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系列叢書·以案說法:人格權法案例評析》應當堅持如下幾個原則:(一)解決中國的問題。在選題上,應當選擇中國目前在民商法領域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而不應是單純介紹外國法。(二)具有開拓性。作為探討對象的主題應當是尚未被充分地分析、整理、研究的問題,從而使作品在某一領域居于領先地位。(三)尊重學術規(guī)范。每一部作品都應當嚴格遵守學術規(guī)范,作品內(nèi)容要有創(chuàng)造性,作品形式要符合國家在體例上的要求。絕不因趕進度而放棄質(zhì)量,更不允許抄襲與剽竊行為。在中國目前重數(shù)量而不重質(zhì)量的學術浮躁現(xiàn)象面前,應當告誡自己做事要更慢一點,更嚴謹一點。
第一章 人格權概述
第一節(jié) 人格權的主體
案例1 胎兒是否享有人格權利益?——裴某、吳某甲、吳某乙訴錢某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2 死者人格權是否受到保護?——陳某訴魏某、《今晚報》社侵害死者名譽權糾紛案
第二節(jié) 人格權的客體
案例3 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權?——葉某訴朱某生育權糾紛案
案例4 生育權是否是人格權?——小武向妻子小玲討要生育權糾紛案
第三節(jié) 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案例5 法人人格權受侵害時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6 如何解決“艷照門”事件中的求償問題?
第二章 人格權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jié) 人格權與憲法基本權
案例7 如何處理人格權與憲法基本權利的關系?——齊某訴陳某侵害受教育權糾紛案
第二節(jié) 人格權的沖突和解決
案例8法人名譽權的保護限度如何認定?——××電腦公司訴王某侵害法人名譽權糾紛案
第三節(jié) 人格權的限制
案例9 電影作品侵犯肖像權如何認定?——賈某訴某電影制片廠侵害肖像權糾紛案
案例10 公眾人物人格權限制的底線是什么?——評析臧某訴某數(shù)字音樂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譽權、肖像權
人格權案
案例11 公眾人物與普通人享有的名譽權不一樣嗎?——范某訴某報業(yè)集團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第三章 一般人格權
案例12 如何適用一般人格權?——張某訴某市裝潢公司侵害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案例13 性騷擾究竟侵犯了什么權利?——西安女職員童某訴總經(jīng)理性騷擾糾紛案
第四章 生命、身體、健康權
案例14 安樂死是否合法?——程某助妻“安樂死”一案
第五章 姓名、名稱權
第一節(jié) 姓名權
案例15 姓名權還是署名權?——吳某訴上海某拍賣公司、香港某公司侵害署名權糾紛案
案例16 如何協(xié)調(diào)保護姓名權和名譽權?——王某訴張某、某高等職業(yè)學校、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
第二節(jié) 名稱權
案例17 法人的名稱權如何保護?——杭州“張小泉”訴上!皬埿∪鼻趾γQ權糾紛案
第六章 肖像權
案例18 肖像權如何保護?——劉某訴某報社等侵犯肖像權案
案例19 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否侵犯肖像權?——北大學子訴母校某中學侵權案
第七章 名譽權
第八章 信用權
第九章 人身自由權
第十章 隱私權
第十一章 貞操權
第十二章 配偶權
第十三章 親權
后記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00條的規(guī)定,未經(jīng)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應承擔侵害肖像權的責任。就本案而言,法院以二被告意圖“提高點擊率”作為“營利”目的,從而認定二被告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學界在法律適用上少有異議。值得探討的問題是將營利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是否妥當。一種觀點認為將“營利”作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要件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將使得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但并不是追求營利的行為不作為侵害肖像權處理,客觀上不利于保護肖像權人的利益。實際上,是否將“營利”作為侵害肖像權行為要件的關鍵在于整個人格權法律體系的安排。如果法律已經(jīng)將未經(jīng)本人同意、非營利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納入其他人格權保護,那么“營利”要件就是合適的,例如部分學者關心的惡意丑化、玷污肖像的行為,可以納入自然人名譽權的保護。但相對于保留“營利”要件而言,去掉“營利”要件在損害結(jié)果上將讓被侵權人承擔更加復雜的舉證責任。目前,出于收藏、鑒賞、愛慕等目的,且在他人反對情況下收藏他人肖像行為,尚無法規(guī)制。若立法實踐、司法解釋不在肖像權保護上進一步深入,這個問題將留待于在我國起步較晚的隱私權保護處理。由此可見,肖像權的保護遠不像我國法律條文那樣波瀾不驚,不論是去掉還是保留肖像權侵害中的“營利”要件,都需要法律實踐在人格權保護上作出進一步整體安排。
關于一般人格權,眾說紛紜,但一般肯定其內(nèi)容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總括性權利,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概括和決定其具體人格權的一般人格利益。通常包括人格獨立、平等,人格尊嚴與自由發(fā)展等整體性的一般人格利益。我國法上不存在一般人格權的明確規(guī)定,其保護主要基于《憲法》第38條中的“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社會生活也越來越關注人的生存狀態(tài),各種新的人格權利益層出不窮。而侵害一般人格權的行為種類較多,損害結(jié)果采用客觀說還是主觀說尚無定論?梢哉f,雖然我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保護人格尊嚴,司法解釋也傾向于把“人格尊嚴”解釋為學理上的“一般人格權”,各部門法也跟上了腳步,但司法實踐在一般人格權侵害的認定過程中,主要還是依靠個案分析的自由裁量權。本案中,二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將原告作為“評丑”的對象。雖然被告并沒詳述評選標準,但從活動的名稱到活動的后果來看,活動以原告相貌為對象,一定程度上含有人身攻擊的意味,在旁人看來,也確實給原告造成了心理的擾亂和負擔。法院認定二被告侵擾原告人格權的判決并無不可。
確定了原告訴求權利的含義,本案出現(xiàn)了一個值得考慮的具體情節(jié)。原告臧某因一首流行歌曲唱紅歌壇,在國內(nèi)屬于頗有名氣的歌手。如果說范某訴某報業(yè)集團侵犯名譽權糾紛案是我國第一個詳細討論公眾人物概念的案例,本案關注的焦點則是在弱化公眾人物人格權的趨勢下,如何不偏不倚地保護公眾人物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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