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書單推薦
新書推薦
|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房屋買賣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全書共分為四個篇章,分別為“第一章 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簽約環(huán)節(jié)”“第二章 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履行環(huán)節(jié)”“第三章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約環(huán)節(jié)”“第四章 二手房買賣合同履行環(huán)節(jié)”,涵蓋了我國社會商品房和二手房買賣領域及不同環(huán)節(jié)常見的法律問題。本書首先分別通過五個案例和六個案例,對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簽約環(huán)節(jié)和履行環(huán)節(jié)最為常見的糾紛進行了詳細解讀;其次又各以五個案例,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簽約和履行環(huán)節(jié)最為常見的糾紛作出了具體解析。案件類型全面,案例選取新穎且具有代表性,法律條文解讀細致,知識拓展深入淺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讀性。
【案情回顧】生動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隱藏的法律糾紛及隱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問題,條分縷析釋明法律依據(jù)
【知識拓展】觸類旁通,延伸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普法提示】一針見血指出應對方案,提升讀者法治素養(yǎng)
一句話推薦:
以生動有趣的案例闡述房屋買賣糾紛熱點難點問題,向有意進行房屋買賣的讀者群體及社會大眾讀者介紹房屋買賣法律知識及房屋買賣出現(xiàn)糾紛時的維權方式。
魯桂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1980年11月參加工作,曾任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經濟庭庭長、審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副院長,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黨組書記、副院長、代理院長,黨組書記、院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2011年11月任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員會政治部主任。2015年6月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第一章?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簽約環(huán)節(jié)
案例一?商品房認購與定金——簽訂認購書后未簽訂正式合同,定金能否退回? / 003
案情回顧 / 003
(一)簽訂認購書后,合同沒簽成 / 003
(二)案件審理過程 / 004
法理分析 / 005
(一)認購書的性質 / 005
(二)認購書的約束力 / 007
(三)定金的處理 / 008
知識拓展 / 009
(一)定金要以書面合同形式約定 / 010
(二)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 010
(三)定金數(shù)額有限制 / 010
(四)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競合適用 / 010
普法提示 / 011
(一)審慎簽約,勿沖動消費 / 011
(二)盡力留證,勿一問三不知 / 011
案例二?開發(fā)商預售的房屋都是商品房嗎?——解析《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 / 012
案情回顧 / 012
法理分析 / 013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 / 014
(二)商品房的概念、分類和特征 / 014
知識拓展 / 015
(一)商品房以外可預售的房屋 / 015
(二)法律與司法解釋 / 017
普法提示 / 018
(一)擦亮慧眼,購買時看清房屋類型 / 018
(二)耳聽八方,訴訟時注意法官釋明 / 019
案例三?認真對待賣房廣告——商品房銷售廣告被視為要約的條件 / 021
案情回顧 / 021
(一)案件事實 / 021
(二)訴辯意見 / 022
(三)爭議焦點 / 022
法理分析 / 023
(一)視為要約的條件 / 023
(二)個案具體辨析 / 025
知識拓展 / 026
(一)商品房銷售廣告 / 026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 / 028
(三)虛假廣告的認定 / 030
普法提示 / 031
(一)審閱文本,排除權利限制條款 / 031
(二)協(xié)商補充,將關鍵事項明確 / 032
(三)留存資料,避免糾紛時有理無據(jù) / 032
(四)專業(yè)介入,讓訴求更站得住腳 / 032
案例四?房屋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房屋預售合同五證不全時的合同效力如何? / 033
案情回顧 / 033
法理分析 / 035
(一)本案房屋預售合同為什么被法院確認無效? / 036
(二)關于合同無效的后果問題 / 037
(三)關于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問題 / 037
知識拓展 / 038
(一)商品房預售和現(xiàn)售的區(qū)別 / 038
(二)什么是商品房銷售“五證齊全”? / 039
普法提示 / 040
(一)查看開發(fā)商銷售房屋的五證是否齊全 / 040
(二)查驗商品房開發(fā)商是否具有房地產開發(fā)資質和房屋性質 / 041
(三)審慎簽訂商品房預售或買賣合同 / 041
案例五?團購預售商品房應當注意的問題——未成功購房,團購費怎么辦? / 042
案情回顧 / 042
(一)老張參加期房團購,買到問題房 / 042
(二)討要無門,訴至法院 / 043
(三)法院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043
