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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社會:法蘭西學院演講系列(1972-1973) 本書是?略诜ㄌm西學院1972-1973年的授課演講。作者在本書中首次提到關于監(jiān)獄起源的偉大理論。全書圍繞著刑罰、監(jiān)獄、強制力等概念展開。?掠靡环N接近于現(xiàn)象學的方法來分析各種懲罰形式在其時代中何以存在,用一種譜系學的方法來解構懲罰機制,研究其在歷史中的變化。?聦⒖此茢嗔褜崉t具有連續(xù)性的懲罰機制演進串聯(lián)起來,通過這種對懲罰的研究,描繪出社會文化反思的新的歷史背景。 適讀人群 :哲學研究者,法國文化研究者 ?聦τ谛淌聠栴}的探究,在1973年1月轉向了更大的目標,他不但致力于刑罰的產生方面,而且還專心于懲罰性權力的產生,即 “規(guī)訓的”問題。
譯者的話 法國哲學家、社會思想家和“思想體系的歷史學家”米歇爾·?聦ξ膶W評論及其理論、哲學、批評理論、歷史學、科學史、批評教育學和知識社會學都有很大的影響!稇土P的社會》是?掠1972—1973年所授課程的全譯本。 ?聦τ诜▏淌聠栴}的探究,繼1971—1972年刑罰方面課程之后,在1973年1月轉向了更大的目標,他不但致力于刑罰的產生方面,而且還專心于懲罰性權力的產生,即“規(guī)訓的”問題。而后,?掠1975年出版了著作《規(guī)訓與懲罰》(Surveiller et punir: naissance de la prison),該作品討論了現(xiàn)代化前公開的、殘酷的統(tǒng)治漸漸轉變?yōu)殡[藏的、心理的統(tǒng)治的過程。?绿岬阶詮谋O(jiān)獄被發(fā)明以來,它被看作是唯一的對犯罪行徑的解決方式。福柯在這部書中的主要觀點是對罪犯的懲罰與犯罪是一個相互關系——兩者互為前提條件。于《規(guī)訓與懲罰》出版之前,?略1973年的《懲罰的社會》課程中,首次著手研究監(jiān)獄形式的司法和社會特征,從長期以來不作為刑罰而是作為懲罰的監(jiān)禁如何在社會中迅速轉為刑罰這一問題開始深入,并指出,在過去監(jiān)獄并沒有被包含在刑法理論中,它在別處產生,為了其他的原因而形成,在某種意義上,對監(jiān)獄的接受過程是從外部過渡到刑法理論的,而事后刑法理論有責任使監(jiān)獄成為正當合法的。在18世紀和19世紀之交,法典定義的違法的本質基本沒有發(fā)生變化,但懲罰體系有了明顯的緩和,時代更新的是行業(yè)和物質性的問題,是一個實體的問題:生產機器帶來的新形式的物質、機器和機器操縱者之間聯(lián)系的新類型、作為生產力強加給個人的新要求。監(jiān)獄作為社會形式,也就是說,作為一種權力在社會內部運用的形式——提取所需要的知識加以運用,并依據這種知識發(fā)布命令、指示的方式。由于之后出版了《規(guī)訓與懲罰》一書,他先前在法蘭西學院的課程或許會被反復閱讀。因此,本書作為法蘭西學院課程的一部分,作為福柯研究社會規(guī)則與懲罰關系過程中重要的一個部分,作為譯者,內心感到非常榮幸。 米歇爾·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法國哲學家和歷史學家。他對文學評論及其理論、哲學、批評理論、歷史學、科學史(尤其醫(yī)學史)、批評教育學和知識社會學有很大的影響。 譯者的話 前言 1973年1月3日 社會的分類:火葬型(incinérante)和埋葬型(inhumante);同化型(assimilantes) 和排斥型(excluante)。社會排斥(exclusion)這一概念的不足之處。精神病院。違抗(transgression)這一概念的不足之處!虒W目的:對社會排斥和違抗這兩個概念的批判,并分析懲罰的策略。(Ⅰ)四種刑罰策略:1.驅逐;2.強制賠償;3.標記;4.監(jiān)禁!僭O:把社會分為排斥型、贖罪型、標記型、和監(jiān)禁型!赡墚a生的異議及答復:在這四種刑罰策略中,特定的刑罰會產生不同的作用。罰金的情況。死刑的情況。達米安和君主權力(pouvoir de souverain)。死刑如同現(xiàn)今加強版的監(jiān)禁。(Ⅱ)使得刑罰策略層面享有自主:1.置其于權力的范圍內;2.對圍繞權力展開的抗爭和異議進行審查。——內戰(zhàn)如同權力斗爭的模板:斗爭的策略和刑罰;監(jiān)禁的戰(zhàn)略。 1973年1月10日 四個分析要點:1.持續(xù)的(constante)戰(zhàn)爭、大范圍的普遍的(universelle)戰(zhàn)爭、內戰(zhàn);2.既非普遍也非單義的(univoque)的刑事體系,是一些人為另一些人準備的;3.普遍監(jiān)管機制;4.