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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什么?
◆如何廣泛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新時代,如何推動綠色發(fā)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進行憲法宣誓的形式是什么?
◆我國武裝力量的組成及各自擔負的任務是什么?
◆哪些形式的集會、游行、示威不予許可?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我國征集服兵役的對象包括哪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如何選舉產(chǎn)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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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屬的法律專業(yè)出版機構,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全國首批數(shù)字出版轉型示范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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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策劃出版的暢銷圖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新編法律小全書系列法律單行本注釋本系列學生常用法律手冊系列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配套解讀與實例系列最新法律法規(guī)小紅書系列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國體
第二條 政體
第三條 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民族政策
第五條 法治原則
第六條 經(jīng)濟制度與分配制度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經(jīng)濟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經(jīng)濟
第九條 自然資源的歸屬與利用
第十條 土地制度
第十一條 非公有制經(jīng)濟
第十二條 公共財產(chǎn)
第十三條 私有財產(chǎn)的保護
第十四條 發(fā)展生產(chǎn)與社會保障
第十五條 市場經(jīng)濟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yè)
第十七條 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經(jīng)營與管理
第十八條 外資經(jīng)濟
第十九條 教育事業(yè)
第二十條 科技事業(yè)
第二十一條 醫(yī)療衛(wèi)生與體育事業(yè)
第二十二條 文化事業(yè)
第二十三條 人才培養(yǎng)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
第二十六條 環(huán)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的工作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 武裝力量
第三十條 行政區(qū)劃
第三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qū)
第三十二條 對外國人的保護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民平等權
第三十四條 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 表達自由
第三十六條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條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條 人格尊嚴
第三十九條 住宅權
第四十條 通信自由
第四十一條 公民的監(jiān)督權及國家賠償請求權
第四十二條 勞動權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的休息權
第四十四條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障權利
第四十六條 受教育權
第四十七條 學術自由權
第四十八條 男女平等權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條 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益
第五十一條 行使自由和權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條 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遵紀守法等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保衛(wèi)國家和服兵役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zhì)及其常設機關
第五十八條 國家立法權的行使主體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及代表的選舉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制度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罷免權
第六十四條 憲法修改的程序與法律案的通過
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及組成原則
第六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關系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十一條 特定問題的調(diào)查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 提案權
第七十三條 質(zhì)詢權
第七十四條 代表特別人身保護
第七十五條 代表言論免責權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
第二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選舉及任期
第八十條 國家主席對內(nèi)事務的職權
第八十一條 國家主席的外交職權
第八十二條 國家副主席的職權
第八十三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限
第八十四條 國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繼任順序
第三節(jié)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的性質(zhì)與地位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的組織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的基本工作制度和會議制度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的職權
第九十條 各部委的首長負責制及其職權
第九十一條 審計機關及其職權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關系
第四節(jié)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央軍委的職責、組成與任期
第九十四條 中央軍委主席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關系
第五節(jié)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政府的設置和組織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zhì)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設置
第九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九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一百條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權和罷免權
第一百零二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
第一百零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地位與職務禁止
第一百零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zhì)與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內(nèi)部及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零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的地位和職權
第一百一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本級國家權力機關、上級政府的關系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六節(ji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組成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長的人選
第一百一十五條 民族自治機關的職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民族自治機關的立法權
第一百一十七條 民族自治機關的財政自治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經(jīng)濟建設自主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事業(yè)自主權
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隊
第一百二十一條 民族自治機關的公務語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幫助、扶持
第七節(jié) 監(jiān)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監(jiān)察委員會的性質(zhì)
第一百二十四條 監(jiān)察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條 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二十六條 監(jiān)察委員會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jiān)察權的行使
第八節(jié)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的性質(zhì)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
第一百三十條 公開審判原則和辯護原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各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zhì)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期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地位和各級人民檢察院之間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系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訴訟語言
第一百四十條 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與制約原則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國旗、國歌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徽
第一百四十三條 首都
附錄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2014.11.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2018.2.24修訂)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015.8.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20.10.1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2021.3.1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3.13修正)
附錄三
關聯(lián)法規(guī)文件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