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對生命科學領域發(fā)明在歐洲的保護和執(zhí)法進行了深度探索,對專利行業(yè)生命科學技術領域的從業(yè)人員、在生命科學領域研發(fā)創(chuàng)新的企業(yè)和研究機構、以及對歐洲專利法律或生命科學技術法律保護感興趣的普通讀者都有較大參考價值。
再版序言
自本書1997年初版至今已18年。18年間,我們見證了生命科學領域的快速發(fā)展。許多那時處于研發(fā)前沿的生物科技公司已不復存在,而新的公司取代了它們,繼續(xù)推進科學研究。在本書初版問世數(shù)年之后完成的人類基因組測序,基于對所獲得的許多新基因的闡明和屬于特定個體的基因,開創(chuàng)了療法的新紀元,從而迎來個體化醫(yī)療的黎明。生物制藥如今已成為暢銷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有許多都是基于抗體的療法。胚胎干細胞具有提升社會整體健康狀況的潛力,然而同時也以嚴肅的倫理問題挑戰(zhàn)著社會。植物基因工程的快速進步改變著我們對于人類生存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問題的答案——我們和我們的子孫后代吃什么。最后,就威脅人類健康的疾病建立模型時,轉基因動物已成為不可或缺的工具,而我們究竟如何在對健康的追求和對動物可能造成的傷害之間達到倫理上正當?shù)钠胶饽兀?/p>
研發(fā)者和立法者在21世紀初繼續(xù)忙于解決上述問題和其他問題。過去的20多年中,立法者和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投入大量精力調(diào)整涉及生命科學發(fā)明的法律和實踐,從而適應快速變遷的技術格局。在此期間,法律和相關解釋多次修改,表明了生命科學領域研究有多么活躍。受到本書第一版出版后的這些變化所激發(fā),以及世界各地朋友和同事們的不停詢問所鼓舞,我們感到推出新版生命科學領域?qū)@謨缘臅r機已然到來。
盡管存在上述種種變化和發(fā)展,本書的本質(zhì)和目標讀者仍然不變。同初版一樣,本次再版仍定位于幫助那些有志于將研發(fā)成果轉化為在歐洲受保護的、可執(zhí)法的權利人的實踐手冊。本書無意于成為生命科學領域所有法律發(fā)展和判決的詳盡解釋;其他許多書已經(jīng)很好地滿足了這一需求。相反地,我們意在通過相關判決和權利要求的具體例子,來解釋有關專利性要求和專利執(zhí)法的問題。從這一點上來講,對于可能沒有受過律師訓練,但仍需要關于生命科學發(fā)明的專利保護因素以及權利要求用語示例的一般指引的讀者,本書可作為學習的起點。為此,如同初版一樣,本書再版的每一章都包含權利要求用語的一般性和具體性的示例。
同時,再版的內(nèi)容在許多重要方面有別于初版。2007年12月,歐洲專利公約2000年修訂案生效實施,代表了歐洲專利公約自1973年生效以來最全面的改革,并涉及與生命科學有關的許多新的實質(zhì)性條款。實際上,歐洲專利公約的許多重要修改都與關于生物技術發(fā)明的法律保護第98/44/EC號歐盟指令有關。該生物技術指令在本書初版發(fā)行時尚未生效,而是于1999年才通過歐洲專利公約實施。這些基本法條的修訂本身也意味著基于歐洲專利公約1973年版本的書籍都需要更新。
盡管初版主要聚焦于生物技術主題,但本次再版討論了生命科學領域更廣泛的話題。其中,對化學領域,特別是初版中沒有涉及的小分子藥物療法做了更詳細的探討。
本次再版與初版之間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刪除了德國國內(nèi)法和法律實踐的相關內(nèi)容。盡管德國仍舊引領歐洲醫(yī)藥市場,但申請人越來越傾向于通過在歐洲專利局的專利申請審查和集中授權獲得在德國的專利保護。單單憑借所處理的案件量,歐洲專利局就已成為生命科學發(fā)明領域新判例法發(fā)展的領頭羊。在這種情況下,再版僅關注歐洲層面是合理的。
最后,再版針對歐洲專利權執(zhí)法增加了一章內(nèi)容。眾所周知,專利的價值只有在執(zhí)法時才變得清晰。與此觀念相對應,新增的一章討論了在歐洲各國國內(nèi)和各國之間執(zhí)法的問題,這些問題在邊界如此靠近的歐洲尤其重要。我們希望新增的這一章能就針對涉嫌侵權人執(zhí)法專利的范圍及考慮因素有所助益,從而使執(zhí)法獲得最大可能的成功。
生命科學技術和法律的發(fā)展不會隨著本書的出版而停滯;該領域的變化永無止境,而變化本身就是好的。但是,為了準備本書底稿,我們不得不確定一個時間截點,超過了該時間截點的所有進一步發(fā)展都不予考慮。我們將時間截點定在2014年8月1日,本次再版對這一日期以后的法律修訂和判例不予考慮。
因此,本書代表了截至2014年下半年,圍繞著生命科學發(fā)明的專利保護和執(zhí)法這一主題,歐洲法律環(huán)境的實際概貌。希望本書能幫助有興趣的讀者進入這令人興奮的領域。
作者:
[德]佛朗茨-約瑟夫??席默(Franz-Josef Zimmer)
德國專利律師,1993
歐洲專利律師,1995
歐洲商標律師,1996
埃伯哈德-卡爾斯-蒂賓根大學:生物化學學士,1985