監(jiān)禁體系(Ⅰ)內戰(zhàn)概念的內涵(A)依據霍布斯,內戰(zhàn)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zhàn)爭的復現(xiàn)。(B)內戰(zhàn)和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zhàn)爭的區(qū)別。新的地方行政單位;赤腳黨和盧德運動的例子。(C)作為內戰(zhàn)延續(xù)的政治。(Ⅱ)作為社會敵人的罪犯的地位——作為掀起公共戰(zhàn)爭的司法活動。——知識的效用:精神病理學或精神病學對于罪犯和偏常!J識論的影響:作為社會病理學的犯罪社會學。作為連接器(connecteur)、轉換器(transcripteur)、交換器(échangeur)的罪犯。 1973年1月17日 罪犯作為社會敵人出現(xiàn)。首次表現(xiàn)出的歷史標記。(Ⅰ)重農主義者對18世紀的犯罪經濟學的分析。勒特羅涅,《游民問題論集》(1764年):不只是心理學上的傾向例如懶惰,也不只是社會現(xiàn)象例如乞討,流浪是犯罪的模型,對于經濟是一場災難;流浪引發(fā)勞動力不足、工資上漲、生產下降等問題!贿m合的法律;勒特羅涅宣揚的措施:1.實行奴隸制度;2.法律以外的安排;3.農民的自衛(wèi)(autodéfense);4.民眾起義!蚊窈唾F族的相同性。(Ⅱ)文學主題中的罪犯—社會敵人!都獱枴げ祭埂罚℅il Blas)和18世紀初:犯罪的連續(xù)體(continuum)和普遍存在(omniprésence)。18世紀末的恐怖小說:能夠確定位置的、社會以外的犯罪。犯罪—無辜,壞—好的二元性的產生。 1973年1月24日 (Ⅲ)罪犯—社會敵人產生的其他標志。1791年關于死刑的辯論。(Ⅳ)政治理論與新懲罰方式——監(jiān)禁的關系。懲罰的基本體系:英國于1790—1800年確立監(jiān)獄體系;法國于1791—1820年確立監(jiān)獄體系。罪犯—社會敵人與監(jiān)獄的異質性:刑事與監(jiān)獄的斷層!鶕淌吕碚,懲罰猶如社會防衛(wèi);三條原則:相對性、分度性(graduation)、公共嚴密的監(jiān)管;三種懲罰模式:羞辱(infamie)、同態(tài)報復法(talion)、奴隸制度(esclavage)!诒O(jiān)獄中:時間,唯一分度的變量。監(jiān)獄—形式和工資—形式:在歷史上兩種形式是孿生子。資本主義權力和刑罰體系:權力對時間的掌控。 1973年1月31日 監(jiān)獄—形式和工資—形式(續(xù))。權力對時間的控制:資本主義體系和監(jiān)禁成為可能性的條件!獜目脊艑W(archéologie)到譜系學(généalogie)!诮棠J降姆磳σ庖姾突貞。(A)修道院單人小室(cellule monastique):與世界隔離,而不是懲罰。(B)貴格會:反對英國刑法典和死刑!诜阜ê瓦^錯方面反對貝卡里亞;罪惡(péché)的觀念。(C)費城核桃街(Walnut street)的監(jiān)獄:第一次提到教養(yǎng)所。(D)后果:1.基督教道德移植到刑事司法之上;2.了解犯人:知識(savoir)變成了可能的事;3.監(jiān)獄得到了宗教的投入。——逐漸重新信奉基督教。 1973年2月7日 教養(yǎng)所,現(xiàn)代社會的控制舉措。(Ⅰ)監(jiān)獄—形式的普及和其可接受性(acceptabilité)的條件。(A)英國。為維持秩序而自發(fā)成立的組織:1.貴格會和衛(wèi)理公會(méthodiste);2.消除惡習協(xié)會(Société pour la suppression du vice);3.自衛(wèi)團體;4.私人治安組織!驴刂企w系:對底層階級反復教導、教化和控制?紶柨撕椋–olquhoun),《論城市的治安組織》(Traité sur la police de la métropole)(1797)。三條原則:1.道德作為刑事體系的基礎;2.國家治安的必要性;3.治安以底層階級為目標!Y論:1.國家是道德的代理人;2.與資本主義發(fā)展的聯(lián)系;3.強制力作為監(jiān)獄可接受性的條件!斍暗牡赖路制绲倪\動:瓦解了刑罰—道德之間的關系。 1973年2月14日 (A)英國(續(xù))。道德的提高。(B)法國。提取和監(jiān)禁新技術,以及新治安工具的產生。兩種機制使得人們能夠容許懲罰。在法國,國家機構通過側面的社會利益體現(xiàn)出來:國王封印密札,以及19世紀使刑罰道德化和心理學化的社會控制辦法。協(xié)會、家庭和行會精密的反填充(contreinvestissement)!J知領域,生平檔案:19世紀對精神病學、社會學和犯罪學的認知的影響!娲藝醴庥∶茉膰壹瘷鄼C制:教養(yǎng)所。 1973年2月21日 (B)法國(續(xù))。概述和結果:懲罰的社會。機制:掌控民眾非法活動。1.18世紀的民眾非法活動。曼恩省織布工人的情況。