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合同案例
1.蘇其遠訴廣州市逸展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案
2.卿志軍訴林玉希買賣合同案
3.朱旺發(fā)訴諸暨市方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案
4.無錫清碧水處理有限公司訴征志明等買賣合同案
5.張秀巖訴韓旭東買賣合同案
6.北京市昌平區(qū)中醫(yī)醫(yī)院訴北京健德聯(lián)合口腔醫(yī)療設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合同案
7.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等借款合同案
8.杜美蓮等訴中國農業(yè)銀行忻州分行迎新支行借貸案
9.北京鋒尚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蘇州發(fā)源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案
10.玉林市寶龍水泥廠訴玉林市供電公司等供用電合同案
11.北京家馨供熱有限公司訴張紅春供用熱力合同案
12.寧?h泰和居窗軌飾品有限公司訴江陰市博世本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案
13.石棉縣金升礦產經營部訴徐隆濤采礦權轉讓合同案
14.江蘇華電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訴泰州開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案
一、違反合同案例
1.蘇其遠訴廣州市逸展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案
2.卿志軍訴林玉希買賣合同案
3.朱旺發(fā)訴諸暨市方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案
4.無錫清碧水處理有限公司訴征志明等買賣合同案
5.張秀巖訴韓旭東買賣合同案
6.北京市昌平區(qū)中醫(yī)醫(yī)院訴北京健德聯(lián)合口腔醫(yī)療設備有限公司政府采購合同案
7.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等借款合同案
8.杜美蓮等訴中國農業(yè)銀行忻州分行迎新支行借貸案
9.北京鋒尚陽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蘇州發(fā)源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案
10.玉林市寶龍水泥廠訴玉林市供電公司等供用電合同案
11.北京家馨供熱有限公司訴張紅春供用熱力合同案
12.寧?h泰和居窗軌飾品有限公司訴江陰市博世本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案
13.石棉縣金升礦產經營部訴徐隆濤采礦權轉讓合同案
14.江蘇華電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訴泰州開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案
15.廣東華宇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訴惠陽山子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16.無錫市鑫峰印染機械廠訴吳江市宏威紡織整理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案
17.卿家聯(lián)等訴王安貴林業(yè)承包合同案
18.王美菊等訴王世剛承包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案
19.劉振清訴北京市懷柔區(qū)湯河口鎮(zhèn)莊戶溝門村股份合作社等農業(yè)承包合同案
20.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訴北京金天鵬軟件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案
21.南京中雪膠粘帶制造有限公司訴江蘇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案
22.四川省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紅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財會服務合同案
23.劉曉鵬訴北京市首都公路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案
24.張志浩訴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案
25.江陰同極科技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無量藏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代理合同案
26.北京中和信恒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訴宋耀明居間合同案
二、企業(yè)、公司、證券、破產案例
27.瀘州閑馬汽車修理廠訴瀘縣開元糧食有限責任公司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案
28.周益民訴上海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等股權轉讓案
29.季潔訴俞明景等股權轉讓案
30.廖天亮訴石河子建筑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股權確認案
31.黃婉鳳訴紹興中興商城發(fā)展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合同案
32.DAC中國特別機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訴龍海市城鎮(zhèn)綜合開發(fā)總公司等股東出資案
33.李建軍訴上海中南環(huán)?萍加邢薰径聲䴖Q議效力確認案
34.中冶全泰(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訴叢愛民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案
35.上海川流機電專用設備有限公司訴李鑫華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案
36.瑞恒醫(yī)藥科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閩發(fā)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理財案
37.北京輕環(huán)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訴北京世紀富原燃料電池有限公司等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異議案
38.覃建新訴蔡平國等清算組成員責任案
39.廈門星星實業(yè)有限公司重整案
40.廣東中谷糖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破產重整案
41.北京華陽房地產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北京宏京房地產有限公司強制清算案
42.云南省煙草公司紅河州公司訴云南紅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三、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反壟斷案例
43.李強訴于芬侵犯著作權案
44.北京東方瑞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
45.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訴湯潮軍等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案
46.北京家赫兄妹影視制作有限公司訴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等侵犯著作財產權案
47.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訴于瑩侵犯著作權案
