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家庭暴力理論與實踐叢書: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構研究
定 價:98 元
- 作者:夏吟蘭 編
- 出版時間:2011/10/1
- ISBN:9787516105542
- 出 版 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669.1
- 頁碼:769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反對家庭暴力理論與實踐叢書: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構研究》是在對中國反家暴立法及其現(xiàn)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立法論證的基礎上撰寫而成!斗磳彝ケ┝碚撆c實踐叢書: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構研究》涵蓋《家庭暴力防治法》最新專家建議稿全文、建議稿條文釋義以及我國地方立法、2000年之后域外反家庭暴力專門立法三大部分。法條釋義的內容包括立法要點、立法理由、典型案例分析以及國內外的相關規(guī)定。內容豐富、分析精辟,資料新穎,相信《反對家庭暴力理論與實踐叢書: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構研究》的出版將推動中國反家暴立法的進程。
中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進路之回顧與展望
第一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干預
第三章 社會干預
第四章 民事干預
第五章 刑事干預
第六章 證據(j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議稿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干預
第三章 社會干預
第四章 民事干預
第五章 刑事干預
第六章 證據(j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編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立法及政策
第一章 國內立法及政策
一、地方法規(guī)
浙江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guī)定
吉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重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qū)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青海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海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guī)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遼寧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guī)定
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二、相關規(guī)定及意見
全國婦聯(lián)、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印發(fā)《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北京市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婦女聯(lián)合會《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福建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
甘肅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浙江省政法委員會等6部門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
江蘇省政法委員會等6部門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
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等6部門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三、審理指南及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2008年3月)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司法保護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二章 聯(lián)合國專家組反對針對婦女暴力的立法框架
第三章 域外立法
一、中國臺灣地區(qū)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家庭及同居關系暴力條例
三、韓國家庭暴力防止與被害人保護法
四、韓國家庭暴力防止與被害人保護法實施細則
五、韓國家庭暴力防止與被害人保護法施行令
六、韓國家庭暴力罪處罰特別法
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2007年預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
八、泰國2007年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法案
九、美國2005年反對針對婦女的暴力法案
十、印度2005年保護婦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法(節(jié)譯)
十一、柬埔寨2005年預防家庭暴力和保護受害人法
十二、巴基斯坦2005年預防家庭暴力法(節(jié)譯)
十三、斯里蘭卡2005年預防家庭暴力以及與家庭暴力相關問題法案
十四、印度尼西亞2004年《關于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律》(節(jié)譯)
十五、老撾2004年《婦女發(fā)展和保護法》
十六、菲律賓2004年反對針對婦女及其子女的暴力法案
件的重要證據(jù)。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情況不盡如人意,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證據(jù)不足,當事人往往證據(jù)意識不強,沒有注意充分搜集證據(jù),在此情況下,公安機關所作的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記錄作為證據(jù),就顯得極其重要。
第三,對報警、接警、出警、處警的記錄是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統(tǒng)計和檔案管理的需要。公安機關奮斗在反家庭暴力第一線,掌握了家庭暴力的第一手資料。專家、學者可以通過對公安機關相關記錄的研究,揭示出家庭暴力的數(shù)量、表現(xiàn)形式、處理方法等問題的實際情況,認清家庭暴力發(fā)生的規(guī)律,尋找妥善有效解決家庭暴力的辦法,不斷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相關立法。
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傷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據(j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請,也可依職權主動進行檢查、鑒定。這既是對受害人及時救助的需要,也是為家庭暴力依法處理進行調查取證的需要。
三、相關立法例
1.國內相關規(guī)定
(1)2003年《山西省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第8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暴力接警工作范圍。公安機關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報警和求助,應當立即出警,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做好筆錄及調查取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家庭暴力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jù)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200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第6條公安機關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報警求助,應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行為人,應依法予以處罰。家庭暴力行為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
(3)2003年《黑龍江省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第4條公安機關在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人,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予以行政處罰;對情節(jié)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范圍認真查處或者告知受害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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