商人和織布工人操縱規(guī)則。非法活動的積極作用。2.18世紀末的顛覆。資產階級奪取了司法機構,希望能清除“侵吞”(déprédation)式的民眾非法活動。工人的侵吞;倫敦港口工人的掠奪。3.刑事和懲治體系的確立。工具:社會敵人的概念;對工人階級的懲治;監(jiān)獄、殖民地、軍隊、治安組織!19世紀工人的非法活動,是資產階級整個懲治體系的目標。 1973年2月28日 (B)法國(續(xù))。道德和刑法的結合。4.農民的掠奪:在18世紀,非法活動是農民生活的機能要素;在18世紀末,廢除封建權利;在19世紀,加緊剝削。森林開發(fā)的例子。反抗契約的新非法活動;抗議(contestation)和訴訟(litige civil)。5.后果:1/軍隊是非法活動的策源地和交換器(échangeur);2/非法活動是大革命的關鍵之所在;3/資產階級有計劃地大量回應:“底層階級”(basse classe)是“墮落的階層”(race abtardie)。罪犯的新形象:野蠻、不道德、但是可以通過監(jiān)管重生!此迹嘿Y產階級的智慧;知識分子的愚蠢;斗爭的嚴峻性。 1973年3月7日 塔爾熱和貴格會的相似之處。(Ⅰ)19世紀初的恐慌(peur):1.與新的生產方式相關的恐慌;工人的恐慌,以及他們的欲望和身體;2.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恐慌;3.工人階級(classe laborieuse)的恐慌; 4.由于“他們”工作不夠努力引發(fā)的恐慌。對資本主義機制的威脅。刑事體系瞄準工人的身體、欲望和需求。雙重要求:自由市場(marché libre)和規(guī)訓。工人履歷書(Le livret ouvrier)。(Ⅱ)刑事的二元論(dualisme):刑罰的雙重陣線。1.對輕罪和懲罰的矯正(recodification):同質、實證、有強制力、有代表性并且有效。2.道德條件的納入:加重處罰情節(jié)(circonstance aggravante)和減輕處罰情節(jié)(circonstance atténuante);監(jiān)視;教養(yǎng)所;再教育!伞C正的二元性。犯罪學(criminologie):保障二元性轉化的學說。偏執(zhí)(monomanie)!缸飳W和刑事體系的緊密結合(symbiose)。 1973年3月14日 (Ⅰ)新的非法活動:從侵吞(déprédation)到不守紀律(dissipation)。竊取勞動的力量。工人的身體是其主導性因素:懶惰(oisiveté);拒絕勞動;不遵守規(guī)定;流浪生活(normadisme);玩樂;不接受家庭;荒淫放蕩(débauche)。(A)懶惰的歷史。17世紀至18世紀傳統(tǒng)的懶惰;19世紀集體有組織的拒絕。(B)不守紀律的特征:非法活動相互促進;集體性并容易散播;在合法層面之下;對資產階級有利;譴責的目標。不守紀律的三種形式:放肆無度,缺乏遠見,混亂無序。表現(xiàn)為三種慣例:玩樂、賭博、同居。(Ⅱ)掌控不守紀律。類似于刑法的機制;儲蓄存折;工作履歷書。漸進的、持續(xù)的、累積的體系。(Ⅲ)司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連續(xù)性(continuité)和毛細血管化(capillarisation)。普遍監(jiān)督。檢查(examen)的形式。規(guī)訓—懲罰(surveillerpunir)組合。規(guī)訓的社會。 1973年3月21日 瑞瑞里厄的工廠—兵營—修道院—監(jiān)獄。詳細的規(guī)章。(Ⅰ)監(jiān)禁機構:教育的、懲戒的、治療的。建筑學方面的研究和微觀社會學。(Ⅱ)對這些機構的分析。(A)監(jiān)禁—托管新形式。與古典時期的三個區(qū)別。1.超權力(surpouvoir)形式。2.規(guī)范化(normalisation)。3.國家內部體系。(B)托管(séquestration)的作用。1.時間的托管。生活時間服從于生產時間。2.對整個的生活直接或間接的控制。3.持續(xù)不間斷的評判。4.新形式話語性(discursivité)的產生:整體生活的日常道德核算;對正常的人和不正常的人的要求。 1973年3月28日 課程主題:監(jiān)獄形式猶如社會形式(forme social);知識—權力(savoirpouvoir)。(Ⅰ)對權力的概括分析。四種應該摒棄的方案。1.占有(appropriation):權力不是用來被占有的,而是被行使的。工人儲蓄的情況。2.局限化(localisation):權力并沒有嚴格地局限于國家機器之中,扎根更為深遠。18世紀的治安情況和19世紀的刑事情況。3.服從(subordination):權力不保障生產模式,而是生產模式的組成部分。托管的情況。4.意識形態(tài)(idéologie):權力的行使不是意識形態(tài)形成的地方,而是知識形成的地方:一切知識都容許權力的行使。