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總體上易讀、易于理解,而其結構要對所論述的法律制度提供一個最大限度的全面地描述。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之一。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擬系統(tǒng)全面地翻譯當代德國法學具有代表性的學術成果。因為德國法不僅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還與當代中國法制有著特殊的關系。事實上,當代中國大陸、臺灣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際的法律改制而來。當時采納了歐洲大陸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國法律,特別是民法、刑法居多。
卡爾·拉倫茨,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及法哲學家。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枴だ瓊惔1921年中學畢業(yè)后即在柏林開始學習法律。曾求學于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學繼續(xù)完成其教授資格論文。之后任教于基爾大學,成為基爾學派的一員。二戰(zhàn)期間被禁止教學活動。戰(zhàn)后繼續(xù)在基爾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學擔任教授直至退休。臺灣民法學家王澤鑒就是他的得意門生。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第七版序
第一版序(摘錄)
沃爾夫序
翻譯凡例
德國民法典總則部分的著作
本書引用的法令與期刊名稱德文與中文對照表
(上冊)
導論
第一章 《德國民法典》是德國私法的法律基礎
第二章 《德國民法典》的精神基礎——倫理學上的人格主義(法哲學上的幾個問題)
第三章 民法的現(xiàn)代發(fā)展
第四章 法律的解釋以及法院對法律的發(fā)展、《基本法》的影響
第一編 人
第一分編 自然人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第七版序
第一版序(摘錄)
沃爾夫序
翻譯凡例
德國民法典總則部分的著作
本書引用的法令與期刊名稱德文與中文對照表
(上冊)
導論
第一章 《德國民法典》是德國私法的法律基礎
第二章 《德國民法典》的精神基礎——倫理學上的人格主義(法哲學上的幾個問題)
第三章 民法的現(xiàn)代發(fā)展
第四章 法律的解釋以及法院對法律的發(fā)展、《基本法》的影響
第一編 人
第一分編 自然人
第五章 人的權利能力
第六章 行為能力與不法行為能力
第七章 姓名、住所與國籍
第八章 人格的保護
第二分編 法人
第九章 私法上的團體與法人概說
第十章 社團
第十一章 有權利能力的財團
第二編 法律關系與權利
第十二章 法律關系
第十三章 權利
第十四章 請求權與抗辯權
第十五章 法律允許的防衛(wèi)和自助
第三編 權利客體與財產(chǎn)
第十六章 權利客體
第十七章 財產(chǎn)
(下冊)
第四編 法律行為
第一分編 法律行為概說
第十八章 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第十九章 意思表示與其解釋
第二十章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章 意思表示的形式、發(fā)出與送達
第二十二章 對有效法律行為內容的要求
第二十三章 不生效法律行為的種類
第二十四章 需要同意的行為 補全
第二十五章附條件和附期限的行為
第二十六章 對“準法律行為”準用有關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
第二分編 合同
第二十七章 通過意思表示締結一般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 通過法律行為的意思實現(xiàn)對合同要約的承諾
第二十九章 合同條款
第二十九章 (甲) 使用一般交易條件訂立合同
第三分編 代理他人所為的法律行為
第三十章 直接代理的實質、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章 委托代理權
第三十二章無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第四分編
第三十三章 權利表見責任是法律行為責任的擴充
第五編 關于期間、期日和擔保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章 期間、期日規(guī)定的解釋
第三十五章 關于擔保的規(guī)定
附錄
內容索引
法律條文索引
人名對照索引
卡爾·拉倫茨生平及其《德國民法通論》(張雙根)
譯者簡介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