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學》是獨具特色的專著式教科書,既展現(xiàn)了合同法學的博大高深與復雜精微,也展現(xiàn)了作者對本學科之脈絡體系、原理與制度、研習方法等的深刻觀察與精辟見解。
《合同法學》貫徹我國《合同法》之大精神,反映當前相關司法解釋,吸收合同法領域的最新成果,并有所前瞻!逗贤▽W》以“精當”為首要宗旨,盡展精品教科書之特質:第一,精煉,剔除較為煩瑣的論證,吸收合同法及其原理的精髓和要點,深淺適度;第二,準確,依據(jù)文義、體系和規(guī)范目的等方法,客觀介紹既有學說,解釋法律制度;第三,恰當,秉持教科書之本質屬性與功用,多為正面闡釋,少為批駁否定,適當提出完善建議。另外,在常規(guī)敘述部分外,全書還設有“引申”、“探討”、“反思”、“論爭”、“拓展”等欄目,幫助學生循序漸進地掌握與理解。
《合同法學》既適于作為法學本研階段教學與自學用書使用,也可成為法學理論工作者與實務工作者不可多得的參考用書。
目前而言,市面上的合同法教材已不在少數(shù),我本人也主編了《合同法》,該書在法律出版社一直出到第五版,在北京大學出版社也出版了獨著的《合同法》教科書。單就這點看來,似乎無須再著合同法方面的教材。但是,法律出版社推出“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精品教材”系列法學教科書,約我編寫《合同法學》。好意難違,而且我主編的《合同法》確有完善的空間,我獨著的《合同法》教材字數(shù)逾百萬,客觀上需要再簡明些的教材,于是便應約完成了這部《合同法學》教科書。
這部教材不但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精神,而且反映了迄今為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吸收了合同法乃至整個民法的研究成果。自然,由教科書的屬性和任務決定,這種“貫徹”、“反映”首先是正面解釋,個別之處才有完善的建議。
這部教材盡可能地體現(xiàn)內(nèi)容少而精的風格。所謂少而精,并非一味地刪減既有的《合同法》教科書的內(nèi)容,而是有減有增,是對原有作品的完善。刪除了較為“煩瑣”的論證,保有了合同法及其原理的精髓和要點,增補了對亟待解決的新問題的應對方案,以及原來忽略的理論或觀點。
精簡是否得當,是否到位,本書作者尚不得而知,需要在實際教學中檢驗,期待著讀者的批評指正。
崔建遠,河北省灤南縣人,F(xiàn)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被評為第二屆杰出中青年法學家,榮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優(yōu)秀青年教師獎,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青年教師獎,寶鋼教育基金會優(yōu)秀教師獎,清華大學教書育人獎,清華大學教學質量優(yōu)秀獎,清華大學良師益友等榮譽。先后參與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的研討工作,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多件司法解釋草案以及疑難案件的研討工作。
其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責任研究》(1992年)、《準物權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2004年)、《論爭中的漁業(yè)權》(2006年)、《合同法總論(上卷)》(2008年)、《物權法》(第二版)(2011)、《物權:規(guī)范與學說》(2011)、《債權:借鑒與發(fā)展》(2012年)、《合同法總論》(中卷)(2012年),以及《“四荒”拍賣與土地使用權》、《無權處分辨》、《履行抗辯權探微》、《解除權問題的疑問與釋答》、《侵權責任法應當與物權法相銜接》、《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系》等論文。其中,《物權:規(guī)范與學說》入選“三個一百”原創(chuàng)圖書出版工程并榮獲第三屆中國出版政府圖書獎,《準物權研究》榮獲司法部第二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首屆中國優(yōu)秀法學科研成果獎二等獎;《論爭中的漁業(yè)權》榮獲司法部第三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一等獎,第六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土地上的權利群論綱》榮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獎三等獎;《侵權責任法應當與物權法相銜接》榮獲北京市第十一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二等獎;《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榮獲第四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物權法》(第二版)榮獲清華大學優(yōu)秀教材獎一等獎,第三屆中國大學出版社圖書獎一等獎,列選“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其主編的《合同法》(2000年)榮獲司法部第一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yōu)秀教材獎二等獎。與王利明教授合著的《合同法新論·總則》榮獲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yōu)秀教材獎二等獎;參與撰稿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主編)榮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yōu)秀著作獎二等獎;參與撰寫的《法治:理念與制度》(高鴻鈞教授主編)榮獲國家圖書獎(現(xiàn)更名為政府圖書獎)、北京市第八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一等獎。
作為負責人的《民法學》被批準為國家精品課程及北京市精品課程,作為負責人的民商法學被評為北京市重點學科,作為負責人的《債法》被評為北京市及清華大學精品課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合同法的作用
第三節(jié) 合同法的原則
第四節(jié) 合同法的體系
第二章 合同的分類
第一節(jié) 合同的分類概述
第二節(jié) 典型合同與非典型合同
第三節(jié)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第四節(jié)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第五節(jié)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第六節(jié)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第七節(jié) 一時性合同與繼續(xù)性合同
第八節(jié) 主合同與從合同
第九節(jié) 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第十節(jié) 個別合同與框架合同
第十一節(jié) 實定合同與射幸合同
第十二節(jié) 本約與預約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一節(jié) 合同的訂立概述
第二節(jié) 要約
第三節(jié) 承諾
第四節(jié) 競爭締約
第五節(jié) 強制締約
第六節(jié) 附合締約
第七節(jié) 要約和承諾程序的變異
第八節(jié) 合意與不合意
第四章 合同的內(nèi)容與形式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條款
第二節(jié) 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
第三節(jié) 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三節(jié) 合同的無效
第四節(jié) 合同的撤銷
第五節(jié) 合同效力的補正
第六節(jié)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jié) 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履行的原則