法理分析 / 044
(一)本案中的被告主體問題 / 044
(二)老張所簽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 / 045
(三)居間費用應否退還 / 045
知識拓展 / 046
(一)合同成立的條件 / 046
(二)我國法律有關居間合同的規(guī)定 / 047
(三)購買期房應當注意什么? / 047
(四)付款憑證問題 / 048
普法提示 / 048
(一)購房人購買期房時,應當首先審查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048
(二)很多團購看上去優(yōu)惠,實際陷阱頗多 / 048
(三)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 / 049
(四)提升法律素養(yǎng),掌握應有的法律常識 / 050
第二章?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履行環(huán)節(jié)
案例一?賣房人不同違約情形應承擔相應責任 / 053
案情回顧 / 053
(一)案件事實 / 053
(二)訴辯經過 / 054
(三)審理結果 / 055
法理分析 / 056
(一)違約金與違約責任 / 056
(二)不可抗力與免責事由 / 057
(三)住宅樓產權證與房屋產權證 / 058
知識拓展 / 060
(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的效力 / 060
(二)建設工程規(guī)劃和建設用地規(guī)劃 / 061
(三)業(yè)主的成員權及公共設備設施 / 061
普法提示 / 061
案例二?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認定 / 063
案情回顧 / 063
法理分析 / 065
(一)為什么首次交房失敗的責任由賣方乾朝公司承擔? / 065
(二)為什么買方趙亮第二次拒絕收房的理由不成立? / 066
知識拓展 / 067
(一)交房是否等同于“交鑰匙”? / 067
(二)商品房交付的法律意義 / 067
(三)商品房交付的條件 / 068
(四)常見預售商品房交付問題及處理 / 069
普法提示 / 070
(一)做足功課 / 070
(二)吃透合同 / 071
(三)擦亮眼睛 / 071
案例三?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商品房質量問題的處理 / 072
案情回顧 / 072
法理分析 / 074
(一)涉案房屋質量問題的認定 / 074
(二)買受人行使解除權的依據(jù) / 075
(三)房屋買賣關系解除的后果 / 075
知識拓展 / 076
(一)常見的房屋質量問題 / 076
(二)出賣人的維修義務 / 077
(三)對商品房質量問題的處理 / 079
普法提示 / 079
(一)把好簽約關 / 079
(二)注意保存證據(jù) / 079
(三)用好住宅質量保證書 / 080
案例四?關注合同中的“其他”——《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中的其他設施交付問題 / 081
案情回顧 / 081
(一)喬遷之喜引起的訴訟 / 081
(二)審理過程 / 082
法理分析 / 084
(一)合同糾紛類案件,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jù) / 084
(二)合同約定不明的法律適用問題 / 084
(三)違約金調整的適用 / 086
知識拓展 / 087
普法提示 / 090
(一)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在房屋銷售過程中應增強主體責任意識 / 090
(二)購房人應增強契約意識 / 091
(三)出現(xiàn)糾紛要理智處理,留存證據(jù),合理制定維權目標 / 092
案例五?過戶前商品房被開發(fā)商的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了怎么辦?——解析買房人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094
案情回顧 / 094
(一)半路殺出程咬金——煮熟的鴨子也會飛走? / 094
(二)峰回路轉能否見柳暗花明? / 095
法理分析 / 097
(一)《內部認購書》能否算作商品房買賣合同? / 098
(二)劉大爺名下已有房屋,是否不符合“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要求? / 099
知識拓展 / 101
(一)過戶前,購房人對房屋享有什么權益? / 101
(二)強制執(zhí)行時對購房人的權利破格優(yōu)先保護的情形 / 102
(三)什么是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104
普法提示 / 104
(一)規(guī)范簽約 / 104
(二)積極謹慎履約 / 105
(三)誠信訴訟 / 105
案例六?開發(fā)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怎么辦?——逾期辦證違約金的適用與調整 / 106
案情回顧 / 106
法理分析 / 107
知識拓展 / 108
(一)違約金的同時主張 / 108
(二)違約金的分段主張 / 108
(三)王芳的違約金主張為何未得到支持? / 109
普法提示 / 110
(一)重點關注合同重要條款 / 110
(二)注意證據(jù)的保存 / 110
第三章?二手房買賣合同簽約環(huán)節(jié)
案例一?購買二手房要注意簽約流程和細節(jié)——避免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而導致合同無效 / 115
案情回顧 / 115
法理分析 / 118
(一)合同無效的相關規(guī)定 / 118
(二)共有人擅自出售房屋不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119
知識拓展 / 119
(一)當事人主張惡意串通要考慮證據(jù)的證明標準 / 119
(二)惡意串通存在雙方共同作為的情形,也存在相互配合的行為 / 120
普法提示 / 120
(一)房屋手續(xù)是否齊全 / 120
(二)要了解房屋是否存在共有權人 / 121
(三)購房人應當對所選房屋進行勘驗 / 121
案例二?“陰陽合同”的效力——規(guī)避國家稅收政策的合同效力認定 / 122
案情回顧 / 122
法理分析 / 124
(一)“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 / 124
(二)“陽合同”價格條款效力問題 / 125
(三)房屋真實的交易價格如何認定? / 125
(四)稅費如何負擔? / 126
知識拓展 / 126
