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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文本規(guī)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權威。
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lián)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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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協(xié)商】
第五條【調(diào)解、仲裁、訴訟】
第六條【舉證責任】
第七條【推舉代表參加調(diào)解、仲裁或訴訟】
第八條【三方機制】
第九條【拖欠勞動報酬等爭議的行政救濟】
第二章調(diào)解
第十條【調(diào)解組織】
第十一條【調(diào)解員】
第十二條【申請調(diào)解的形式】
第十三條【調(diào)解的基本原則】
第十四條【調(diào)解協(xié)議書】
第十五條【不履行調(diào)解協(xié)議可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勞動者可以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申請支付令的情形】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jié)一 般 規(guī) 定
第 十 七 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 十 八 條【政府的職責】
第 十 九 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第 二 十 條【仲裁員】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參加仲裁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仲裁公開原則及例外】
第二節(jié)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
第二十八條【申請仲裁的形式】
第二十九條【仲裁的受理】
第 三 十 條【被申請人答辯書】第三節(jié)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
第三十二條【通知仲裁庭的組成情況】
第三十三條【回避】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開庭通知及延期】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第三十七條【鑒定】
第三十八條【質(zhì)證和辯論】
第三十九條【舉證】
第 四 十 條【開庭筆錄】
第四十一條【申請仲裁后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條【先行調(diào)解】
第四十三條【仲裁案件審理期限】
第四十四條【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案件】
第四十五條【作出裁決意見】
第四十六條【裁決書】
第四十七條【一裁終局的案件】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可訴請撤銷的條件】
第 五 十 條【其他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期限】
第五十一條【生效調(diào)解書、裁決書的執(zhí)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第五十四條【實施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jié)錄)
(2017年6月27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guī)則
(2017年5月8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2017年5月8日)
企業(yè)勞動爭議協(xié)商調(diào)解規(guī)定
(2011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3年1月18日)
實用附錄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勞動訴訟流程示意圖
勞動合同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調(diào)解申請書(參考文本)
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申請書(參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