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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與應用【14】 讀者對象:廣大讀者
“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叢書作為一套實用型法律圖書,歷經四版,以其專業(yè)、實用、易懂的優(yōu)點,贏得了廣大讀者的認可。自第四版后,相關法律規(guī)定已發(fā)生較大變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法律問題,第五版立足“實用”,以關注民生、服務大眾為宗旨,切實提升內容實用性;致力“易懂”,使本叢書真正成為“遇事找法者”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的利器。本叢書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律作為“主體法”,并且將與主體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匯編收錄。
《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與應用》為其中一個分冊。本書將重難點法條以【條文解讀】形式進行闡釋,簡單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據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以【實務應用】形式,提煉歸納出問題點。本書專設【案例指引】板塊,選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終審案例,生動地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指導實踐更準確、更有力。
條文解讀 緊扣條文內涵 解讀精煉到位
實務應用 對標熱點難點 精準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揀選經典案例 權威準確實用
多重速查 實務案例術語 檢索方便快捷
雙色印刷 重難點更清晰 閱讀體驗更佳
電子增值服務 【法融】數據庫支持
全新升級第五版
出版說明
“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叢書作為一套實用型法律圖書,歷經四版,以其專業(yè)、實用、易懂的優(yōu)點,贏得了廣大讀者的認可。自第四版后,相關法律規(guī)定已發(fā)生較大變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法律問題,第五版立足“實用”,以關注民生、服務大眾為宗旨,切實提升內容實用性;致力“易懂”,使本叢書真正成為“遇事找法者”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的利器。本叢書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律作為“主體法”,并且將與主體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匯編收錄。
“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叢書獨家打造七重法律價值:
1.出版專業(yè)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yè)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條文解讀精煉到位
重難點法條以【條文解讀】形式進行闡釋,解讀內容在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編寫,簡單明了、通俗易懂。
3.實務應用精準答疑
根據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以【實務應用】形式提煉歸納出問題點,對標熱點難點,精準答疑解惑。
4.案例指引權威實用
專設【案例指引】板塊,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典型案例、各地區(qū)法院公布的經典案例以及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終審案例等,以案說法,生動地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同時,原文收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指導實踐更準確、更有力。
5.關聯參見檢索便捷
除精選與主體法相關聯的法律規(guī)定外,在主體法中以【關聯參見】的方式鏈接相關重要條文,幫助讀者全方位理解相關規(guī)定內容。
6.附錄內容實用豐富
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糾紛處理常用數據、重要法律術語速查表等內容,幫助讀者大大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
7.超值贈送增值服務
掃描圖書后勒口二維碼,免費使用中國法制出版社【法融】數據庫。讀者可查閱“國家法律法規(guī)”欄目和“案例解析”欄目中的“最高法指導案例”和“最高檢指導案例”的內容。
中國法制出版社
張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陳媛,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帆,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專業(yè),就職于公安部特勤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征】
第三條【處罰程序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
第四條【適用范圍】
第五條【基本原則】
第六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七條【主管和管轄】
第八條【民事責任】
第九條【調解】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聾啞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法的處罰】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予執(zhí)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和選舉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尋釁滋事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干擾無線電業(yè)務及無線電臺(站)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處罰】
第二節(jié)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危險物質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妨害火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規(guī)定舉辦大型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第三節(jié)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對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對脅迫利用他人乞討和滋擾乞討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猥褻他人和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yǎng)人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對強迫交易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對侵犯通信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對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
第四節(jié)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對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決定、命令和阻礙執(zhí)行公務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對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票證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船舶擅自進入禁、限入水域或島嶼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設立社會團體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六條【對旅館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對違法出租房屋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制造噪聲干擾他人生活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對違法典當、收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對妨害執(zhí)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對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對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對破壞他人墳墓、尸體和亂停放尸體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對傳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的處罰】
第七十條【對賭博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對涉及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毒品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三條【對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對服務行業(yè)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對飼養(yǎng)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屢教不改行為的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jié) 調查
第七十七條【受理治安案件須登記】
第七十八條【受理治安案件后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嚴禁非法取證】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的保密義務】
第八十一條【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二條【關于傳喚的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傳喚后的詢問期限與通知義務】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書面材料與詢問不滿十六周歲人的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詢問被侵害人和其他證人的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詢問中的語言幫助】
第八十七條【檢查時應遵守的程序】
第八十八條【檢查筆錄的制作】
第八十九條【關于扣押物品的規(guī)定】
第九十條【關于鑒定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決定
第九十一條【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九十二條【行政拘留的折抵】
第九十三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第九十四條【陳述與申辯權】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的處理】
第九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第九十七條【宣告、送達、抄送】
第九十八條【聽證】
第九十九條【期限】
第一百條【當場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處罰決定程序】
第一百零二條【不服處罰提起的復議或訴訟】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
第一百零三條【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
第一百零四條【當場收繳罰款范圍】
第一百零五條【罰款交納期限】
第一百零六條【罰款收據】
第一百零七條【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的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沒收保證金】
第一百一十一條【退還保證金】
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執(zhí)法原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禁止行為】
第一百一十四條【社會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五條【罰繳分離原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
第一百一十九條【生效日期】
[關聯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 錄)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jié) 錄)
(2020年5月28日)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2007年1月8日)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guī)范
(2007年12月8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
(2020年8月6日)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guī)定
(2016年6月16日)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
(2015年7月22日)
公安機關執(zhí)法公開規(guī)定
(2018年8月23日)
[實用附錄]
詢問查證(傳喚)
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聽證的告知、申請和受理
聽證的舉行
行政拘留
當場收繳罰款
重點法律術語速查表
【實務應用速查表】
01如何區(qū)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犯罪行為?
