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理論與實務(套裝上下卷)》作者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資深法官,其中第一作者江必新先生為中國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方面的權威人士;親身參與并主持了《國家賠償法》的制定和修改!秶屹r償法理論與實務(套裝上下卷)》理論、實際相結(jié)合;國內(nèi)國際相比較,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和實務價值,是中國國家賠償法領域難得的佳作,對法律界實務人士具有重大參考意義。
江必新 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F(xiàn)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后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于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行政審判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2年l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后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研究員以及碩士生、博士生導師,入選司法部國家“九五”普法宣講團、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報告團,并擔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WTO研究會常務理事。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個人專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行政與法的關系發(fā)展史》、《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行政訴訟問題研究》、《行政訴訟法疑難問題探討》、《國家賠償法原理》、《WTO與行政法治》、《WTO與司法審查》、《行政許可法的理論與實務》等。與人合著《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行政爭訟法概論》、《行政程序法概論》、《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fā)展》、《行政訴訟法學》、《走向權利的時代》、《憲法小百科》、《中國行政監(jiān)督機制》、《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國家賠償問題研究》、《當代行政訴訟基本問題》等著作計四十余部。參與編寫《行政法學教程》、《行政訴訟法學》等教材二十余種。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求是》、《人民論壇》、《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百余篇。 梁鳳云 1974年生,山西盂縣人,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1993年至1997年就讀于西北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8年至2001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行政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畢業(yè)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攻讀博士學位,2006年獲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個人論著有:《行政訴訟判決研究》(博士論文)、《行政訴訟判決之選擇適用》。與人合著《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指定教材《行政法學》、《尋求行政訴訟制度發(fā)展的良性循環(huán)》、《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fā)展》、《一般行政法原理》等。主編《行政訴訟證據(jù)案例與評析》、《行政訴訟證據(jù)判例分析》等。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比較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適用》、《行政執(zhí)法與行政審判》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五十余篇。 梁清 1976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法官。1993年至1997年就讀于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至2002年就讀于湖南師范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至2008年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讀博期間曾受邀在臺灣東吳大學訪研。自1997年至2008年先后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培訓中心、刑二庭、民三庭工作。自2009年至今選調(diào)至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辦工作。主要論著有:《論原因力》(博士論文,獲第三屆“佟柔民商法學優(yōu)秀博士論文獎”)、《物權法規(guī)則適用》(合著)、《細說物權法新概念與新規(guī)則》(合著)、《意外災害應急民法救濟》(參與撰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精義與案例解析》(參與撰寫)、《條文理解與適用》(參與撰寫)等。在《法學家》、《政治與法律》、《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fā)表法學論文二十余篇。
上卷
基礎理論編
第一章國家賠償責任界說
第一節(jié)國家賠償責任的概念
一、比較法上國家賠償責任的不同內(nèi)涵
二、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概念
三、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特點
第二節(jié)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zhì)
一、國家賠償責任屬于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
二、國家賠償責任屬于代位責任還是自己責任
第三節(jié)國家賠償責任的功能和意義
一、國家賠償責任的功能
二、設立國家賠償責任的意義
第二章國家賠償責任的歷史發(fā)展
第一節(jié)國家賠償責任的發(fā)展階段
一、完全否定階段
二、相對肯定階段
三、全面肯定階段
四、繼續(xù)發(fā)展階段
第二節(jié)大陸法系國家賠償責任的歷史發(fā)展
一、法國
二、德國
三、日本
第三節(jié)英美法系國家賠償責任的歷史發(fā)展
一、英國
二、美國
第四節(jié)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歷史發(fā)展
一、新中國成立前的國家賠償責任
二、新中國成立后的國家賠償責任
三、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國家賠償制度
第三章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jié)國家賠償責任的思想淵源
一、國家賠償責任興起較晚的原因
二、國家賠償責任產(chǎn)生的思想淵源
第二節(jié)國家賠償責任理論的發(fā)展
一、人民主權學說
二、社會協(xié)作學說
三、法律擬制說
四、國庫理論說
五、公共負擔平等說
六、特別犧牲說
七、危險責任說
第三節(jié)我國國家賠償?shù)幕驹瓌t和基本觀念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則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基本觀念
第四章國家賠償?shù)念愋?br>第一節(jié)立法賠償
一、國外立法賠償?shù)睦碚撆c實務
二、對于我國應否規(guī)定立法賠償?shù)睦碚撎接?br>構(gòu)成要件編
賠償范圍編
歸責原則編
責任歸屬編
方式標準編
請求權利編
賠償程序編
附錄
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