行政監(jiān)督的情況。(Ⅱ)紀律性權力(pouvoir disciplinaire)的分析:規(guī)范化(normalisation)、習慣、紀律!容^“習慣”(habitude)這個詞語在18世紀和19世紀哲學中的不同。比較18世紀的權力—統(tǒng)治權(pouvoirsouveraineté)和19世紀的權力—規(guī)范化(pouvoirnormalisation)。——托管制造規(guī)范(norme)和正常的人。新類型的話語(discours):人類科學。 課程概要 授課情況簡介 術語對照 人名索引 我將從一種有趣的假設開始。你們知道,在19世紀和20世紀,人們熱衷于把社會分成兩種,其劃分標準就是社會處理死亡的方式。由此可分為火葬型社會和埋葬型社會1。我在想是否能試著這樣劃分社會——不是依據社會對尸體的處置方式,而是依據社會為其想要擺脫的人安排的命運來劃分,其方法是社會控制試圖躲避權力的人,控制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僭越、打破、逃避法律手寫稿:“規(guī)則”。的人。 列維斯特勞斯(LéviStrauss)在《憂郁的熱帶》(Tristes tropiques)中有一段話,為了擺脫一個帶有可怕敵對力量的危險人物,社會最終只能找到兩種解決辦法2:一種在于通過中和一切可能的危險、敵對的力量來同化其實體;這種是食人(anthropophagique)的方式,吸收這種力量同時能夠將其同化與中和。手寫稿添加:“即吃掉它”。另一種方式在于通過使其自身可能帶有的力量失去作用,來試圖戰(zhàn)勝這種力量的敵對行為;這是與先前一種相反的解決方式,4所以,這里不是同化其力量,而是抵消,抵消的不是敵意,而是戰(zhàn)勝這種力量并確保將其控制住!巴ㄟ^把這些危險人物暫時或永久地隔離在預留的場所中的方式3,把他們驅逐出社會,切斷他們與人類的聯(lián)系!边@種社會排斥行為,被列維斯特勞斯稱為“人類學吐出”(lanthropémie,希臘語emein,意味噴出,吐出)4:掌控我們社會中的危險力量,不是將其同化,而是使其被排除。手寫稿添加:“我們的社會屬于第二種模式,驅除瘋癲或犯罪這些危險的力量。通過死亡、流放或拘禁的方式將其驅逐! 我不想探討這種假設,它本身就是滑稽的。當涉及對食人肉或替罪羊的習俗等事情的辨別或分析時5,一個這樣相反的想法很可能會產生描述性的價值。但是如果出于眾多原因,想要進行歷史類型的分析,我不認為它會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社會排斥的概念在我看來太過寬泛,特別是人工拼湊太明顯。我自己來闡述更好,我已經在使用這個概念,甚至很有可能已經濫用了。6事實上在一個如同我們所處的社會中,社會排斥這個詞用于描繪或指明一些人的地位,廣義上包括罪犯,民族、宗教、性別上的少部分人,精神病人,脫離生產或消費流通的個人,總而言之,涵蓋一切被認為是異常的或偏常的人。我不認為社會排斥這個概念是無用的,在某一特定時段,它可以起到批判的作用,當轉向到心理學、社會學或社會心理學概念時,它曾在人類科學中的如偏常、不適應、異常等領域占有一席之地。其中心理學內容隱藏著一個精密的作用:對社會為排斥某一部分個人而采用的技術、程序和機關加以粉飾,然后給這部分人冠以異;蚱5拿枴T诖朔秶鷥,與偏;虿贿m應的社會心理學概念相比,5社會排斥概念的顛倒批判功能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看來,如果想要進一步分析,這個概念是不夠的,事實上,社會排斥的概念為我們提供的是社會表象(représentation sociale)范圍以外的個人手寫稿:“一些個人(或團體)[……]”。地位。被排斥的人是在社會表象范圍內才會表現(xiàn)如此:在表象體系層面上,他不再與其他人進行交流,正因如此,他表現(xiàn)出了偏常。所以我認為社會排斥的概念停留在表象范圍內,并且不考慮——因此不能考慮——也不分析確切制造出社會排斥的權力指定的[斗爭的、]關系和活動。社會排斥是一些權力戰(zhàn)略、策略的普遍代表效應,這是社會排斥這一概念本身所不能達到的。除此以外,一般來說,這個概念讓社會承擔著排斥機制的責任。換句話說,我們不但缺少歷史、政治、權力機制,而且排斥的決策機構很有可能會被誘導犯錯,因為社會排斥[看起來]會參考某些東西,例如一個社會共識所排斥的,然而在這背后可能有一些權力指定的特殊的決策機構,它們是能夠被確定的,因此是它們來對社會排斥機構負責。 我不能贊同列維斯特勞斯的第二個理由如下:實際上,他將兩種完全相反的方法對立起來,一種是排斥,一種是同化。我思忖著他是否曾是食人概念下的消化的隱喻(métaphore digestive)受害者,因為當我們近距離觀察這些社會排斥的程序是怎樣進行的時候,我們注意到它們與同化的方法完全不是對立的。