02對同一違法案件多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如何處理?
03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海關緝私機構對哪些案件行使管轄權?
04治安管理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05損害賠償如何確定和計算?
06哪些治安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哪些不可以進行調解?
07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否折抵拘留時間?
08對外國人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09公安機關對于被收繳的財物,應如何處理?
10如何確定收繳非法財物和追繳違法所得的范圍?
11如何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年齡?
12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處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如何處理?
13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有何區(qū)別?
14如何判斷是否給予精神病人治安管理處罰?
15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16對醉酒的人采取的保護性措施包括哪些?
17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分別處罰時,如何具體操作?
18如何認定主動投案?
19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的,是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guī)定?
20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患有嚴重疾病的(如傳染性疾病),是否可以不予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處罰?
21哪些情形不屬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2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被侵害人在追究時效內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如何計算追訴時效?
2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是否意味著將沒有任何法律后果?
24擾亂單位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如何區(qū)分?
25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如何區(qū)分?
26破壞選舉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破壞選舉罪如何區(qū)分?
27如何理解責令12個月內禁止進入體育場館觀看比賽?
28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如何區(qū)分?
29結伙斗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聚眾斗毆罪如何區(qū)分?
30尋釁滋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尋釁滋事罪如何區(qū)分?
31如何區(qū)分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32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哪些區(qū)別?
3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哪些區(qū)別?
34如何區(qū)分違反危險物質管理的治安管理行為和犯罪行為?
35如何區(qū)分非法攜帶管制器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36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破壞界碑、界樁罪有哪些區(qū)別?
37破壞交通設施罪與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哪些區(qū)別?
38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機車設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有哪些區(qū)別?
39如何具體認定妨害公共道路安全的行為?
40違反安全規(guī)定舉辦大型活動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如何與犯罪行為相區(qū)分?
41如何認定“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
42如何具體認定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
43旅館、飯店等公共場所有哪些安全規(guī)定?
4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非法拘禁罪的區(qū)別有哪些?
4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區(qū)別有哪些?
46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非法搜查罪的區(qū)別有哪些?
47怎樣處置流浪乞討人員?
48如何區(qū)分侮辱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侮辱罪?
49誹謗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誹謗罪以及民事侵權行為有哪些區(qū)別?
50打擊報復證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打擊報復證人罪有哪些區(qū)別?
51誣告陷害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誣告陷害罪有哪些區(qū)別?
52如何區(qū)分故意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故意或過失傷害罪?
53違反治安管理的虐待行為與虐待罪有哪些區(qū)別?
54遺棄被撫養(yǎng)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遺棄罪有哪些區(qū)別?
55如何區(qū)分違反治安管理的強迫交易行為與強迫交易罪?
56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有哪些區(qū)別?
57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作品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有哪些區(qū)別?
58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有哪些區(qū)別?
59盜竊公私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盜竊罪有哪些區(qū)別?
60詐騙公私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詐騙罪有哪些區(qū)別?
61敲詐勒索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敲詐勒索罪有哪些區(qū)別?
62招搖撞騙行為與詐騙行為有哪些區(qū)別?
63招搖撞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招搖撞騙罪有哪些區(qū)別?
64哪些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是非法的?
65非法處置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有哪些區(qū)別?
66協助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有哪些區(qū)別?
67偷越國(邊)境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偷越國(邊)境罪有哪些區(qū)別?
68偷開他人機動車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盜竊機動車有哪些區(qū)別?
69如何認定情節(jié) 較輕的賣淫、嫖娼行為?
