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采用法律社會學研究方法,從理論、實證與應用角度深入分析社會治理地方樣本的法治化問題。理論部分重點闡釋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內涵與功能、基本向度、多元主體的法律關系等,尤其關注法治精神建設問題。實證部分闡明了地方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實踐做法,回答了當下社會治理格局中多元主體究竟是如何發(fā)揮治理作用、存在什么問題以及如何改進等問題,描繪了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基本圖景。應用部分深入分析了涉法涉訴信訪、區(qū)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城鄉(xiāng)法治文化建設等內容,從問題——體系——文化的整體角度反思當下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促成更加富有成效的社會治理法治化工作。本書是社會治理從法理命題到法理思維再到法治思維演進的積極有益的研究探索。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改革總目標以來,“治理”一詞成為我國政治生活和學術研究的熱詞,以“治理”為核心的政治命題和理論命題大量涌現(xiàn),圍繞政黨治理、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網絡治理、全球治理以及治理現(xiàn)代化,黨和國家領導人發(fā)表了許多意義非凡的重要講話,學術界出版了許多富有創(chuàng)新的論著和調研報告,治理研究取得一系列可喜的成果,本書同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所產生的研究成果。
2018年,在我受中央政法委委托,主持“楓橋經驗”的理論構建課題研究過程中,經過文獻梳理發(fā)現(xiàn),目前有關社會治理研究的成果精品不是很多,多數研究論題互相重復、觀點互相雷同、研究方法單一,對社會治理的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作用還不夠堅實。進一步深化社會治理問題的理論研究,依然任重而道遠。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核心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在推進法治國家建設方面,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了重大決定,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方面,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但迄今為止,法治社會建設還沒有規(guī)劃,也沒有綱要。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示要抓緊制定法治社會建設規(guī)劃,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現(xiàn)代社會治理格局,確保中國社會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依法治國是治理領域的一場深刻革命。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歷史大背景下,社會治理與法治的關系唇齒相依、如影隨形,從法治與法理的角度展開社會治理的相關議題,來源于我們對新時代的科學認識、精準定位和深刻把握。我認為,著眼于新時代,我們應當更加關注社會治理的法治和法理問題,深入探討如何以法治思維和法理思維推進新時代的社會治理、促進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促進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從而建設更加民主法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基于本書的研究主題,我對新時代社會治理的法治和法理問題,表達以下基本觀點。一新時代中國的治理體系
我國的社會治理不是一個孤立的環(huán)節(jié),而是新時代中國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在社會實踐中積累起來的體系包括政黨治理、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互聯(lián)網治理、全球治理等五個方面。
政黨治理,即從嚴治黨,依法執(zhí)政。國家治理,即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國家治理體系現(xiàn)代化,涵蓋制度創(chuàng)新、能力提升、模式變革。社會治理,即社會領域的治理,與國家治理相對應。世界上有許多思想家(包括馬克思在內),都認為國家和社會(市民社會)是二元的,以市場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協(xié)商的社會領域是政治國家的根基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而國家治理是社會治理的導向;ヂ(lián)網治理,即與國家和社會等實體空間相對應的虛擬空間的治理,是整個治理體系中的一個新型治理領域。全球治理,即十九大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體系,其指向是建立新型國際關系和世界新秩序。
五個方面的治理針對不同的治理領域和空間,緊密契合于新時代的發(fā)展需求,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形成了新時代中國治理體系。社會治理既是整個治理體系中的一個成員,又必然對其他各領域治理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其基礎性、復雜性、可持續(xù)性決定了其在整個治理體系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道路上的角色。遺憾的是,面對社會急劇轉型、社會矛盾深刻變化的現(xiàn)實,社會治理和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的研究卻非常薄弱,而關于社會治理的法理研究更加乏力。以往圍繞社會治理展開的研究,多從綜合治理的角度、社會治理體系的角度、城區(qū)治理和鄉(xiāng)村治理的角度切入,卻淡化甚至忽視了其中最為關鍵的法治思維和方式問題、法理思維和法學理論問題、治理與法治的關系問題等等。
何躍軍,男,1983年生,福建泉州人,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后(在站),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現(xiàn)任寧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兼任中國邏輯學會法律邏輯專業(yè)委員會第26屆執(zhí)行會長、常務理事、中國立法學研究會理事等;浙江省之江社科青年學者、寧波市哲學社會科學帶頭人、寧波市重點高層次人才。中國臺灣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美國匹茲堡大學法律學院研修學者。
導論
一 研究意義
二 研究內容
三 研究方法
四 主要創(chuàng)新
五 主要概念
六 研究綜述
上篇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基本理論
第一章 新時期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法理反思
第一節(jié) 國內社會治理的發(fā)展進程
一 古代與近代的社會管理
二 建國后的社會管理與治理變化
三 當前國內社會治理的重點內容
四 國家治理體系現(xiàn)代化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jié) 國家治理法治化內涵與實現(xiàn)路徑