慕尼黑大學:免疫遺傳學博士,1989
會員:AIPLA, GRUR, FICPI,《生物技術法報告》(BIOTECHNOLOGY LAW REPORT)編委會, 德國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學會(German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美]史蒂文??M澤曼(Steven MZeman)
歐洲專利律師,2005
德國專利律師,2009
歐洲商標律師,2009
加州大學,圣地亞哥分校:化學生物化學學士,1994
耶魯大學:有機化學碩士,1995;化學生物化學博士,1999
[德]詹斯??哈穆爾(Jens Hammer)
德國專利律師,2000
歐洲商標律師,2000
歐洲專利律師,2001
漢堡大學:化學學士,1992;化學博士,1995
牛津大學:無機化學實驗室(碳納米管)歐盟研究員,1996
會員:FICPI, GDCh (德國化學家學會Society of German Chemists)
[德]克萊爾??高德芭(Klara Goldbach)
德國專利律師,1987
歐洲專利律師,1988
歐洲商標律師,1996
達姆施塔特工業(yè)大學:化學學士,1978;分析化學博士,1981
科羅拉多州立大學,F(xiàn)ort Collins分校:博士后,1982-1983
會員:FICPI, LES, GDCh (德國化學家學會Society of German Chemists)
[德]貝恩德??阿萊科特(Bernd Allekotte)
德國律師,1997
美國紐約州律師,1997
帕紹大學,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1995
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碩士,1996
會員:GRUR, VPP, AIPPI
譯者:
黎邈 LexisNexis亞洲區(qū)知識產(chǎn)權顧問,曾任寶潔公司專利律師,法律碩士,具有中國律師資格和中國專利代理人資格
張穎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xié)作北京中心醫(yī)藥生物發(fā)明審查部副室主任,理學碩士,助理研究員
鐘輝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xié)作北京中心醫(yī)藥生物發(fā)明審查部生物工程一室副主任,理學博士,副研究員
李子東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xié)作北京中心醫(yī)藥生物發(fā)明審查部高級審查員,理學博士,副研究員
于仁濤 中國遠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專利總監(jiān),理學博士,副研究員
目錄
A生命科學主題
AⅠ歷史沿革
AⅡ生命科學主題的釋義
B法律法規(guī)
BⅠ歐洲專利公約
BⅡ歐盟法
BⅡ1歐盟生物技術指令及其在歐洲專利公約中的實施
BⅡ2歐盟關于對藥品提供補充保護證書的條例,對兒科藥品延長保護期的條例和對植物保護產(chǎn)品提供補充保護證書的條例
BⅡ3歐共體植物品種權保護條例
BⅡ4歐盟Bolar例外指令
C保護的概述
CⅠ歐洲專利公約體系下的保護
CⅠ1不具備可專利性的主題
CⅠ2排除專利性
CⅠ3授權條件
CⅡ歐盟法律體系下的保護
CⅡ1補充保護證書
CⅡ2植物品種權保護條例提供的保護
D生命科學領域可專利性的主題
DⅠ小分子和聚合物
DⅠ1小分子產(chǎn)品和聚合物的產(chǎn)品權利要求
DⅠ2小分子產(chǎn)品和聚合物的方法權利要求
DⅠ3小分子產(chǎn)品和聚合物的用途權利要求/目的限定型產(chǎn)品權利要求
DⅡ核酸
DⅡ1導言
DⅡ2依照歐洲專利公約保護核酸
DⅢ蛋白質(zhì)
DⅢ1導言
DⅢ2依照歐洲專利公約保護蛋白質(zhì)
DⅣ抗體
DⅣ1導言
DⅣ2依照歐洲專利公約保護抗體
DⅤ微生物
DⅤ1導言
DⅤ2依照歐洲專利公約保護微生物
DⅥ植物
DⅥ1導言
DⅥ2依照歐洲專利公約保護植物
DⅦ動物
DⅦ1導言
DⅦ2依照歐洲專利公約保護動物
DⅧ人體
DⅧ1導言
DⅧ2依照歐洲專利公約保護人體
E專利侵權
EⅠ導言
EⅠ1訴訟前的注意事項
EⅠ2跨境問題
EⅡ保護范圍
EⅡ1權利要求解釋和字面侵權
EⅡ2等同侵權和目的性解釋
EⅡ3特殊權利要求類型
EⅡ4專利的效力——概論
EⅡ5與生命科學相關的特殊問題
EⅢ執(zhí)法選擇
EⅢ1導言
EⅢ2警告信
EⅢ3刑事訴訟
EⅢ4邊境查封
EⅢ5對于案件實質(zhì)內(nèi)容的判決
EⅣ反壟斷
EⅣ1導言
EⅣ2專項調(diào)查(制藥行業(yè))
EⅣ3有償延遲協(xié)議/Lundbeck決定
EⅤ單一專利和統(tǒng)一專利法院
EⅤ1導言
EⅤ2語言
EⅤ3統(tǒng)一專利法院
EⅤ4法律淵源
EⅤ5臨時措施
EⅤ6當事人及其在統(tǒng)一專利法院的代理人
EⅤ7程序性問題
附錄
原書索引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