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與法律淵源》是“法律哲學與一般法理學叢書”中的一本。全書考察了法的嚴格制度性淵源,又論述了傳統(tǒng)上的法的淵源,最后討論了憲法、權利法案和憲章的作用!斗芍贫扰c法律淵源》作者以相當嚴謹求實的態(tài)度研究問題,凸顯了法哲學的特有的科學精神。
本叢書由素有法哲學領域的奧林匹克大會之稱的國際法律哲學與社會哲學協(xié)會(IVR)隆重推出。2005年,第22屆IVR大會在離地中海不遠的西班牙古城格納拉達隆重舉行。會議引人注目的一個議題就是由當代最有影響的法社會學家之一——哈貝馬斯領銜主持本叢書的首發(fā)式,隆重推出這一法律精品。
這套叢書由當今世界法學界的頂級人物羅納德·M.德沃金、勞倫斯·M.弗里德曼等擔任顧問;由前后幾任國際法律哲學與社會哲學協(xié)會主席以及重量級學者分別撰寫,他們主要來自歐洲大陸;并由世界上著名的出版商——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首批包括五大理論卷冊:1.恩里科·帕塔羅(Enrico Pattaro):《法律與權利:對應然之現(xiàn)實的重新評價》;2.休伯特·洛特路斯勒(Hubert Rottleuthner):《法律的基礎》;3.羅杰·賽勒(Roger A.Shiner):《法律制度與法律淵源》;4.亞歷山大·佩岑尼克(一譯彼徹尼克)(Aleksander Peczenik):《法律科學:作為法律知識和法律淵源的法律學說》;5.喬瓦尼·薩爾托爾(Giovanni Sartor):《法律論證:法律的認知進路》。此外,還有歷史卷和后續(xù)系列,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自古希臘羅馬至近代,歐洲大陸以分析法學和自然法學為龍頭在世界法理學領域獨領風騷千百年。但是,在現(xiàn)代社會,隨著以哈特和富勒為代表的英美法理學大家源源不斷的涌現(xiàn),歐陸法理學的霸主地位已經(jīng)風光不再,盡管以哈貝馬斯為首的法社會學以及后現(xiàn)代法學紅極一時。不過,歷史似乎是一個個輪回的組合,此所謂螺旋式上升。本叢書試圖以歐陸人特有的哲學睿智和繁復邏輯力挽狂瀾、在弘揚歐陸法哲學之傳統(tǒng)底蘊的基礎上重整昔日雄風。
羅杰·賽勒:在加拿大阿爾貝塔大學任教達35年,現(xiàn)為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俄卡納岡大學學院哲學教授,IVR加拿大分會的PastPresident。曾獲得過加拿大Council Killam高級研究獎學金,并從加拿大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研究委員會獲得了幾項研究資助。主要出版的著作有:《商業(yè)表達的自由》(克拉倫敦出版社2003年版),《規(guī)范與本質:法律思想運動》(克拉倫敦出版社1992年版),《柏拉圖的Philebus中的知識與現(xiàn)實》(VanGorcum,1974),同時還合作編寫了幾本關于政治和道德理論以及古代哲學的著作。
安東尼諾·羅特洛(Antonino Rotolo)(PhD,Padua):博洛尼亞大學法律系的法律哲學研究助理,博洛尼亞大學CIRSFID(法律史、法律哲學和法律社會學以及計算機科學與法研究中心)會員,發(fā)表兩部專題論文集,以及幾篇關于法律推理模型的正式邏輯的適用和關于法律與實踐理由的關系的論文。現(xiàn)為《Ratio Juris:法理學與法哲學國際期刊》(Oxford,Blackwell)的助理編輯。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立法
第一節(jié) 導論
第二節(jié) 作為法的淵源之一的立法
第三節(jié) 立法與主權
第四節(jié) 認真看待立法
第五節(jié) 結論
第三章 先例
第一節(jié) 先例的表征
第二節(jié) 先例在法律中的運行
第三節(jié) 先例與立法
第四節(jié) 有拘束力先例的形式
第五節(jié) 先例,拘束力和規(guī)則力
第六節(jié) 先例的證成
第四章 習慣
第一節(jié) 習慣作為一種法的淵源的歷史基礎
第二節(jié) 習慣的理論框架
第三節(jié) 確認習慣效力的普通法規(guī)則
第四節(jié) 習慣作為一種法的淵源的困惑
第五章 委托立法
第一節(jié) 導論
第二節(jié) 勞動仲裁
第三節(jié) 調解
第四節(jié) 結論
第六章 憲法
第一節(jié) 定義性的問題
第二節(jié) 加拿大最高法院和“解釋”
第三節(jié)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和推定權利
第四節(jié) 加拿大最高法院和不成文的憲法性法律
第五節(jié) 結論
第七章 大陸法系法的淵源
第一節(jié) 導論:理論框架——大陸法系法律學說中
第二節(jié) 憲法和立法
第三節(jié) 其他法的淵源
第八章 國際法
第一節(jié) 導論
第二節(jié) 《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8條
第三節(jié) 條約
第四節(jié) 國際習慣法
第五節(jié) 一般原則
第六節(jié) 結論
第九章 權威
第一節(jié) 語義證成的權威和深層證成德權威:首要的觀點
第二節(jié) 古代手稿的權威
第三節(jié) 解釋的權威
第四節(jié) 古代權威再考察
第五節(jié) 法律權威再探
第六節(jié) 后-后現(xiàn)代主義者的結論
參考書目
主體索引
人名索引
四、法定解釋
在此,我要很快回避作為法的淵源之一的立法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方面,即法定解釋的問題。第三章我們也會看到,立法的規(guī)則制定與普通法的規(guī)則制定是不同的,因為,在制定法中,制定法的嚴謹措辭就是標準措辭。而在一個設定先例的普通法判決中,法院可能申明規(guī)則,而規(guī)則是包含在案例中的,但是里面的措辭本質上對將來的法院沒有拘束力。然而,當立法機關確實制定了一部那樣措辭的法案的時候,則任何其他措辭都沒有寫進法律。我們已經(jīng)意識到,立法機關的起草人(無論男女)都是人,他們不可能預見所有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而法院除了正視已經(jīng)頒布的措辭外沒有其他的選擇。
法定解釋有很多規(guī)則,那種認為法院想怎么解釋一部制定法的措辭就怎么解釋的觀點是錯誤的。Waldmn已經(jīng)指出,就法律所使用的特定言語表達的程度而言,法律試圖將作為一種社會風俗的自身和另一種風俗——自然的語言風俗聯(lián)系和聯(lián)合起來。特別是,法律試圖把自身和任何在自然的語言交流中可能存在的人際確定性①聯(lián)系起來。最近的一個標準論述這樣表述法定解釋的規(guī)則:
1.法官必須在該制定法的整體語境下使措辭的普通意義,或者在恰當?shù)胤降募夹g意義產(chǎn)生效力,他還必須在參考該語境后決定普通措辭的含義。
2.如果法官認為在一般意義上適用該措辭會導致荒謬的結論,而該結論是不能從立法機關的意圖中合理地推導出來的,則該法官可以在該措辭所能具有的引申意義上運用這些措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