(一)“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 / 126
(二)“陰陽合同”的危害 / 127
(三)“陰陽合同”的形式 / 127
(四)“陰陽合同”的簽訂 / 127
(五)“陰陽合同”的效力 / 128
(六)“陰陽合同”的履行 / 128
(七)杜絕“陰陽合同”的舉措 / 128
普法提示 / 129
(一)誠信簽訂買賣合同 / 129
(二)“陰陽合同”簽不得 / 129
(三)認真閱讀、理解合同 / 129
(四)積極保存簽約證據(jù) / 130
(五)積極理性溝通 / 130
案例三?解除房屋抵押責任歸屬——房屋買賣合同簽約時注意事項 / 131
案情回顧 / 131
法理分析 / 133
(一)訴爭房屋的解押義務應由誰負擔? / 134
(二)買方何小麗是否具有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行為? / 134
(三)中介公司責任問題 / 135
知識拓展 / 135
(一)簽訂合同前注意事項 / 135
(二)簽約過程中注意事項 / 136
(三)簽約后注意事項 / 138
普法提示 / 138
(一)確認是否屬于學區(qū)房 / 138
(二)了解落戶時間 / 139
(三)戶口遷入遷出 / 139
(四)違約條款約定 / 139
案例四?共有人擅自賣房,買房人怎么辦?——房屋共有人意愿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責任分擔 / 140
案情回顧 / 140
法理分析 / 141
(一)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 141
(二)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還存在繼續(xù)履行的可能? / 142
(三)致使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違約方的認定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 145
知識拓展 / 146
(一)共有房屋買賣中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識別 / 146
(二)共有房屋買賣中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的法律效果 / 147
普法提示 / 150
案例五?“新盤”與“新房”——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經紀公司必要的說明、告知義務 / 152
案情回顧 / 152
法理分析 / 155
(一)買方王小明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其已付定金是否可以退還? / 155
(二)第一樓房產經紀公司是否盡到了必要的說明告知義務? / 156
知識拓展 / 157
普法提示 / 158
第四章?二手房買賣合同履行環(huán)節(jié)
案例一?房屋出賣人死亡后的合同履行問題——夫或妻一方出售拆遷安置房屋后死亡的合同履行問題 / 163
案情回顧 / 163
法理分析 / 165
(一)物權歸屬 / 165
(二)合同履行 / 167
知識拓展 / 168
(一)合同合法有效 / 168
(二)合同標的具備履行條件 / 168
(三)合法維權 / 169
普法提示 / 170
案例二?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實際交付的房屋與約定不一致責任由誰承擔? / 172
案情回顧 / 172
(一)糾紛始末 / 172
(二)法院判決 / 173
法理分析 / 174
知識拓展 / 177
普法提示 / 178
(一)遵守契約精神 / 178
(二)妥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 178
(三)注重證據(jù)的保留 / 179
(四)慎重拒收房屋和行使合同解除權 / 179
案例三?二手房買賣過程中,遇到“兇宅”怎么辦?——解析司法實務對“兇宅”的認定及處理 / 180
案情回顧 / 180
(一)老伴不堪病痛折磨在樓道自縊身亡 / 180
(二)老伴去世后,老杜將房屋售予王女士 / 180
(三)王女士裝修過程中聽聞房屋竟是“兇宅” / 181
(四)王女士一怒之下訴請法院撤銷二手房買賣合同 / 181
(五)老杜構成欺詐,合同應予撤銷并由老杜賠償損失 / 182
法理分析 / 183
(一)允許反悔——遇到“兇宅”的維權途徑 / 183
(二)存在限制——維權的時間很重要 / 184
知識拓展 / 186
(一)何謂“兇宅”? / 186
(二)中介格式合同中“兇宅”的“貓膩” / 187
(三)“兇宅”買賣合同就一定會被撤銷嗎? / 188
(四)出售房屋時,賣方應該披露哪些信息? / 188
普法提示 / 189
(一)買方:防患未然,該出手時就出手 / 189
(二)賣方:誠實信用,以免竹籃打水一場空 / 190
案例四?賣舊買新——房屋連環(huán)買賣中的風險防范 / 191
案情回顧 / 191
(一)通過賣舊買新方式進行的房屋置換容易引發(fā)爭議 / 191
(二)法院審理結果 / 193
法理分析 / 195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 / 195
(二)“連環(huán)買賣”法律關系的認定 / 195
(三)解除權的享有 / 196
(四)違約金的承擔 / 197
知識拓展 / 197
(一)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怎么辦? / 197
(二)前一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一手買受人權利如何保障? / 198
(三)房屋連環(huán)買賣,均未辦理產權登記怎么辦? / 198
普法提示 / 199
(一)要高度重視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 / 199
(二)要確保房屋買賣合同盡可能包括協(xié)商一致的全部內容 / 199
(三)要正確認識附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 / 199
案例五?合同的無責解除——政府調控政策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時如何處理? / 201
案情回顧 / 201
(一)
買方因新政導致首付款增加150萬元,無力支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 201
(二)案件審理過程 / 202
法理分析 / 203
(一)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是否確實影響了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
