)法人及其機構(gòu)
(三)法律與法規(guī)、雙重法律概念
(四)基本權(quán)利與公法權(quán)利
(五)不成文的憲法法律憲法轉(zhuǎn)變
五、刊物
第九章 行政法學與行政學說(18501914)
一、1850年以后的行政法發(fā)展
(一)導言
(二)國家學綱領(lǐng)
(三)總則的形成
(四)奧托·邁耶對總則的完成
(五)1914 年前的發(fā)展
二、教義立場
(一)行政行為、特別權(quán)力關(guān)系、公法協(xié)議
(二)公共財產(chǎn)
(三)行政活動的法律約束
(四)組織形式
三、刊物
四、行政學說
(一)警察學的終結(jié)
(二)洛倫茨·施泰因及其后繼者
第十章 一般國家學說(18501914)
一、德意志同盟的后歲月
(一)轉(zhuǎn)向事實
(二)術(shù)語和界分
二、自然法與晚期唯心主義
(一)K. Ch. F. 克勞澤與H. 阿倫斯
(二)L. J. 格斯特納、H. 比朔夫
(三)J. C. 伯倫知理
(四)J. v. 黑爾德
三、現(xiàn)實主義國家觀
(一)轉(zhuǎn)向自然主義
(二)公法中的法律比較
(三)荒蕪時期:從北德意志同盟到世紀之交
(四)邊緣人
四、世紀末
(一)離心趨勢
(二)綜合:G. 耶利內(nèi)克
五、民族國家還是工業(yè)社會國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