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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研究
美國貿易調整援助(TAA)制度旨在為因貿易自由化或生產轉移而受損的工人、企業(yè)及農民等提供聯邦政府援助,促進衰退產業(yè)或處于比較劣勢的產業(yè)對進口競爭的積極調整,同時補償他們因貿易自由化而遭受的利益損失,從而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增加,使受損者或輸家支持貿易自由化。與美國傳統(tǒng)進口救濟措施有所不同的是,該制度從應然意義上講屬于貿易調整政策措施或工具,但從實然角度看卻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制度化的貿易自由化補償機制。究其原因,主要取決于美國復雜的貿易政策制定體制與備受爭議的產業(yè)政策等因素。
本書突破傳統(tǒng)貿易政策的研究范式,從政治學、經濟學與法學的視角,采用歷史、比較與實證研究方法,全面而系統(tǒng)地研究了美國貿易自由化進程中的TAA制度。美國推動貿易自由化的經驗啟示對當前正在推行自由貿易協定戰(zhàn)略的中國而言,具有重大意義,同時對構建中國特色TAA制度也具有重要借鑒價值。 本書除前言和結論之外,共分成以下六章: 第一章為導論,分析美國貿易自由化的憲政原理。美國貿易自由化的興起始于“1934年體制”的建立,而快速發(fā)展始于戰(zhàn)后“GAr丌體制”的確立。國會與總統(tǒng)對貿易政策制定權力的爭奪以及以進口競爭產業(yè)為主導的貿易保護主義力量與由出口導向產業(yè)驅動的自由貿易主義力量之間展開了曠日持久的憲政博弈,推動了“1934年體制”的發(fā)展與變遷,塑造了美國貿易自由化的憲政原理。同時,這種憲政博弈造就了美國推動貿易自由化的“四位一體”制度架構。其中,作為貿易自由化促進或拓展機制的“快車道”/“貿易促進授權”制度與作為貿易自由化臨時或緊急保護機制的逃避條款/201條款及作為貿易自由化補償機制的TAA制度之間形成了一種制度化的張力。 第二章為美國貿易調整援助立法的政治動因與經濟理論。毋庸置疑,美國推動的貿易自由化必然產生經濟損害,同時制造受益者或贏家和受損者或輸家。為了應對歐共體的日益崛起,1962年美國加快了貿易自由化的步伐,制定了工人和企業(yè)TAA項目,對受損者或輸家提供補償,并促使他們開展對進口競爭的積極調整。國會創(chuàng)立TAA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尋找對逃避條款的一種替代。因此,TAA制度的建立在政治上是由美國勞工組織推動的,而在經濟上是根據帕累托*及其補償原則理論設計的。 第三章為美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的流變。TAA項目的歷史演變先后經歷了產生與早期階段、擴展階段、削減與重新增長階段、新的發(fā)展階段、緩慢發(fā)展階段與快速發(fā)展階段。TAA制度的創(chuàng)立、發(fā)展與變遷先后受美國《1962年貿易拓展法》、《1974年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與《2002年貿易法》4部國會貿易立法及其對應的4輪多邊貿易談判的影響重大。最為重要的是,“201路線”(“間接路線”)和“TAA路線”(“直接路線”)中資格認證標準的演變恰恰印證了美國在使用“快車道”/“貿易促進授權”制度推動貿易自由化進程中貿易保護主義者要求與時俱進,以使其不斷改革和創(chuàng)新的客觀事實。從發(fā)展動向看,TAA項目發(fā)展面臨如何區(qū)分受對外貿易不利影響而失業(yè)與非受對外貿易不利影響而失業(yè)、如何進一步拓展資格標準以及如何確保資金來源等主要問題。對此,美國國內對TAA項目的改革方向形成了兩種代表性的意見,即完善性改革和根本性改革。 第四章為美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的基本內容。TAA制度可以簡單地歸納為“兩條路線、三個項目”,即“201路線”和“TAA路線”及工人TAA項目、企業(yè)TAA項目與農民TAA項目。每個項目分別由不同的機構管理與實施,具體內容主要涉及資格認證標準和援助措施或利益兩個方面。工人TAA項目由勞工部負責,其援助措施主要包括貿易再調整津貼、培訓、再就業(yè)服務、求職津貼、重新安置津貼及醫(yī)療保險稅收優(yōu)惠等。此外,作為工人TAA項目的特別形式,替代工人TAA項目為年長工人提供了一種替代的援助形式。企業(yè)TAA項目由商務部負責,主要通過全國各地的11個貿易調整援助中心為企業(yè)提供技術援助。作為企業(yè)TAA項目的擴大化形式,產業(yè)TAA項目為整個產業(yè)提供技術援助。農民TAA項目由農業(yè)部負責,旨在為受外國農產品進口沖擊的農民提供技術支持、現金津貼與培訓費用。 第五章為美國TAA制度政策定位、性質界定及法律地位。應然的政策定位與實然的性質界定之間的落差使得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美國歷來備受爭議。美國國內外各界對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分別持10種觀點,形成了4種不同的政策定位,具體指貿易政策工具或進口救濟措施論、產業(yè)政策工具或產業(yè)政策措施論、勞工市場調整項目或勞工市場政策措施論與貿易調整政策工具或貿易調整政策措施論。從貿易政策、產業(yè)政策與勞工市場政策相結合的角度,應當將貿易調整援助制度認定為一種貿易調整政策措施或工具,但從實際發(fā)揮的作用和功能層面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已經成為一種制度化的貿易自由化補償機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其一,美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形成是由其憲政體制決定的,因此在實踐中“201路線”往往優(yōu)于“TAA路線”。其二,認證程序、司法審查及信息管理和監(jiān)控機制等制度瑕疵致使結構調整無法實現。其三,受損者或輸家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對作為補償機制的TAA項目逐漸形成了依賴。除此之外,從WTO層面看,工人TAA項目和企業(yè)TAA項目不違反《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的規(guī)定,同時農民TAA項目基本上符合《農業(yè)協定》的規(guī)定,但性質與前兩個項目有所區(qū)別?傊琖T0體制下美國TAA項目整體上是合法的且可行的,但也應當結合個案進行分析和判斷。 第六章為美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對中國的借鑒。美國在推動貿易自由化進程中進行的制度創(chuàng)新,特別是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的變革和發(fā)展給中國帶來了許多經驗啟示,因此中國在構建具有本國特色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過程中應當學習、借鑒美國的制度設計。自加入WTO以來,中國積極努力地推進貿易自由化,由此產生的產業(yè)安全問題將日益突出。因此,在當下加快產業(yè)結構調整,提升傳統(tǒng)產業(yè)和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國際競爭力的大背景下,制定中國特色貿易調整援助制度不僅是非常必要的,并且是切實可行的。因此,首先,應當制定一個統(tǒng)一協調的、科學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貿易調整政策;其次,在這樣一個政策框架下,重構中國特色貿易救濟法律體系及構建中國特色專向性補貼管理制度;最后,在前兩者的基礎之上對構建中國特色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的若干根本性問題,如立法定位、立法目標、基本原則及立法模式等方面提出基本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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