除了普遍以驅逐為特點以外,沒有一種流放和監(jiān)禁手寫稿添加“或者處死”。不會涉及強制、約束、驅逐的權力。 由此,精神病院是對瘋癲的人采用驅逐制度的場所;與此同時,通過同樣的驅逐規(guī)則,它是合理性構成和重新構成手寫稿添加“永久的”。的發(fā)源地,6這種合理性是在精神病院內部的權力關系范圍內被專制地創(chuàng)立起來的,它將被吸收到精神病院的外部,以關于瘋癲知識的科學話語(discours)的形式在外面流傳,其中的合理實現(xiàn)條件確切來說就是醫(yī)院。手寫稿:“在監(jiān)禁中占優(yōu)勢的(理智—瘋癲)權力關系移動、轉向——在監(jiān)禁外部——如同一個客體的關系:在此精神病如同合理知識的客體。從這種關系出發(fā),不瘋癲可以在瘋癲之上鞏固自身的權力”。在醫(yī)院內部,瘋子是某些權威力量下達決定、命令,進行規(guī)訓的對象。這種權威關系建立在一定的權力之上,這種權力在上一段情節(jié)中是政治的,但是它自我證明合法并宣布是從一些所謂的合理性條件出發(fā)的,而且這種在醫(yī)院中持久應對瘋子的關系,通過醫(yī)生的言論和角色在科學組織和社會中運用的方法,調整成為合理的信息要素,將被再次使用于社會特有的權力關系。監(jiān)控在醫(yī)院內部權力關系方面,將成為醫(yī)生話語中的科學觀察,事實上醫(yī)生一方面在醫(yī)院內部占據著權力的一個位置,另一方面在醫(yī)院外部掌握并擁有發(fā)表科學話語的權利。在醫(yī)院內部權威關系方面,曾經的分級、命令將會被轉換成診斷、預后,以及醫(yī)生用語中疾病的分類;在醫(yī)院外部,這些將會如同一段科學話語的主題一樣被使用。 由此,人們看到一段組織整個精神病醫(yī)院命運的政治關系是怎樣轉換為合理性的話語,確切地說是從政治權威開始——從此醫(yī)院的運轉成為可能——并將會得以鞏固。醫(yī)院內部轉移到醫(yī)院外部,并且政治關系顛覆成知識聯(lián)系,二者同時存在。病人在醫(yī)院內部被視為政治權力關系的對象,但是在普遍合理性體系中就變成了知識的客體、科學話語的客體。這一體系因此得以鞏固,因為合理性也不僅獲得知曉自然、人類發(fā)生了什么的權力,7而且獲得了解瘋子發(fā)生了什么的權力。這種轉移和攝食,使我們聯(lián)想到列維斯特勞斯所稱的食人(anthropophagique):為了鞏固而攝食的過程。手寫稿添加:“但是這種食人,只有在這幾種條件下才會出現(xiàn):轉移分析的條件;不停留在社會排斥的普遍層面上的條件;標明權力的基礎策略! 同時,本課程側面的連續(xù)目的將會是對社會排斥這一概念的批判,更準確地來說,是它的制定,根據一些這樣的措施:同時既允許將其分解成它的組成要素,又允許找回權力關系,而后者作為社會排斥的基礎,使它的實現(xiàn)成為可能。 也許將需要以同樣的方式對一個境況與此相關的概念進行批判:這個概念是違犯7(transgression)。在一個時期,違犯這個概念扮演著可與社會排斥這個概念相提并論的角色。違犯這個概念在能繞過一些如反常、差錯和法律等概念的范圍內,也使一種關鍵的倒置成為可能。它準許否定顛倒成為肯定,肯定顛倒成為否定。它允許命令一切概念不再屬于法律,而是屬于限度。手寫稿添加:“談到違犯,指的并不是從合法到不合法的過渡(禁止超出):而是指過渡到界限,在界限外面,過渡到無規(guī)則,因此也就無表象! 但是我相信,社會排斥和違犯的概念現(xiàn)在應該被視為歷史上重要的工具。它們在特定的時期,曾經在司法、政治和道德表象領域內是批判的轉換器;但是這些轉換器仍然聽命于表象普遍體系,而不是被理解的表象。在我看來,關于社會排斥和違犯的分析所做出的指導應該在新的領域里被跟從,那里將不再是法律、規(guī)則、表象的問題,而是權力超越了法律,知識超越了表象。 我想解釋一下課程的標題,并談論懲罰這個概念。98如果我曾明確地把這個概念看作是平凡的、天真的、微弱的、不成熟的,只是因為我想把事情帶回到它們的歷史發(fā)展層面上,從所謂的“懲罰的精細策略”的分析開始。我將從幾個區(qū)別開始。在我看來,懲罰的策略10可以被分為四大類型,我將用動詞而不是名詞對其定義。 1. 驅逐。在這里,這個詞是按照嚴格意義來使用的,與列維斯特勞斯文中11監(jiān)禁的涵義不同,而是表示放逐、驅逐、使其到外面去。這種懲罰策略,在于禁止某個人出現(xiàn)在集體場所或神圣場合,免除、禁止一切接待。奪去他的房屋、拆除他的家庭實體,例如對于被驅逐的人,燒毀他的房子,甚至——根據沿用至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中世紀法律——對于想要驅逐的對象,點燃其屋頂。手寫稿添加:“以便能成就可見的毀滅:迫使此人去邊境或者把他驅逐到邊境;把他遺棄或丟棄到特殊的船上(某個人失去土地、棲身之所、食物和曾經權力的支持)。”在古希臘手寫稿添加:“以及在古典時期。”