履行? / 203
(二)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對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礙程度是否嚴重? / 204
(三)合同對于履行障礙是否有特殊約定? / 205
(四)合同解除后的結果如何處理? / 206
知識拓展 / 206
普法提示 / 207
(一)準確解讀相關政策 / 207
(二)完善合同審慎簽約 / 208
(三)誠信履約及時止損 / 208
案例一??
商品房認購與定金
——簽訂認購書后未簽訂正式合同,定金能否退回?
劉佳
近幾年的樓盤銷售現(xiàn)場可謂一片火爆,提前幾個月便要排卡、排號,到了現(xiàn)場更是紅旗招展、人山人海。很多購房者匆忙看了沙盤,逛了樣板間,在非常短的時間內便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并交納了定金。按理說,買房可是大事,不能“沖動消費”,但如果回家之后不想買了,或者簽正式合同時和開發(fā)商沒談攏,又或者后來發(fā)現(xiàn)交易細節(jié)或房屋情況和當初售樓人員介紹的不一樣了,那房子能不能不買?定金能不能退?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答案,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介紹這類糾紛的處理思路。
案情回顧
(一)簽訂認購書后,合同沒簽成
2018年10月15日,老陳經朋友介紹到北京市一處新開發(fā)的樓盤“風景花園”看房,看房后對小區(qū)的環(huán)境、房屋的戶型都很滿意,于是決定在該小區(qū)購買一處住房。當日,老陳(乙方)與開發(fā)商風景公司(甲方)簽訂了一份《認購書》,約定:一、乙方擬購買甲方開發(fā)的“風景花園”1號樓1601號房,房價為每平方米34390元,總價為6215300元……三、1.乙方在簽訂本認購書的同時,交付甲方50000元定金,定金不計利息,并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沖抵購房首付款。2.乙方應于本認購書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甲方售樓處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3.若乙方未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到甲方售樓處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及其他附件和相關文件,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認購房屋,已交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認購書,自行處置該房屋且無須另行通知乙方;但甲方如在前述期限內將上述房屋另售他人,應雙倍返還乙方已交付的定金,同時本認購書自動失效,雙方權利義務即時終結……6.乙方已充分了解所認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有關購房協(xié)議條款以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7.涉及國家和地方限購政策,乙方保證在簽訂本認購書時乙方符合限購政策允許的買受人資格……五、本認購書一式二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一份,本認購書自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失效。同日,老陳從風景公司處領取由風景公司工作人員代為簽名的一份“風景花園誠意金申領單”。次日,老陳向風景公司交納定金50000元,風景公司工作人員向老陳開具一份定金收據(jù),同時在《認購書》上注明1601號房價格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待定。在這之后,老陳多次催促風景公司要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因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清房款還是分期付清房款存在爭議等原因,導致雙方至今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老陳于2019年11月15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開發(fā)商風景公司雙倍返還老陳購房定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開發(fā)商風景公司賠償老陳延誤一年時間購房的損失18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開發(fā)商風景公司承擔。
(二)案件審理過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及的《認購書》和誠意金申領單均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在簽署正式合同前所訂立的文書,是對雙方買賣房屋有關事項的初步確認,其性質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依照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關系,預約具有先于本約且以訂立本約為合同目的的法律性質。本案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認購書》和誠意金申領單,且原告已交付定金之后,均負有進一步協(xié)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義務。另根據(jù)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的內容需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應由當事人自愿決定,法律不能強制當事人簽訂合同。