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第二版仍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第三條道路”,突出實踐性,研究方法不變,體系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立場觀點不變,行文風格不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增加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學派之爭的*新進展。(2)修改了部分涉及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釋變化的內容。(3)增加一些熱點案件分析,如昆山反殺案、非法經營玉米案、陸勇案、e租寶案等。(4)增加了部分新類型案件的內容,如在共同犯罪一章中增加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認定的內容;在財產犯罪一章中增加了第五節(jié),分析了網絡支付型侵財犯罪的行為類型及罪名適用;在公共秩序犯罪一章中,結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增加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認定;在職務犯罪一章中增加了第五節(jié),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詳細分析了行賄受賄犯罪中“特殊情節(jié)”的理解與認定。(5)增加了第十一章“結果無價值論之于經濟犯罪”,對非法經營罪、食品藥品犯罪、互聯(lián)網金融犯罪的認定方法、行政犯認定方法與理念等進行了闡述。
本書以結果無價值論為視角,所論述的實質刑法觀與結果無價值論具有一體兩面的關系。本書在寫作時仍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第三條道路”,突出實踐性,研究方法不變,體系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立場觀點不變,行文風格不變。本書對刑法學總論和分論的諸多疑難問題進行深刻闡述,是國內由基層司法實踐者以結果無價值論為研究對象的刑法學專著;也是立足司法實踐,結合案例,橫貫刑法總論與分論系統(tǒng)研究結果無價值論的刑法學專著。
第二版前言
這本書是幸運的,在實務界和學術界獲得“雙重”不錯口碑,讓我受寵若驚。在實務界,一些辦案部門甚至人手一冊,大概是因為喜好我這種“穿梭于理論與實踐之第三條道路的務實研究方法和通俗易懂的語言風格;在學術界,一些刑法學者向研究生推薦此書,大概是好奇我如何從實踐的角度探究這樣一個刑法學基礎命題。這本書還獲得了一些獎項:剛出版沒多久就獲得了首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提名獎,一年后又相繼獲得了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市面上早已無貨,偶見某網購平臺上高價出售影印本。很多網友催促我再版,在2020年我終于決定再版了。
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到底在爭論什么?其意義特別是實踐意義何在?為方便讀者閱讀,筆者有必要在第二版前言中再做個簡單的交代。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之爭的核心是違法性的本質問題。結果無價值論的基本立場是違法性的本質在于侵害法益,行為無價值論的基本立場是違法性的本質在于違反規(guī)范(今天的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所說的規(guī)范已經清洗掉倫理因素成為行為規(guī)范),并由此輻射到幾乎所有的刑法學問題。對于司法實踐來說,這個立場之爭的價值不可估量。事實上,近年來出現(xiàn)的一系列奇葩案件均與此有關。例如,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案,從結果無價值論的角度來說,違法性的本質是侵害法益,收購玉米有利于糧食流通,有利于解決農民賣糧難的問題,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收入,無法找出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具有實質違法性,也就不可能構成犯罪;從行為無價值論的角度來說,違法性的本質是違反規(guī)范,可能會認為王力軍無證經營的行為違反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規(guī)范,屬于非法經營,很容易得出非法經營罪的結論。再如,行為人自己飼養(yǎng)的鸚鵡孵化出多只小鸚鵡,出售給他人。從結果無價值論的角度看,這種行為促進了動物的繁衍,法益侵害的實質違法性無從體現(xiàn),以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定罪并處以重刑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從行為無價值論的角度來說,刑法及相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均規(guī)定不得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工飼養(yǎng)二級保護以上的動物屬于珍貴野生動物),行為人的出售行為違反了規(guī)范,很容易得出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的結論(盡管行為無價值論者可能不會同意這個結論,但這個結論卻是符合行為無價值論之理論邏輯的)。因此,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之爭絕非僅僅是一個刑法教義學問題,更是一個實踐性問題,它們實實在在地影響著司法實踐。