12刑罰中,這種策略以一種極為特權的方式被使用。 2. 2. 安排贖罪,強制賠償。13在這種策略中,規(guī)則被打破,犯罪引發(fā)兩個步驟:一方面,出現(xiàn)某個人或團體,構成受害人,可以根據損害要求賠償;另一方面,過錯產生一些義務,與欠下的債或要求賠償的損害相類似。手寫稿添加:“有時是要停止復仇,有時是要通過贖罪防止戰(zhàn)爭,有時是要通過贖金恢復自由!边_成協(xié)議的人受到契約的約束手寫稿添加:“除非他逃脫或者犯下新的罪。似乎這種賠償贖罪體系曾在古代的日耳曼社會14占據著主導地位。”。這里有一條不同于先前的策略:9在前面第一種策略中,我們切斷個人的一切聯(lián)系,而他只有通過這些聯(lián)系才能留在權力內部;但在這里,我們把違犯者置于眾多義務網絡的內部,這比他先前所處的傳統(tǒng)網絡更加活躍。 3. 標記:制造一個疤痕,在肉體留下一個印記,總而言之,以潛在的或可見的方式削弱人的肉體。倘若不觸及個人的肉體,那么就在他的姓氏上冠以象征性的侮辱,來羞辱他的人格,動搖他的地位。無論如何,在他身上留下某種痕跡——可見的或象征性的、肉體方面的或社會方面的、解剖學意義上的或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個體也將留下記憶和能夠被認出的標識。在這種體系中,犯罪不再被贖罪、補償、抵消,直到在某種程度上被抹去;相反需要被突出的個人、不允許逃避記憶的個人被固定在一種“紀念碑”上——疤痕、截肢以及某些關于羞愧和恥辱的東西手寫稿添加“疤痕和羞愧”,然后是“截肢和恥辱”。;可能是在示眾柱前被圍觀的面容,也可能是小偷被砍斷的手。肉體應該體現(xiàn)在該懲罰體系中,這反映出兩件事:一個是過錯,應該可見并且立刻能被辨認出痕跡:我知道你是小偷因為你沒有手;另一個是強制懲罰的權力,權力通過刑罰在受刑者肉體上留下統(tǒng)治權的標識。通過疤痕或截肢,不僅使過錯可見,而且統(tǒng)治權也可見。這種標記策略從中世紀末到18世紀在西方國家都占有主導地位。 4. 監(jiān)禁。這是我們所使用的策略,運用的時間是在18世紀和19世紀之交。我們將談論到最普遍形式監(jiān)禁的政治條件,并了解監(jiān)禁的效應。 開篇時的假設是這樣的:把社會或刑罰1510分為排斥類型、贖罪類型、標記類型和監(jiān)禁類型。該第一種研究角度有依據嗎?我承認自己對此還一無所知。不管怎樣,我想就一些異議發(fā)表看法。比如說這一個:關于社會排斥的概念存在一種籠統(tǒng)的、抽象的批判,在某種意義上,認為這是一個在普遍性方面過于高端的概念,在歷史層面沒有可操作性,但這就是我們致力于研究的刑罰策略。總之,無論是標記類型還是監(jiān)禁類型,這些策略都有可能遭到同樣的批評。不管怎樣,這里涉及的是完全抽象的模式,鑒于匯編資料和足夠穩(wěn)定的懲罰。如果遵循歷史進程,我們知道刑罰的字母表是相對有限的、確定的,相比起諸如監(jiān)禁、標記等概念的引入,談論實在的懲罰可能會更加合理,這些刑罰已經在社會實踐中被采用,例如罰金、死刑等。 然而我想說明,既是法定的、似乎又是恒定不變的刑罰,在不同的體系中不完全扮演同樣的角色,事實上也不滿足于同樣的權力管理。[首先以]罰金的情況[為例]。在一切刑事體系中,無論社會排斥、標記、監(jiān)禁是否占主導地位,扣取財產是一種不變的刑罰。然而我認為,這種懲罰策略的用途在不同的體系中是迥異的。 在社會排斥類型的策略中,什么是沒收財產?這是某種取消居留權或危及居留權、中止政治特權、撤銷附在所有權上的公民權利的方式。這是某種抹除違犯者公民身份的方式。強制他去別處的陽光下找一個自己的位置。不允許他在離開后或去世后留下財產。手寫稿寫下“一幢房子、一些財產、一個姓氏”。罰金策略在社會排斥體系內部起到就地驅逐或間接驅逐的作用。 在贖罪策略中,也可看到罰金的影子,但是它起著完全不同的作用;在這里,涉及的是因造成的損害從違犯者那里得到補償,11違犯者交付給受害人一筆贖金手寫稿添加“為了使受害人不針對違反者發(fā)起一場過于棘手的私人沖突”。,同時也是作為一種賠償金,或者是放在作評判的仲裁人手寫稿添加:“其判決將可能中止復仇循環(huán)。”那里的抵押,由此,仲裁人冒著人們是否承認其權力的風險。16所以罰金在這個體系中具有雙重作用:對受害人的賠償,以及給仲裁人的抵押。 在標記體系中,罰金有著除賠償以外其他的用途;事實上在該體系中,罰金經常是象征性的,并不會真正地影響到個人的經濟地位,不會危及公民資格權利。它更多的是具有指明罪犯的象征作用,用于標記罪犯,尤其是把最高權力的可見標志強加于人。在標記體系中支付罰金,就是屈從于權力機關,事實上是能夠強制付款的權力關系,即便手寫句子:“即使對罪犯沒有造成金錢上的影響,它仍然顯示出權力作用于違犯者的標記作用。”關于監(jiān)禁的補充段落:“最終,在監(jiān)禁體系中,罰金起著對等或緩和監(jiān)禁的作用。監(jiān)禁,意味著許多強制的勞動日,意味著許多無薪的勞動日。