原告簽署的《認購書》上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為《認購書》簽訂后7日內,但雙方未對簽訂合同的具體時間及付款方式進行約定,原告不能接受被告要求其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并由此發(fā)生爭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應認定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出賣人風景公司應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遲延購房損失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現(xiàn)已失效,相關規(guī)定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原告與被告風景房地產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簽訂的《認購書》;二、被告風景房地產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定金50000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老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老陳上訴稱,本案雙方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可以歸責的,是被上訴人風景公司的過錯造成的,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判令被上訴人雙倍返還上訴人定金100000元,賠償上訴人延誤一年時間購房的損失180000元,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風景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簽訂《認購書》后,因未協(xié)商一致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是否可以解除?2.是否適用定金罰則?
法理分析
(一)認購書的性質
分析本案中的《認購書》如何處理,首先應當界定該《認購書》的性質,F(xiàn)實生活中,開發(fā)商經常會讓購房者簽訂購房意向書、承諾書、認購書等文件,并且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意向金、申購款等,這些文件雖然名稱不同,但其本質作用大體一致,就是將購房者的購房意向初步固定下來。而且很多時候,房屋屬于期房,甚至開發(fā)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時候先簽認購書,把房屋預訂出去,有助于開發(fā)商回籠資金和申請貸款。
認購書的性質從兩個層面分析。首先,無論所簽訂的文件名稱叫什么,只要雙方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那么就成立了一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其次,合同又分為預約和本約。預約通常是指簽訂于本約之前的、為保障本約的順利簽署而訂立的合同,通常包含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預約合同的簽訂并非商品房買賣關系的真實建立,雙方仍存在于前合同階段,直到本約簽訂才算正式建立了商品房買賣法律關系。
如何判斷認購書是不是預約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從該條文看,認購書認定為本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二是開發(fā)商已經收取了購房款。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商品房認購書內容包含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房號、建筑面積)、總價或單價、付款時間、付款方式、交付條件及日期,就可以認定該認購書已經基本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條件。
反觀本案,老陳簽訂的《認購書》僅約定了當事人的名稱、房屋坐落及房號、單價、面積和總價,對于付款方式和期限、交房時間和標準、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均沒有約定。而且該《認購書》中也明確約定了雙方將進一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協(xié)議的條款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這也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關于預約合同的定義。因此,結合本案《認購書》的內容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認購書》應為預約性質。
(二)認購書的約束力
那么,認購書作為預約合同是否具有約束力?一旦簽訂了認購書,這房子是不是就必須買了?這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認購書作為一份合同,其效力是獨立的、有效的。這就意味著無論之后是否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中已經落實到白紙黑字上的內容,是必須要遵守的!睹穹ǖ洹返谒陌倬攀鍡l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梢,當事人如果違反了認購書的約定,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例如:如果開發(fā)商在購房者簽了認購書之后,本來應該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下來之后通知購房者前來簽訂正式合同,但后來房屋漲價了,開發(fā)商為了牟利沒有通知原來的認購者,而是將房子另行出售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就違反了認購書的約定,不僅要承擔定金罰則,還有可能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又如,購房者簽了認購書之后,回家和家人商量了,認為選擇的戶型不好,在簽訂正式合同時要求更換房號,否則拒絕簽訂正式合同,這種情況是對認購書中已經協(xié)商一致的內容的變更,如果開發(fā)商不同意變更,那么購房人拒絕簽約就構成了違約,同樣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偠灾,認購書中已經約定好的內容是不容任何一方隨意更改的,否則都是對認購書的違反。
