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行政法庭理論與案例解析/高校模擬法庭系列教材》由上、中、下三編組成。其中上編以模擬行政法庭的性質(zhì)和構成為中心,闡述模擬行政法庭的基本理論;中編為案例腳本,選取三個具有代表性案例,完整呈現(xiàn)行政訴訟一審和二審庭審程序;下編則選取行政訴訟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問題,以案例解析的形式為模擬法庭訓練提供必要的指導。這種結構安排,一方面是為增強學生對模擬法庭教學的理論認識,使學生在參與模擬法庭教學時有充分的理論準備;另一方面是為提高教科書的實用性,使學生既可以按照教科書中的案例腳本直接排練模擬法庭,也可以根據(jù)案例腳本的模式對案例解析部分中的案例自行設計和排練模擬法庭,從而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
上編基本理論
第一章 模擬行政法庭概論
第二章 模擬行政法庭的條件與構成
第三章 模擬行政法庭的程序與制度
第四章 模擬行政法庭的禮儀與技巧
中編 案例腳本
第五章 模擬行政法庭一審庭審案例腳本
第六章 模擬行政法庭二審庭審案例腳本
下編 案例解析
第七章 行政許可案例解析
第八章 行政確認案例解析
第九章 行政處罰案例解析
第十章 行政強制案例解析
第十一章 行政調(diào)解案例解析
第十二章 行政通知和行政合同等非強制性行政行為
第十三章 行政公開案例解析
第十四章 行政賠償案例解析
《模擬行政法庭理論與案例解析/高校模擬法庭系列教材》:
模擬行政法庭作為教學活動,其目的在于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而其中非常重要的能力就是通過語言溝通和表達的能力。司法審判中存在各種程序和規(guī)范,這些程序和規(guī)范在很大程度上都與語言規(guī)范有關,換句話說,司法審判就是借助語言實現(xiàn)糾紛解決的理性機制。所以,模擬法庭教學應當注重培養(yǎng)學生對語言規(guī)范的理解和掌握。
模擬法庭中對各種訴訟參與人的語言規(guī)范要求是不同的。例如,行政訴訟中的原告、第三人、證人等應盡量以日常語言和口頭語言陳述事實、表達觀點,其表達中可以略帶情感色彩。但被告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陳述時應比較理性、冷靜,對所涉及的行政爭議問題應盡量以專業(yè)語言表達。當然,模擬行政法庭中法官是庭審的主導者,律師則是庭審的主要參與者,他們作為法律專業(yè)人士就應以更加專業(yè)的語言進行表達和溝通。在模擬法庭教學活動中,如何使扮演法官和律師的學生理解掌握法律人的語言表達方式、培養(yǎng)和提高法律語言表達能力是教學的重點。
一、法律語言的特征
法律語言是法律人在溝通和交流過程中表達立場、論證觀點、說服或反駁他人的專業(yè)化語言。法律人的語言能力是在其學習和實踐過程中逐漸習得和形成的,是法律人分析、思考和解決問題的工具,也是法律人職業(yè)能力的重要體現(xiàn)。
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說:“法律語言是冷峻的:放棄了每一種情感之聲;它是生硬的:放棄了每一個論證;它是簡潔的:放棄了每一種學究旨意!比绻麖姆晌谋竞土⒎ㄕ叩恼Z言來看,法律語言的確是冷峻、生硬而簡潔的,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官和律師在庭審中所用的口頭語言卻要豐富和生動得多。當然,法官和律師即便以口頭語言表達和溝通,其語言仍然具有法律語言的冷峻、生硬和簡潔特質(zhì),且與普通人的日常語言存在很大差別。
1.法律性。法律人的語言最首要的特性就在于其法律性,即以法律專業(yè)術語、概念等表達和溝通。法律人對法律術語和概念的內(nèi)涵了然于胸,并能夠?qū)⑷粘I钍聦嵽D化為法律概念,賦予日常生活中的事實和行為以法律意義。所以,法律人在表達法律專業(yè)問題時,其核心的概念和詞匯都出自法律規(guī)范,具有特定的法律屬性和含義。
2.準確性。法律人的語言表達力求準確,因為,法律規(guī)范本身就十分細致和嚴謹,隨意使用法律概念和術語會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產(chǎn)生嚴重的后果。有些概念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要求并不嚴格,但是在法律領域中的法律后果卻存在很大的差異,例如產(chǎn)品質(zhì)量存在“缺陷”還是“瑕疵”,普通人對此間的細微差別并不在意,但法律人卻必須十分準確地使用,因為產(chǎn)品質(zhì)量的缺陷和瑕疵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十分不同的。所以,法律語言十分嚴謹,法律人在運用法律語言時應準確把握其含義。