罰金,也是關乎著如此之多的勞動日,或者這段時間中的一部分。這兩種情況中都涉及‘剝奪(privation)’!边@部分金錢與其所擁有的財產相比微不足道。所以相比起任何其他體系,罰金并不是同等的懲罰。依據罰金在其內部代表的懲罰體系,該程序策略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對于死刑我們也可以做同樣的探討,畢竟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并不多。然而,僅僅在用權力應對抗拒程序的范圍內,就有一些種類的死刑。在驅逐策略中,例如在古希臘,只有涉及特別過錯的極少的情況下,才會直接執(zhí)行死刑。其實曾經有一些特殊的程序,不是把人處死,而是把人置于死亡的危險中,其方式如下:例如把他趕出領土,剝奪其財物并把他丟棄,留給公共審判,在某種意義上置人于法律之外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殺掉他,即便并沒人被任命為行刑者。18此外,還有把人從懸崖高處丟入大海的情況,12也就是說,使他跌落在領土邊緣的外側,在嚴格意義上把他剝離“故土”,使其孤立無援、無依無靠,突如其來地被暴露于神的權力之下。這就是粗暴形式的放逐。 在贖罪體系中手寫稿添加:“古日耳曼法律中的”。,死刑懲罰在本質上曾經是債務的償還:這是兇殺被抵償的方式。最好的證明就是以死刑來懲罰兇殺的事實,在這里不是讓罪犯死亡,而是讓罪犯一個親屬的死亡。行刑要等同于債務的償還,而不是對所謂罪犯的個人的懲罰。 在標記實踐中,很容易看到死刑是一種合乎標準的對肉體的操作,是對身體的行為,是一種把權力的烙印銘刻在個人肉體、罪犯的身份上的儀式化的方式,或者至少在旁觀者的恐懼中銘刻下對過錯的記憶。在18世紀也就是中世紀末期有著如此花樣繁多的酷刑,確切地說,要考慮一系列的變數:罪犯的身份,例如,斬首是貴族死刑的標志,絞刑是平民的標志;鹦烫幩烙糜卺槍Ξ惗私掏,車裂是針對于叛徒,截耳是針對于小偷,鑿穿舌頭是針對于出言褻瀆神明的人,等等。 我們可以回想起這種標記式死刑里最驚人的場面之一:1757年處死達米安(Damiens)。21首先,達米安被判處罰金,然后他被關在囚車上,人們用鐵杠敲碎他的肢體,撕開他的胸膛并在傷口上澆入滾燙的蠟,割開他的關節(jié),四馬分肢,最后焚尸揚灰。這所有的一切,在時間的記憶中成為酷刑的最后一幕。統(tǒng)治者被人群中的一個異端派弄傷,對于該行為,政治權力以刑事烙印最全面的展覽做出回應。它展示出最殘酷的傷痕,同時展示出最儀式化的司法權力。統(tǒng)治者展示了他對人身能做出什么。手寫稿添加:“當他在人的身體上留下標記時。達米安的酷刑是1793年之前國王和民眾在斷頭臺上最后的一場大型對抗,在這一年1月21日的對抗是與之前相反方向的:那一天,被剝離統(tǒng)治權的國王同樣遭受到了刑罰的標記,斬首——曾經專屬貴族的懲罰變成了面向所有人的懲罰! 如果在我們的刑法中重新找到死刑,13它在本質上是監(jiān)禁懲罰,會發(fā)現(xiàn)死刑不再在人體上起到展示權力標志的作用,而是極端的最終形式的監(jiān)禁,是完美的不可逾越形式的監(jiān)禁:這種重疊的監(jiān)禁可以確保一勞永逸。死刑手寫稿添加:“不是往復地進監(jiān)獄!辈辉偈强嵝,而是最終的封閉,絕對的保障。 我在四種懲罰策略中區(qū)分死刑和罰金的不同作用,是因為我想指明確切的層面;該層面既不像驅逐或食人那些的機能,也不像法典或習俗規(guī)定的懲罰。我認為,其中的持久性隱藏了各種作用的不同之處。在這些普遍機能和這些刑罰的各種作用之間,存在一個非常值得探索的層面:刑罰策略。手寫稿:“操作、策略、刑事戰(zhàn)略層面! 關于這些刑罰策略,我想要指明一些事情。首先,我談論到操作,我曾試著通過驅逐、監(jiān)禁等詞描繪其特點,就是說,既然操作在權力和權力作用對象之間找到自己的位置——這些是在權力范圍內部的完整操作。至此,作為分析的第一個層面,我不愿意從某些過錯或犯罪的司法或道德表現(xiàn)中推斷出刑罰體系。我不會如此提出問題:人們互相殘害或犯下過錯是出于何種原因,為了用這樣或那樣的方式進行回答,我們以驅除或監(jiān)禁為例?我要以另外的方式提出問題。在開始的時候談論到這些策略,是因為我想要解釋清楚下面的問題:面對觸犯權力下的法律、規(guī)則和違犯權力行使的活動,哪些形式的權力對此行之有效,權力是通過諸如排斥、標記、贖罪或監(jiān)禁等方式作出反應嗎?如果說我致力于研究這些策略,特別是監(jiān)禁,那么并不是為14了試圖重建所謂的支撐刑事實踐并使其合法化的司法和道德表象;而是我想要從這里出發(fā),通過這些策略來定義運作的權力之間的關系。手寫稿:“就是說在此分析中,將會被放在首要計劃之中的,是社會中的政治權力與個人或團體之間的斗爭形式,那些個人或團體尋求逃脫此權力,在地方或全國對權力提出異議,以及違犯權力秩序和權力下的規(guī)章! 