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分為:“學法雜錄”“閱讀芹論”“教材別解”“寫作漫議”“人物紀實”“課余隨想”“柴火詩編”共七部分,收錄有《蓬伯玉的教學之道》《課堂“插敘”故事》《和同學們談聽課》等文章。
《祝福》中的平庸之惡
祥林嫂悲劇的原因是什么?
這是課堂上一定要探究的問題。比較一致的看法是,祥林嫂是被封建禮教包括宗法制在內(nèi)的制度迫害而死的,其中封建禮教的代表人物是魯四老爺,因此,魯四老爺是害死祥林嫂的元兇。
這樣說似乎無大問題,但仔細推敲一下,不夠嚴謹。對經(jīng)典課文的傳統(tǒng)解讀,也應該要從自己對文本的閱讀和思考中去辨別接受。實際教學中,由于提示學生梳理情節(jié)時要自覺分析祥林嫂的悲劇根源,主動找出依據(jù),所以還是有對上述結論的質(zhì)疑。
先說禮教殺人。禮是世俗活動的制度和規(guī)范,從狹義的范圍看,文本具體體現(xiàn)在祭祀上,而且是在祥林嫂再度回到四叔家?guī)蛡虻臅r候,“死尸似的臉上又整日沒有笑影”,四嫂便不讓祥林嫂沾手祭品器物,由此認為兩次都接受了身為寡婦的祥林嫂來家做工的魯四老爺代表了封建禮教,是害死祥林嫂的罪魁禍首,有些勉強。
再說一個屬于禮法范疇的封建宗法制殺人。此說依據(jù)也不夠充分。一說婆婆搶人強嫁,此舉的確蠻狠,但結果倒是好的,重新有了丈夫,又生了兒子,日子好了起來,那么把祥林嫂的死因直接與婆婆掛鉤與事實不符;二說大伯收屋,雖說“出嫁從夫,夫死從子”,丈夫兒子都死了,再無倚靠,但屋子還是自家的,尤其是主張“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的禮教時代,得留下屋子讓人家守寡,而大伯完全不顧及兄弟分家各有其份的約定,強收老弟的房子,這并不為宗法制所認可,罪在這個大伯個人的貪婪和霸道。
那么,還有沒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
我在2018年4月的《語文月刊》上講過“對立中心”“多個中心”的概念,啟發(fā)學生對文本做異質(zhì)化的思考和分析,鼓勵他們獨立思考,在閱讀中就出現(xiàn)了與既定認知不同甚至對立的看法。上述分析的禮教、宗法制不是祥林嫂悲劇原因的全部,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原因。為什么?那么給她最大的打擊又是什么?
權衡比較,依先后次序看,造成祥林嫂死亡的原因,首先是命運捉弄,出之偶然,即第二任丈夫賀老六和阿毛的不幸。賀老六吃了一碗冷飯,復發(fā)風寒病死了;兒子阿毛出門剝豆子被狼叼去了。原本可以好好過日子的祥林嫂轉(zhuǎn)眼陷入了絕境。莫泊桑在《項鏈》中這樣去評價路瓦栽夫婦命運的轉(zhuǎn)折,“倘若當時沒有失掉那件首飾,她現(xiàn)在會走到什么樣的境界?誰知道?誰知道?人生真是古怪,真是變化無常啊。無論是害您或者救您,只消一點點小事!迸既恍允鞘挛锇l(fā)展變化中一種客觀存在,一些人身上會發(fā)生,一些人身上則不會發(fā)生,無論是封建社會,還是資本主義社會。祥林嫂偏罹其禍。
其次是魯鎮(zhèn)各色人物表現(xiàn)出來的平庸之惡,包括魯四老爺、四嬸。
平庸之惡這個概念,是猶太裔著名政治思想家漢娜·阿倫特1963年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關于艾希曼審判的報告》中提出來的。二戰(zhàn)時期艾希曼是納粹高官,受命負責屠殺猶太人的最終方案,將猶太人移送集中營并屠殺的大部分作業(yè)都是他負責完成的。被抓獲審判時,艾希曼彬彬有禮,反復強調(diào)作為一名軍人,他只是在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的命令,但最終這個同時是一個“好丈夫”“好父親”的艾希曼被處以了絞刑。漢娜·阿倫特認為艾希曼的行為方式表現(xiàn)為“平庸之惡”。這種惡是把個人完全同化于體制中,默認體制本身隱含的不道德甚至反道德行為,從而成為不道德體制的當然實踐者,或者是行為者出于自私、膽怯或無知,對體制以及觀念之惡放棄思考或不懂思考,做出不顧責任后果的行為,而使自己成為間接的暴力者。這種平庸之惡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魯鎮(zhèn)上的人們難辭其咎。譬如,“我”對祥林嫂生死問題的避而不答,聽厭故事的魯鎮(zhèn)男女對祥林嫂的嘲諷捉弄,柳媽宣揚迷信對祥林嫂捐門檻贖身的勸告,四嬸對祥林嫂參與祭祀動作的大聲喝止,都在精神上給祥林嫂疊加一次又一次沉重的打擊,使之茫然無措、痛苦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