一 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與法治關系
二 國家治理法治化的發(fā)展階段
三 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內容
四 國家治理法治化的實現(xiàn)路徑
第二章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多重維度
第一節(jié)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理論邏輯
一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內涵與功能
二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法治化的基礎
三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法治邏輯
第二節(jié)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向度
一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形式向度
二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實質向度
三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的程序向度
第三節(jié)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中多元主體的法律關系
一 多元主體在地方社會治理中的權利義務
二 多元主體在地方社會治理中的聯(lián)系與合作
三 多元主體在地方社會治理中的競爭與博弈
四 多元主體在地方治理法治化中的現(xiàn)實狀況
第四節(jié)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中法治精神的建設
一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中法治精神建設的基本現(xiàn)狀
二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中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成因
三 西方國家法治化過程中法治精神建設的借鑒
四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中法治精神的外在建設路徑
五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中法治精神的內在建設路徑
中篇 地方多元主體社會治理法治化實證研究
第三章 地方社會治理與法治化探索的實證樣本
第一節(jié) 地方社會治理的寧波樣本
一 寧波社會治理面臨的新常態(tài)
二 新常態(tài)帶來寧波社會治理的三大挑戰(zhàn)
三 新常態(tài)背景下寧波社會治理的主要典型
第二節(jié) 新常態(tài)背景下寧波社會治理的問題與建議
一 寧波社會治理的總體問題
二 寧波社會治理的具體問題
三 寧波社會治理體系的發(fā)展建議
第三節(jié) 寧波市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實踐與探索
一 寧波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的主要做法
……
下篇 地方社會治理法治化專題篇
《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地方樣本法治化研究》:
一 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的問題
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在很多地方均是依托于政府出臺的規(guī)范性文件,有的地方甚至只是黨政主要領導人的意志在推動。我們應當認識到,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應當在法治化的框架下管理和治理。而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目前較為缺乏法律法規(guī)的支撐,也就無法在管理和治理中貫徹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在具體管理和治理中,還需要更加完善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guī)。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對于城市道路,市政管理和公路交通管理部門都有權管理,如果有侵占城市道路的問題,這兩個部門從職權上都可以進行管理,但問題在于這兩個部門的處罰力度相差較大,很容易出現(xiàn)同樣的行為不同處罰的問題,秉持一事不再理原則,管理就無法產生相應效果。目前在城市管理的法規(guī)方面存在的問題集中在執(zhí)法程序簡單、操作性不強以及處罰手段的強制性不強,僅限于教育、罰款以及限期整改。①
二 行政主導與自治不足的問題
目前的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負責推動的,因為政府在資源整合方面具有的巨大優(yōu)勢,確實能夠將網格化全面在城鄉(xiāng)鋪開。更加重要的是,網格化所整合的資源主要是行政資源,所提供的服務主要是行政服務。這也就導致了目前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中行政化主導的傾向較為明顯,這就導致社區(qū)在這個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中存在較為尷尬的問題,社區(qū)組織再次成為行政管理的末梢,成為行政資源整合的對象,甚至被整合成為行政資源。社區(qū)的自治職能與上述網格化管理就存在沖突。
從網格員的設置來看,應當是為了增強社區(qū)治理能力的。但目前網格員的考核是多方的,有政府職能部門的考核,有社區(qū)的考核,也有居民的考核,其中最主要是政府職能部門的考核?己梭w現(xiàn)的是政府仍然具有掌管一切的沖動和行動,政府仍然希望通過對網格員的管理和考核來實現(xiàn)全能型的政府管理。這種思想和考核所形成的科層化管理模式,留給社區(qū)的自治空間就更小了。
網格化同時推動了社區(qū)行政化。后者是指政府為了社會管理目的,通過行政權力的運用對社區(qū)進行再組織,其基本表現(xiàn)是社會空間行政化、社區(qū)組織行政化、社區(qū)事務行政化。①社區(qū)行政化嚴重影響著社區(qū)自治功能的發(fā)揮。②由政府主導構建的網格化社會管理,通過再組織的方式將社區(qū)再度行政化,使得社區(qū)無法充分行使自身自治能力。渠敬東認為:“政府行為的全面回歸,不但將公共服務覆蓋到社會的各領域,而且形成了行政強制。行政體制就像是一臺設計合理并且運轉有效的巨大機器,當面對社會上的突發(fā)事件的時候,就需要每個部件都要跟隨機器系統(tǒng)調整運轉,失去了自身的靈活應對能力!雹塾捎谀壳吧鐓^(qū)作為自治組織的治理能力相對較弱,由行政力量整合資源優(yōu)化配置從而形成一個網格化管理模式,并無太大問題。關鍵問題是政府能不能合理劃分管理與自治的空間,尤其是放權于社區(qū)自治。如果政府管理太多,社區(qū)自治就會受到較大壓縮。
社區(qū)自治不足的另一個表現(xiàn)是社會組織的參與不足。網格化社會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導構建的,因此必然依托原有的行政組織體系,如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便于承接職能,這也導致了社會組織沒有足夠的參與空間,一些社區(qū)內的社會組織,想要參與,但因為政府主導建立的這一格局,想要參與還必須獲得政府職能部門的認同,這本身就很不容易。這也帶來了一個問題,本身政府想要借助網格化管理實現(xiàn)自身社會管理的減壓,實際上卻帶來了更多管理成本和壓力,因為社會組織較少參與,居民對網格化的理解仍然是“有事找政府”的狀態(tà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