48.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福州幾何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
49.上海激動網絡有限公司訴廈門市海闊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案
50.沃力森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八百客(北京)軟件技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案
51.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訴廣州市狄卡皮具服飾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案
52.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訴天津市普天童樂食品廠商標侵權案
53.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訴雀巢產品有限公司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54.袁根木訴中國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侵犯發(fā)明專利權案
55.王富石等訴董良侵犯發(fā)明專利權案
56.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訴楊福合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57.中囯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訴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 競爭案
58.五合國際建筑設計集團訴劉力等不正當競爭案
59.郭剛訴成都府河竹苑餐飲娛樂有限公司案
60.蘇州巨星輕質建材有限公司訴南通飛輪輕質建材有限公司壟斷協(xié)議案
四、儲蓄、存款、保險等金融案例
61.龔正治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沙坪壩支行雙碑分理處儲蓄合同案
62.楊國橋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寧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63.張宇鑫訴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華大廈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64.秦桂芳訴中國農業(yè)銀行柳州分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65.劉劍鋒訴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
66.李揚眉等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等財產損害賠償案
67.蔡紅輝訴金才來信用卡案
68.楊須有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69.魏文龍訴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70.鄭露訴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71.梁忠賢等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72.吳蓮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73.吳旭標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潮陽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74.曹文彬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75.遼寧省公安英烈救助協(xié)會訴民安保險(中國)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76.張蕓華訴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等保險合同案
五、海事海商案例
77.中國外運廣東湛江儲運公司訴上海金海船務貿易有限公司船舶觸碰碼頭損害賠償案
78.新奧海洋運輸有限公司訴浙江金程實業(yè)有限公司等扣押船舶損害賠償案
79.陳炳濃訴新韓投資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案
(七)解說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關于高端品牌汽車等高檔消費品和服務的性質。高端品牌汽車只要用作購買者個人生活需要,就屬于消費品,并適用“退一賠一”規(guī)則。
這是因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具體規(guī)定來看,高檔商品應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消費品的認定標準是購買目的,而不是價格高低、商品檔次!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它保護的是“生活消費者”,而非生產經營者。因此,只要消費目的是為了日常生活消費需要,而非作生產經營之用,即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商品價格或檔次的高低無關。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生活消費”并不局限于普通社會個體的基本的吃、穿、住、行,還包括了各種文化和精神消費,如購買寶石鉆戒、接受旅游服務等。本案中,原告選擇高端品牌汽車,除了為了享用汽車作為“代步工具”的基本功能以外,還希望通過汽車的高端品牌、優(yōu)越性能和優(yōu)質服務獲得精神上的滿足。
其次,“奢侈品”與“消費品”是兩個互不排斥的概念。前者以消費目的作為認定標準,后者通過商品檔次和價格進行定性。對于部分人認為應將“奢侈品”排除在“消費品”的范圍之外,筆者認為既不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也不具有合理性。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明確將“奢侈品”排除在“消費品”之外,前者是稅法上的概念,如果法官要予以移植借鑒,就必須找到相關法律或法學依據。二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昔日的奢侈品越來越多地走進了普通消費品的行列。如果將“奢侈品”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標準,不僅會使案件當事人蒙受不可確定的訴訟風險,還會損害法律的可預見性。
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比缜笆觯M者往往缺乏足夠的專業(yè)知識了解相關交易商品,而必須全部,或大部分依賴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相關信息。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使信息優(yōu)勢方欺騙信息弱勢方成為可能;同時,商人的逐利本性又會促使這種情形的發(fā)生。在涉及高檔商品的交易中尤其如此。高檔商品一般產自國外,而且涉及世界高新技術,若非生產商、經銷商主動告知,消費者一般難以獲取或核實相關信息,容易發(fā)生本案中“貨不對版”的情況。因此,高檔商品購買人需要,甚至更需要獲得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在本案中,原告購買高端品牌汽車并未作生產經營用途,而是將其作為日常生活中的“代步”工具,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一、二審法院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對原告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符合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黎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