第三節(jié) 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第四節(jié) 涉及履行的抗辯及抗辯權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節(jié) 合同的保全概述
第二節(jié) 債權人代位權
第三節(jié) 債權人撤銷權
第八章 合同的擔保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擔保概述
第二節(jié) 保證
第三節(jié) 定金
第九章 合同的變更
第一節(jié) 合同的變更概述
第二節(jié) 狹義的合同變更
第三節(jié) 合同的更改
第十章 合同的轉讓
第一節(jié) 合同的轉讓概述
第二節(jié) 債權讓與
第三節(jié) 債務承擔
第四節(jié)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節(jié) 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三節(jié)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節(jié)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二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一節(jié)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概述
第二節(jié) 清償
第三節(jié) 抵銷
第四節(jié) 提存
第五節(jié) 免除
第六節(jié) 混同
第十三章 違約責任
第一節(jié) 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節(jié) 違約責任的分類
第三節(jié)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四節(jié)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五節(jié) 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
第六節(jié)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七節(jié) 強制履行
第八節(jié) 賠償損失
第九節(jié) 違約金責任
第十四章 合同的解釋
第一節(jié) 合同解釋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解釋的原則
第三節(jié) 合同解釋的規(guī)則
第四節(jié) 合同漏洞的補充
第五節(jié) 格式條款的解釋
第六節(jié) 免責條款的解釋
第十五章 買賣合同
第一節(jié) 買賣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特種買賣合同
第十六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節(jié)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供用電合同
第十七章 贈與合同
第一節(jié) 贈與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贈與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贈與合同的終止
第十八章 借款合同
第一節(jié)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借款合同的終止
第十九章 租賃合同
第一節(jié) 租賃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租賃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第四節(jié) 租賃合同的變更
第五節(jié) 租賃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節(jié) 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一章 承攬合同
第一節(jié) 承攬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承攬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第四節(jié) 承攬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一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及其后果
第四節(jié)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jié) 運輸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客運合同
第三節(jié) 貨運合同
第四節(jié) 聯(lián)運合同
第二十四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jié) 技術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技術開發(fā)合同
第三節(jié)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jié) 技術咨詢合同
第五節(jié) 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保管合同
第一節(jié)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保管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章 倉儲合同
第一節(jié) 倉儲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倉儲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倉儲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七章 委托合同
第一節(jié)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jié) 間接代理制度
第四節(jié) 委托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八章 行紀合同
第一節(jié) 行紀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行紀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九章 居間合同
第一節(jié) 居間合同概述
第二節(jié) 居間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學》:
一、保證概述(一)關于保證的界定保證,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這里的第三人叫作保證人;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合同等主債的債權人,又是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為保證責任。
。ǘ┍WC的法律性質
1.保證具有附從性
保證債務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將來可能存在為前提,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其范圍和強度不得超過主合同中的債務,不得與主合同債務分離而為移轉。這些就是保證的附從性,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首先,成立上的附從性。保證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于其存續(xù)中附從于主合同。保證雖對于將來或者附條件的合同也可成立,但這并非附從性原則的例外。
其次,范圍和強度上的附從性。由保證的目的決定,保證的范圍和強度原則上與主合同債務相同,不得大于或強于主合同債務。保證債務與主合同債務畢竟屬于兩個債務,其范圍和強度當然可以有差異。但是,保證債務因其具有附從性,故不得超過主合同債務的范圍和強度。如有超過,應縮減至主合同債務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