70如何區(qū)分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71如何區(qū)分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行為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72如何區(qū)分組織傳播淫穢音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73如何區(qū)分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組織淫穢表演罪?
74如何區(qū)分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聚眾淫亂罪?
75如何區(qū)分違反治安管理的賭博行為與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76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有哪些區(qū)別?
77非法持有毒品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為何?
78向他人提供毒品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販賣毒品罪有哪些區(qū)別?
79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刑法中規(guī)定的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為有哪些區(qū)別?
80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哪些區(qū)別?
81受案機關如何登記?
82如何認定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83對于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該如何處理?
84人民警察在查處治安案件時泄露因查驗、扣押身份證而知悉的個人信息的,是否構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
85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沒有自行回避,也沒有被申請回避的,如何處理?
86人民警察對回避決定有異議的,是否可以申請復核?
87對現場發(fā)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嫌疑人是否可以適用繼續(xù)盤問?
88強制傳喚時是否可以使用警械?
89是否可以連續(xù)傳喚違法嫌疑人?
90如何計算詢問查證時間?
91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能到場的,如何處理?
92人民警察在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93檢查時應遵循哪些程序及要求?
94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物品進行扣押的程序是什么?
95對于被扣押的物品有哪些處理方式?
96扣押是否有時間限制?
97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鑒定意見,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98公安派出所可否單就本法規(guī)定的“拘留并處罰款”以及“拘留可以并處罰款”中的罰款部分作出處罰決定?
99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依法被拘傳、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是否可以折抵行政拘留的時間?
100因同一行為被刑事拘留的時間已經超過依法被決定的行政拘留時間,如何處理?
101因同一行為被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的時間是否能折抵被行政拘留的時間?
102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后,發(fā)現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如何處理?
103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時,如何制作決定書?
10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中的兩人或者兩人以上都要求聽證的,是否可以合并舉行聽證?
105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理期限如何計算?
106哪些情形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07對當場處罰決定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8人民警察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09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是否可以停止或者暫緩執(zhí)行?
110對人大代表予以治安拘留應履行何種手續(xù)?
111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間是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12被處罰人是否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113哪些情形不適用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
114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被并處罰款,且已決定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罰款決定可否一并暫緩執(zhí)行?
115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但被擔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zhí)行的,是否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116擔保人中途是否可以退出擔保?
117行政拘留暫緩執(zhí)行后,沒收保證金、執(zhí)行行政拘留是否以逃避行政拘留執(zhí)行行為既遂為前提?
118行政拘留暫緩執(zhí)行后,執(zhí)行行政拘留是否以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為依據?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公安機關以存在民事糾紛為由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調查處理是否合法?
02公安機關所作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法院應如何處理?
03雙方當事人違法情形基本相當,處罰決定卻不同,是否合理?
04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罰?
05醉酒的人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在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前將其安排在派出所內醒酒,是否合法?
06報警信息不準確是否構成謊報警情擾亂公共秩序應予處罰?
07治安案件中的“尋釁滋事行為”應如何認定?
08針對不特定多人,通過砸墻、震樓、深夜敲門辱罵等方式進行滋擾,能否認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guī)定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09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可以要求審查被訴處罰決定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10未經允許進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生活安寧的,應當如何處罰?
11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遺漏加重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 的,撤銷處罰決定后重新作出處罰是否違背禁止加重原則?
12索債無果踢壞村委會會議室大門被處拘留5日是否過罰失當?
13對治安案件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情形如何認定?
14對于有爭議的經營行為是否應當進行行政處罰?
15社區(qū)其他居民在樓下跳廣場舞,嚴重影響生活安寧,居民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16對賭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如何進行自由裁量?
17公民以營利為目的參與賭博的,是否應受處罰?
18對公安機關未經受理先行調查且調查不充分情形下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應予撤銷?
19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處罰決定是否可以被撤銷?
20公安機關超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如何處理?
2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新的處罰決定是否可以加重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
22被害人死亡因他人犯罪行為所致,公安機關違法拖延出警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條文解讀]
治安管理處罰責任年齡
本條是關于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所謂責任年齡,就是相對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要求。責任年齡的設定應當考慮法律對責任分擔的公平與慎重,需要考慮特殊人群的責任承擔能力問題。責任年齡從立法價值上看,體現了法律本身的理性與寬容;從立法技術上看,責任年齡的劃分有利于分清責任大小,形成一個責任承擔的完整體系。
對于已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因其是完全負治安法律責任能力者,應當承擔責任。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因其已基本具備與成年人相當的理解和判斷力,故應當負法律責任;但是由于其仍然處于成長發(fā)育階段,各方面還不是很成熟,控制自己的行為和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還比較差,有時候又容易沖動,因而規(guī)定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有利于挽救違反治安管理的青少年,保障其健康成長。對于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本法規(guī)定對其不予治安處罰,同時規(guī)定加強其監(jiān)護人的管教責任。
[實務應用]
11如何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年齡?