與前幾年的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之爭的熱烈場面相比,這兩年論戰(zhàn)的溫度似乎有所降低,甚至一些學者懷疑這一學派之爭的價值。這種論調是嚴重錯誤的。日本學者井田良(行為無價值論者)指出,“我們如今經常聽到有人說,結果不法與行為不法的爭議已經是過去式,而不是現(xiàn)在式了。我的看法恰好相反……探究刑事不法的本質,就是在探究國家刑罰的理據。那是刑法*根本的問題,在任何時代都不會過時,認為這個問題已經被解決而沒有討論價值的人,是犯了嚴重的錯誤!辈环ǎㄟ`法)與責任是犯罪論乃至整個刑法學兩大核心問題。不法(違法)討論的是國家刑罰權發(fā)動的理由;責任則是劃定非難可能性的限度,即只有具有非難可能性的人,才值得給予刑罰處罰!安环ㄊ前l(fā)動刑罰的引擎,罪責則是它的剎車。不法是在創(chuàng)設國家的刑罰,罪責則是在限制它,想要買汽車的人,主要關心的是引擎”,所以就可以理解為什么不法(違法)論問題會成為刑法釋義學上*重要的爭論了。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這兩種立場彼此沒有妥協(xié)余地,雙方意見的對立,至今仍然將日本的刑法學者分為兩大陣營”。我國的不法(違法)論領域有太多的問題遠未解決,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之爭還很不深入,剛剛破土而出的立場意識萌芽需要用心呵護,剛剛燃起的學派之爭火苗需要用力助燃?梢哉f,只要承認不法(違法)論是刑法學的核心領域,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之爭就不會過時!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之爭,“似乎應從宏觀的理念和立場層面,回歸到更為技術性、操作性的實際問題之上”。本書立足實踐,討論的主要是技術性和可操作性問題,主要為實踐人士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路徑,順便向學界呈現(xiàn)實踐需求。
實踐性依然是本書的*大特色。刑法學中,從來就沒有純理論的東西,也從來就沒有純實務的問題。從來就沒有只需實務技巧而無須法學理論來解決的案件,也從來就不需要只知法條而對法學理論一竅不通的法律人才?繒硯讉法條就能辦案的時代一去不復還;靠諳熟幾個司法解釋就能把案件辦好的時代一去不復還;靠純粹理論推演而絲毫不顧實踐需求就能研究出經世致用法學成果的時代一去不復還。我國刑法學研究的歷史軌跡是這樣的:移植蘇俄—借鑒德日—轉向實踐。我們已經走過了前兩個階段,現(xiàn)在已經站在第三個階段“轉向實踐”的十字路口。當今中國,社會各領域、綜合國力正在與大國形象相匹配,刑法學作為一國法治和文化的軟實力,應該到了與大國形象相匹配的時候,需要“用世界的眼光,解決中國的問題”,到了回歸本土、回歸實踐的時候!回歸本土向何處找尋學術資源?那就只能是判例和司法實踐。這也是法學研究具有實踐品格的應有之義。
本書第二版仍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第三條道路”,突出實踐性,研究方法不變,體系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立場觀點不變,行文風格不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增加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學派之爭的*新進展。(2)修改了部分涉及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釋變化的內容。(3)增加一些熱點案件分析,如昆山反殺案、非法經營玉米案、陸勇案、e租寶案等。(4)增加了部分新類型案件的內容,如在共同犯罪一章中增加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認定的內容;在財產犯罪一章中增加了第五節(jié),分析了網絡支付型侵財犯罪的行為類型及罪名適用;在公共秩序犯罪一章中,結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增加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認定;在職務犯罪一章中增加了第五節(jié),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詳細分析了行賄受賄犯罪中“特殊情節(jié)”的理解與認定。(5)增加了第十一章“結果無價值論之于經濟犯罪”,對非法經營罪、食品藥品犯罪、互聯(lián)網金融犯罪的認定方法、行政犯認定方法與理念等進行了闡述。
在當下,用心經營一本專著是不容易的,因為學術考核機制倒逼學者們忙于在各種C刊上拼命發(fā)表文章。在這種背景下,花多年時間去寫一本專著似乎有點“傻”。所以,在當下法學界,論文集易見,專著難得。為了追求C刊論文的“GDP”,同一作者的不同文章之間立場相互矛盾、觀點相互齟齬,屢見不鮮。這些似乎不太正常,但又無力扭轉,唯有做好自己的事!袄碚撆c實踐相結合、實體與程序相結合”是我一直堅守的研究方法,當年寫完《結果無價值論的實踐性展開》一書后,又寫了程序法專著《刑事證據審查三步法則》,接下來的目標是再寫一本真正的實體法與程序法高度融合、自成體系的著作。在此過程中,為了緊跟“時代脈搏”,對前兩本書在必要時進行修訂是用心“經營”專著的必然要求。
修訂這本書的過程中,我正在恩師劉艷紅教授門下攻讀刑法學博士研究生,追隨劉老師的實質刑法觀。正如本書第*版所論述的,實質刑法觀與結果無價值論具有一體兩面的關系,本書的再版依然體現(xiàn)了實質刑法觀的思想,特別是劉老師近年來一直倡導的“實質出罪”的思想,在此特別向恩師表達謝意!
