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混合仲裁的性質(zhì):與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家間仲裁的比較研究
定 價:18 元
- 作者:王鵬
- 出版時間:2007/12/1
- ISBN:9787010066998
- 出 版 社:人民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H31
- 頁碼:276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32開
《論國際混合仲裁的性質(zhì):與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家間仲裁的比較研究》通過綜合考察各類重要的國際混合仲裁,即發(fā)生在一國私人與外國國家之間的仲裁實踐,具體分析其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仲裁程序法、仲裁實體法以及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機制等問題,并通過與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家問仲裁的比較,得出如下結論:國際混合仲裁雖然常常不同程度地涉及國內(nèi)法因素,但在本質(zhì)上卻是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具有國際法性質(zhì)。進而,國際混合仲裁對國際法理論和實踐產(chǎn)生了如下一些影響:私人可以取得某些國際法上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并在國際法上具有了一定的地位;國家責任的適用范圍可能不再限于國家之間;傳統(tǒng)的外交保護機制和國際求償機制以及相關規(guī)則的適用被部分地替代、回避和推遲。
國家間仲裁是指國家之間為某一國際爭端,特別是基于國際公法的爭端,提請第三方解決的仲裁!墩搰H混合仲裁的性質(zhì):與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家間仲裁的比較研究》通過系統(tǒng)考察國際混合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程序法、實體法以及執(zhí)行機制等各個主要問題,分析其所隸屬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基礎,尤其是通過比較的方法,分析判斷其與另外兩類仲裁之間的關系,討論其根本性質(zhì)。
導言
第一章 國際仲裁的歷史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的歷史
第二節(jié) 國家間仲裁的歷史
第三節(jié) 國際混合仲裁的歷史
一、私人通過其母國的安排與外國國家進行的仲裁
二、私人直接與外國國家訂立仲裁協(xié)議進行的仲裁
第二章 國際混合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二、國家間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第二節(jié) 國際混合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一、伊美求償庭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三、其他國際混合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第三節(jié) 國際法作為國際混合仲裁管轄權法律基礎的理論解釋
一、國際法作為伊美求償庭和“中心”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二、國際法作為臨時性國際混合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第三章 國際混合仲裁程序法的非國內(nèi)化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法
二、國家間仲裁的程序法
第二節(jié) 國際混合仲裁適用程序法的實踐
一、伊美求償庭適用的程序法
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適用的程序法
三、其他國際混合仲裁適用的程序法
第三節(jié) 國際混合仲裁適用非國內(nèi)化程序法的理論問題
一、國際混合仲裁中適用“非國內(nèi)化”程序法的適當性
二、國際混合仲裁中適用的“非國內(nèi)化”程序法與國際法的關系
第四章 國際混合仲裁適用的國際法實體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國際商事仲裁中適用的商法
二、國家間仲裁中適用的國內(nèi)法和一般法律原則
三、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家間仲裁中適用的公允及善良原則
第二節(jié) 國際混合仲裁適用實體法的初步分析
一、國際混合仲裁適用實體法的選擇
二、國際法在國際混合仲裁中的適用性:國家契約國際化理論的批評
三、一般法律原則和商法在國際混合仲裁中的適用性
第三節(jié) 國際混合仲裁適用的國際法實體規(guī)則
一、一個特殊的國際法領域:關于征用的國際法規(guī)則
二、國際混合仲裁適用征用規(guī)則的實踐
三、國際混合仲裁中適用征用規(guī)則的兩個問題
第五章 國際混合仲裁的執(zhí)行機制
第一節(jié) 概述
一、國際商事仲裁的執(zhí)行機制
二、國家間仲裁的執(zhí)行機制
第二節(jié) 國際混合仲裁的執(zhí)行機制及其意義
一、國際混合仲裁的執(zhí)行機制
二、國際混合仲裁裁決執(zhí)行中的國家豁免問題
三、國際混合仲裁執(zhí)行機制的意義
結語
一、國際混合仲裁的性質(zhì)
二、國際混合仲裁對國際法的影響
第一章 國際仲裁的歷史
一、私人通過其母國的安排與外國國家進行的仲裁
國際混合仲裁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國家和外國私人之間的糾紛,但是這樣的糾紛在混合仲裁機制產(chǎn)生之前就已經(jīng)存在了,不過在國際法發(fā)展的早期,這樣的糾紛或者無法解決或者只能依靠交保護的方式解決。事實上,對于外國私人的保護,尤其是通過私人母國的外交保護,幾乎是與近代國際法一同發(fā)展而來的。E.M.Borchard的研究表明,國家和私人(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的法律關系的歷史是從屬人法向?qū)俚胤ㄞD變的一個緩慢的過程。在中世紀末期的一些因素,包括人們固定依附于一個城市或社會、不同人群間的通婚、封建采邑的忠誠關系和控制關系等,最終促成了領地權利的概念(作為國家主權概念的萌芽),并使屬地法成為主要的適用法。歐洲的30年戰(zhàn)爭作為近代國際法產(chǎn)生的標志性事件,主要的意義就在于產(chǎn)生了與帝國統(tǒng)治權相對立的領土主權概念,也使得國籍概念取得了獨立于封建和宗教含義的法律意義。此時的國際規(guī)則確認了國家僅僅對于在其領土內(nèi)的本國人或外國人有管轄權,除非通過國際協(xié)議的特殊安排才能獲得域外的管轄權。但是,私人的母國仍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