接下來的內容沒有出現(xiàn)在手寫稿里,然而卻包含了四頁筆記(機打轉錄),涉及此理論包括的方法論的結論,以及社會學功能主義的種種困境。換種說法,我想要提及的策略,如同權力關系的“分析儀”,而不是像意識形態(tài)的“顯影劑”。刑罰就像權力的分析儀,這就是本課程的主題。 這同時意味著,如果刑事策略體系真可以被視為權力關系的分析儀,那么被看作是中心的要素將會是權力周圍的政治斗爭要素,以對抗權力。這就是在社會中行使的權力以及個人或團體之中的沖突、斗爭,這些個人或團體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尋求逃脫此權力,在地方或全國對權力提出異議,并且違犯權力秩序和權力下的規(guī)章。我不想說我將會把普通法中犯罪和政治犯罪視為等同。我想說為了分析刑事體系,首先要知道的就是在一個社會中權力周圍展開的斗爭的本質。 所以說,內戰(zhàn)的概念要被置于這些關于刑罰分析的中心地位。23在我看來,內戰(zhàn)這個概念在哲學上、政治上、歷史上都被起草得很糟糕。我認為理由有很多,掩蓋、否認內戰(zhàn),斷言內戰(zhàn)不存在是權力行使的公理之一。這個公理帶來了巨大的理論影響,因為根據霍布斯或盧梭的觀點,不管怎樣,內戰(zhàn)從未被視為是積極的、中心的,或其自身可成為分析的出發(fā)點;蛘呶覀冋f到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zhàn)爭,如同在社會契約存在之前,15此時,這已經不再是內戰(zhàn)了,而是天然的戰(zhàn)爭(guerre naturelle);自從有了契約,內戰(zhàn)只能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zhàn)爭,在一個通常由契約控制的社會結構里的殘酷的延續(xù);蛘呦喾,人們把內戰(zhàn)構想成是外部戰(zhàn)爭對城市自身某種追溯性的影響,是在國界內戰(zhàn)爭的變遷:所以這就是外部戰(zhàn)爭對國家的恐怖的投影。在這幾種分析中,內戰(zhàn)是事故、是異常,在此范圍內需要避免的是理論和實踐的妖魔化。 然而,我想要把分析引導到相反的方向,即內戰(zhàn)是永久的狀態(tài),以此可以并且必須理解一系列斗爭策略,確切來說,其中的刑罰可作為優(yōu)先的例子。內戰(zhàn)是一切權力斗爭的模板,是一切權力戰(zhàn)略的模板,由此也是一切關于權力和反對權力的模板。這是一個普遍的模板,能有助于理解刑罰特殊戰(zhàn)略的實施和操作:就是監(jiān)禁。我試著想要表明的就是這個規(guī)則,在19世紀的社會里,在持久的內戰(zhàn)和權力對立的策略之中。16手寫稿的結尾處有四頁筆記,在上課時沒有被講到,關于:“將被放在首要方面的,就是斗爭——反對權力的斗爭,或和權力一起的斗爭、或為了權力的斗爭。這就意味著,作為方法的結果,需要剝離社會學的功能主義(fonctionnalisme sociologique)。擺脫以下觀念: ——是整個社會,在模模糊糊的共識中對犯罪或過錯做出的反應; ——這種反應在明確刑罰的法規(guī)、法律、慣例法中成形; ——權力以一種基本規(guī)律的方式(以某些扭曲、濫用或違反規(guī)定的優(yōu)待為代價)實施這種刑罰。 剝離這種功能主義,是把權力的斗爭放在刑事實踐的中心,而不是社會反應。剝離這種功能主義24,同時也是指明它是怎樣形成的;在19世紀初期一種奇怪的責任轉移是怎樣施行的,經過這幾點: ——看起來社會產生犯罪(根據一定的統(tǒng)計數字,以及社會學法律) ——看起來社會被非法活動所傷害、所損害。社會產生自身的危害,惹來自己的敵人。 ——看起來社會要求權力,出于道德大抉擇的原因懲罰犯罪。 這種責任轉移掩蓋了這一事實:犯罪不是社會的問題,懲罰不是社會的關系,而是權力。 在刑事理論層面表達的理念是這樣的,是社會首先關系到懲罰,懲罰應該擔負著保護社會的作用(貝卡里亞,邊沁)。 在陪審團擴大的實踐層面:如果社會被損害了,不是權力或權力的代表有發(fā)言權,而是社會本身。 在犯罪或違法社會學創(chuàng)立的思辨層面,即關于以犯罪和對其懲罰需求為基礎的社會機制的研究。 這種在社會機制下的權力關系的掩蔽,是權力在工業(yè)資本主義的行使方式的特有現(xiàn)象之一。 作為掩蔽的象征,我們提取了兩個場景: ——群眾參與對罪犯的行刑:即權力符號的施展。他們簇擁在斷頭臺周圍觀看展示和酷刑。 ——在夜里私下行刑,但是權力的行使隱蔽在意見調查后面。 同樣可以指明從酷刑到監(jiān)禁的過渡,是怎樣與這種從權力關系到社會機制的滑動相符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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