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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手段原則”規(guī)則化研究

“最后手段原則”規(guī)則化研究

定  價:98 元

        

  • 作者:楊春然 著
  • 出版時間:2020/9/1
  • ISBN:9787010216782
  • 出 版 社:人民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4.04 
  • 頁碼:374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小16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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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國家通常將最后手段原則視為道德原則,德國學界卻普遍認為其為憲法原則。在我國,除了罪刑法定原則外,由于以死刑和自由刑為核心的刑罰總存在著“剝奪過剩”的問題,“人權”的入憲必然會推導出刑法是最后的手段的結論。最后手段原則與比例原則有相同的訴求,即也由適當性、必要性和權衡性等三個子原則構成。然而,由于最后手段原則主要表達的是權力主體的一種自我克制義務,再加上法益的概念的模糊性和民主制度,所以,該原則雖有批評功能,但很難獲得司法適用力。只有當刑法禁止與民法或者其他法律發(fā)生沖突,最后手段原則能反映被告人的權利時,才具有直接限制刑法禁止適用范圍的功能。而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保持構成要件要素與正當化事由的分立,并賦予后者有否定符合刑法禁止的行為的違法性的效力,所表達的其實就是最后手段原則的外部訴求。而兩階層犯罪論體系主張符合性判斷與違法性判斷合并,實際上否定了最后手段原則司法適用的路徑,而且,這還忽視了強調(diào)形式理性的公法與不拒絕實質判斷的私法無法融合的問題,特別是,這種做法違反了憲法上的分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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