3.簡潔性。法律語言惜墨如金,也很少有感情色彩。立法者在表達法律規(guī)范時力求言簡意賅,因而法律語言帶有抽象性,唯其如此,法律才能顯示其權威性,并且具有更大的外延和普遍適用性。所以,法律人在表達觀點時也都努力做到明晰簡潔,絕不拖泥帶水。法律語言的特點要求法律人在庭審時也要盡量克制自己的情感,不應將法庭作為情感宣泄的場所。
4.說理性。法律是理性的糾紛解決機制,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為糾紛解決提供了說理的機制和平臺。換言之,法律是通過說理,而不是暴力和強制來解決糾紛的。立法者頒布的法律規(guī)范是說理的依據(jù),司法則是說理的機制和平臺。在司法程序中,爭議雙方在表達訴求時必須說明理由,法官居間裁判也是以理服人。所以,法律語言具有說理性,話語暴力在司法程序中并非不存在,但在理性的司法程序中話語暴力會被排斥和摒棄。
5.邏輯性。法律人的說理強調(diào)話語的邏輯性。實際上,任何人只要想通過語言說服別人接受和認同自己的觀點,就必須講究邏輯。法律人在說理時更加注重邏輯,這種邏輯簡單地說就是指任何人在提出自己觀點的同時必須提供理由予以論證,這種理由必須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能夠令人接受的合理理由,而且理由與觀點之間的聯(lián)系也同樣是講得通的,存在令人信服的邏輯關系。法律人依靠說理解決法律問題,其語言應當具有邏輯性,但這種邏輯絕不是強盜邏輯,強權和暴力不是法律人解決問題的方式。二、法官的語言規(guī)范法官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職業(yè)者,作為法律人,法官的語言除具有上述法律語言的特征和要求之外,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規(guī)范:
1.嚴格使用法言法語。法律語言十分嚴謹,法律術語和概念都具有特定的內(nèi)涵和外延,所以,法官在庭審時應規(guī)范地使用法言法語,否則就會使庭審顯得很隨意,法官的話語也可能引起他人的誤解,從而影響司法的權威性。
2.力求莊重簡潔。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其庭審語言應當是莊重的,任何輕浮、污穢的語言都有損法官的形象和司法的威嚴。法官語言的莊重性還體現(xiàn)在其簡潔性上,簡潔的語言能使法官盡量避免在話語中添加個人感情色彩,也避免產(chǎn)生歧義,彰顯法官干脆利落的作風,并有利于提高審判工作的質(zhì)量和效率。
3.保持中立。法官的中立和居間裁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庭審語言不應帶有任何傾向性,法官應公正地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不能厚此薄彼、隨意打斷或顯現(xiàn)出對任何一方的不耐煩。在行政訴訟中,法官的中立性尤為重要。在我國,法官與被告行政機關經(jīng)常被認為都是“官方”,容易產(chǎn)生“官官相護”的誤解,如果在庭審中法官不能做到兼聽則明、以同樣的語氣對待各方當事人,就會使當事人產(chǎn)生不滿情緒,既影響庭審的順利進行,也會對判決的公正性產(chǎn)生合理懷疑。
4.通俗易懂。法官的語言要嚴格地使用法言法語,同時力求莊重簡潔,但是,法官在說理時絕不應生硬地照搬法條,因為法律規(guī)范都是抽象的,不可能自動地適用于每個具體案件,法官要依法判案,就需要將抽象的法條具體化,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表達。這與法官語言規(guī)范嚴謹、莊重簡潔的要求并不矛盾。法官需要具備在法律語言與通俗語言之間進行轉換的能力,尤其是法官面向并非法律專業(yè)人士的當事人和旁聽者說理時,其語言的通俗易懂對當事人及旁聽者接受和認同法官的判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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