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按照以下幾個要點掌握“年齡”的計算方法。一是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二是1周歲應當以12個月計算,每滿12個月的為滿1周歲;三是滿12個月的為滿1周歲的計算應當以日來計算,即從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是滿幾周歲;四是如果行為人的年齡是以農歷計算的,應當換算成農歷。在實踐中,核實行為人的年齡,應當以戶口登記為基本的依據,結合其他相關資料認真核實,不能僅憑借自報的資料認定,必要的時候,可以委托有關的機關進行法醫(yī)鑒定。此外,認定年齡時應當以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的時間為準。
12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損害的如何處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如何處理?
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本法第8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有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的,應當按照本法第11條的規(guī)定予以收繳、追繳。收繳和追繳不是治安管理處罰,對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適用!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57條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此外,根據《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的規(guī)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照《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予以收容教養(yǎng)。
13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有何區(qū)別?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處以比依其違法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本應受處罰較輕的處罰,如法律規(guī)定對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某公安機關對某違法行為人依其違法性質和情節(jié)決定予以12日拘留,但同時考慮有法律規(guī)定之“從輕”情節(jié),遂予以11日拘留。對于“減輕處罰”則按下列規(guī)定適用:第一,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以下減輕處罰;第二,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第三,規(guī)定拘留并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第四,規(guī)定拘留可以并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案例指引]
04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罰?
2018年9月26日下午,黃某某等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黃某某未滿16周歲)協商搶奪手機變賣換錢用,隨后三人以買手機為名查看手機實施搶奪,其中一人被現場抓獲,黃某某逃離后由其家長送至S市 A區(qū)公安分局甲派出所。當日,甲派出所民警對黃某某等人分別進行詢問。對黃某某進行詢問時,其父親暨法定代理人在場,但現場詢問的民警僅有一人。民警依法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同時告知了黃某某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黃某某在筆錄上簽名。同日,A區(qū)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黃某某行政拘留3日(不執(zhí)行)。2018年10月31日,黃某某向S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S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A區(qū)公安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A區(qū)公安分局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二、確認S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第21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處罰。第84條第3款規(guī)定,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以上均系《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guī)定。本案中,違法行為人黃某某未滿16周歲,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嚴格執(zhí)行上述法律規(guī)定,一是行政拘留期限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即減輕了處罰,二是明確了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三是在進行詢問時通知其父親到場。通過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公安機關保障了黃某某作為未成年人的各項權利,也較好地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辦案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不僅對公安機關的上述做法予以認可,還對執(zhí)法程序進行全面審查,指出了其在詢問時僅有一名民警的程序瑕疵,并據此確認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本案對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治安管理處罰中的程序及實體權利具有較強指導意義。
[關聯參見]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3—4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6條、第157條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條文解讀]
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完全性的精神病人因為行為時完全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其實施對社會有危害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追究其法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個人的精神并非一直處于錯亂狀態(tài)而完全喪失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精神病人的精神時而正常,時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頭腦是清醒的,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發(fā)病的時候,就喪失了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處于間斷性發(fā)作的狀態(tài);诰癫∪说倪@一特點,本條對其處罰作了特別的規(guī)定,即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實務應用]
14如何判斷是否給予精神病人治安管理處罰?
判斷對違反行政管理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要給予行政處罰,關鍵看發(fā)生違法行為時,行為人是否處于病態(tài)。所謂精神病人處于病態(tài),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由于病癥的驅使在客觀上造成了行政違法。這是一種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病態(tài)行為。也就是說,精神病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基于病理的原因,是在其失去了正確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時,不由自主地實施的,在主觀上其不存在對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故意或者過失的態(tài)度。因此其不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不應予以行政處罰。但在實踐中,由于精神病的種類很多,發(fā)病原因很復雜,喪失意識和意志能力的輕重程度也各不相同,同時由于對于精神病人不予治安處罰是以精神病人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為前提的,因此在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無治安責任能力時,需要全面了解行為人及其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當時的情況,并應當經法醫(yī)或者其他有關醫(yī)療部門鑒定,同時向有關知情人了解調查,才可能準確把握,避免主觀判斷。
15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據本法第8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贝送,《人民警察法》第14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jiān)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jiān)護人。”可見,監(jiān)護人對于精神病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關聯參見]
《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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