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qū)懽鳌豆糯ā返哪康氖强疾楣沤穹捎^念之關聯(lián)性,這決定了他主要使用歷史學方法對法律思想史進行梳理。他將社會分為改革型社會和停滯型社會,并認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總能跟上社會觀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變化;而在停滯型社會中,實在法因為步伐過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之所以能夠進步,在于人們對法律上的擬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這三種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綜合運用。梅因分別考查了家庭法、繼承法、物權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觀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權行為法最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對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個部門法的演化史中,三種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發(fā)揮了自身的作用。“從身份到契約”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時得出的結論。
亨利·薩姆納·梅因生于1822年,1829年進入基督公學,1840年直通劍橋大學彭布羅克學院。在劍橋?qū)W業(yè)出眾,獲最高學位,并被推選為三一學院的本科生導師。1847年起在劍橋擔當羅馬法教授。1850年被著名的林肯律師公會和中殿律師公會召任出庭律師。1861年出版巨著《古代法》。1862年受邀遠奔,成為印度總督最高議事會的法律專員。在此期間被推選為加爾各答大學校長。1869年返英格蘭,被推選為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1871年出版《東西方之村社》。1877年被一致推舉為劍橋三一學院院長。1883年成為法蘭西學院外籍院士。1885年出版《論平民政府》。1887年被推舉為劍橋大學國際法教授;同年成為彭布羅克學院榮譽教授。當逢學術上勁頭正足之時,逝于1888年。郭亮湖北公安縣人。少小遠璀璨,近稼穡,不出縣域。長成后負笈京華,先學洋文,后修法律,得幾張文憑,有三五見聞。幸為公派留學基金所取,為中國政法大學與巴黎第二大學之比較法專業(yè)聯(lián)合培養(yǎng)博士生。曾在書業(yè)參辦華洋版權諸事和編整書稿,在實業(yè)擔當法律顧問。
譯者序:一千個“從身份到契約”與兩個體系 / 001
梅因小傳郭亮 / 001
第10版自序 / 001
第5版自序 / 001
第3版自序 / 001
第1版自序 / 001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序介 / 001
第一章古法典 /
第二章法律上的擬制 /
第三章自然法與衡平法 /
第四章自然法的現(xiàn)代化進程 /
第五章古代社會與古代法 /
第六章遺囑繼承之遠史 /
第七章遺囑和繼承之古今觀 /
第八章物權之遠史 /
第九章契約之遠史 /
第十章不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遠史 /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后批 /
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