其次,認購書的具體約束力內容是:雙方僅負有就合同具體內容繼續(xù)磋商,并在將來的一定期限內訂立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將預約推進到本約的義務,并無必須締約的義務,認購書不能強制實際履行。至于能否達成協(xié)議,應該視雙方之后具體的協(xié)商結果而定。而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必須完全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為當事人合意的結果。這是因為締約是一種行為,任何人,包括法院都沒有強制締約的權力!逗贤ā返谝话僖皇畻l(現(xiàn)已失效,相關規(guī)定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睂㈩A約轉化為正式本約的這一行為,就是該條規(guī)定的不適于強制履行的債務標的。
(三)定金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1.因協(xié)商不成,未簽訂正式合同的
因對認購書中未約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屬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未簽訂正式合同的,開發(fā)商應當將定金返還。
2.購房人違反認購書約定的
購房人違反認購書約定,不愿意繼續(xù)購買,或者對已經約定的價格、房號、房型等內容單方面要求變更,導致未簽訂正式合同的,應當認定購房人違約,其交納的定金不予退還。
3.出賣人違反認購書約定的
出賣人違反認購書約定,另行出售房屋,房屋不符合國家或約定標準、未辦理相應手續(xù),單方面要求更改認購書確定的條款等,導致未簽訂正式合同的,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甚至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雙方本來對于是否為一次性付款沒有約定,后因此無法訂立合同,法院遂判決風景公司將50000元定金返還老陳。
知識拓展
簽訂認購書、意向書時,開發(fā)商往往會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訂金、意向金、申請金等,可別小看“定金”和“訂金”這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它們的意義完全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定金罰則”。關于定金罰則的具體適用,法律規(guī)定了以下幾個具體要求。
(一)定金要以書面合同形式約定
書面中只有寫成“定金”二字,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如果寫成“訂金”,或者其他意向金、申購金等表述,都屬于預付款,只存在是否返還的問題,而不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
(二)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僅簽訂了定金合同而未實際交付定金,那么定金合同實際上并沒有成立,在發(fā)生違約情形時當事人不得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主張適用定金罰則時,以實際交付數(shù)額為準,而不是約定數(shù)額。
(三)定金數(shù)額有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四)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競合適用
“競合”是一個法律術語,簡單理解,就是出現(xiàn)了同時符合兩個法律規(guī)則適用條件的情況。在一方出現(xiàn)違約時,如果既交付了定金,同時合同中還約定了違約金,那么理論上講定金罰則和違約金的適用條件均已滿足。此時,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從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中選擇一種進行主張,但不能同時主張。如果當事人選擇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所以,各位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之前可要看清楚了,交錢后也要記得索要發(fā)票或收據(jù),并在收據(jù)上注明“定金”。
普法提示
(一)審慎簽約,勿沖動消費
買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兒,一定要慎重,在買房前最好與家人多溝通協(xié)商,爭取一致意見之后再購買。切不可因售樓現(xiàn)場人多搶購,就一時沖動消費,簽訂了認購書。認購書雖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根據(jù)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認購書也是一份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有效合同,務必本著誠信原則認真履行,如果反悔就可能損失定金,甚至要賠償別人的損失。
簽訂任何書面文件之前,一定要細細查看,謹防“挖坑”。購房時簽訂的文件大多是開發(fā)商提供的統(tǒng)一文本,不要想當然地認為都是統(tǒng)一的就沒問題,在簽署任何書面文件前都要仔細閱讀文本,特別是對于加粗、加黑的內容更要留意,謹防開發(fā)商在格式文本中“挖坑”。對于看不懂的地方,一定要請工作人員解釋,不放心的,可以要求明確約定在合同里。
(二)盡力留證,勿一問三不知
除了要求留存書面文件一式兩份的副本之外,對于開發(fā)商公示的戶型圖、小區(qū)環(huán)境、宣傳資料、營業(yè)執(zhí)照、土地使用權證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資料都要盡力留存復印件或拍照留證。不要輕信工作人員的口頭宣傳和承諾,一切以落實到紙面為準。在交納定金、認購款、首付款等款項時,應注意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且要索要發(fā)票,并仔細核對發(fā)票上的抬頭與合同是否一致,妥善保管好發(fā)票。
一旦出現(xiàn)糾紛,應本著協(xié)商為先的思路,進行協(xié)商解決。在協(xié)商過程中如果開發(fā)商做出讓步和承諾,要盡快落實到書面,或者采用錄音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jù),以作為日后一旦進入訴訟時的證據(jù)。協(xié)商不成的,應及時向專業(yè)法律人士求助,以盡早解決問題,避免損失擴大。
你還可能感興趣
我要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