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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gòu)成體系與構(gòu)成要件要素

犯罪構(gòu)成體系與構(gòu)成要件要素

定  價:29 元

叢書名:法律解讀書系

        

  • 作者:張明楷 著
  • 出版時間:2010/6/1
  • ISBN:9787301172896
  •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4.114 
  • 頁碼:278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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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國成立后,刑法學直接引進了蘇聯(lián)的犯罪構(gòu)成體系。這在當時不可避免,現(xiàn)在也無可厚非。林林總總的原因,使得一元的犯罪論體系(四要件體系)獨存的局面,在很長時間內(nèi)得以維持。但可以肯定和應(yīng)當承認的是,在當今的中國,一元犯罪論體系獨存的時代已經(jīng)結(jié)束,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不管是刑法學者還是司法人員,恐怕只能以平和心態(tài)迎接和面對多元犯罪論體系并存時代的到來。
  學術(shù)是在相互批判中繁榮與發(fā)展的。不管是維護傳統(tǒng)的四要件體系,還是采納國外的某種犯罪論體系,抑或創(chuàng)立全新的犯罪論體系,都會批判對方犯罪論體系的缺陷。但是,單純批判對方觀點是不夠的,自覺或者不自覺地編造對方并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種學說在批判對方觀點的同時,必須反省自己的觀點,并借鑒乃至吸收對方的合理之處。
  構(gòu)建犯罪論體系時,既需要體系的思考,也需要問題的思考。一種犯罪論體系是否妥當,不僅取決于其論理性(邏輯性),而且取決于其實用性。當前,關(guān)于犯罪論體系的爭論,大多停留在純粹說理階段。學者們應(yīng)當以自己所堅持或主張的犯罪論體系解決各種具體問題,既不能避而不談,也不能以“有待研究”去敷衍;既不能牽強地回答,更不能將其他體系的解決方法當作自己所堅持或主張的體系的解決方法。當具體問題之所以不能解決是由于犯罪論體系所致時,就有必要采取能夠解決具體問題的犯罪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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