對本書第*版出版后給予鼓勵、指正的家人、師友、讀者們表達誠摯的謝意!
李 勇
2020年1月7日定稿于金陵
李勇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師從劉艷紅教授),全國檢察業(yè)務專家、第五屆江蘇省優(yōu)秀青年法學家、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教官、江蘇省檢察官學院兼職教師,南京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法學院、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兼職碩士生導師,微信公號“悄悄法律人”創(chuàng)立人(中央政法委“四個一百”優(yōu)秀微信公號、全國檢察自媒體二十強)。
目 錄
上 篇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jié) 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概說
第二節(jié) 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爭點概要
第三節(jié) 中國刑法應采取的立場
·第二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犯罪構成
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四要件的困境
第二節(jié) 德、日三階層的危機
第三節(jié) 結果無價值論視角下的重構
·第三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客觀歸責
第一節(jié) 結果無價值論與客觀歸責理論的關系
第二節(jié) 傳統(tǒng)因果關系理論之批判
第三節(jié) 客觀歸責理論之提倡
·第四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違法阻卻事由
第一節(jié) 違法阻卻事由的本質
第二節(jié) 防衛(wèi)意圖之否定
第三節(jié) 偶然防衛(wèi)的處罰邊界
第四節(jié) 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
·第五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犯罪形態(tài)
第一節(jié) 著手的認定
第二節(jié) 既遂的判斷
第三節(jié) 不能犯的處罰邊界
·第六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共同犯罪
第一節(jié) 部分犯罪共同說之主張
第二節(jié) 修正的惹起說之提倡
第三節(jié) 不作為共犯的處罰邊界
下 篇
·第七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性犯罪
第一節(jié) 強奸罪新問題
第二節(jié) 強制猥褻、侮辱罪之認定
第三節(jié) 猥褻型犯罪的保護法益及其立法完善
·第八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財產犯罪
第一節(jié) 對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毀壞”的理解
第二節(jié) 侵占罪中“遺忘物”的認定
第三節(jié) 騙盜交織型犯罪的界分
第四節(jié) 財產犯罪數額問題的檢討
第五節(jié) 網絡支付型侵財犯罪的行為類型及罪名適用
·第九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公共秩序犯罪
第一節(jié) “無被害人”犯罪保護客體之反思
第二節(ji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效應之檢討
第三節(jié) 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
第四節(jié)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的司法認定
第五節(jié)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認定
·第十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職務犯罪
第一節(jié) “特定關系人”受賄問題的反思
第二節(jié) 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理解與認定
第三節(jié) 受賄罪中“及時退交”的理解與認定
第四節(jié) 非典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理解與認定
第五節(jié) 行受賄犯罪中“特殊情節(jié)”的理解與認定
·第十一章 結果無價值論之于經濟犯罪
第一節(jié) 經濟犯罪“形式化”“口袋化”反思與解決路徑
第二節(jié) 行政犯的內涵及其認定方法
第三節(jié) 互聯(lián)網金融犯罪“穿透式”審查
·參考文獻
·案例索引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