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標準研究:以刑事訴訟為視角》以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中適用的基本原理為出發(fā)點,以其在不同刑事訴訟階段所適用的主要訴訟行為為視角,探索了有罪判決、公訴、逮捕和搜查等不同訴訟行為所應適用的證明標準,并通過比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諸如我國死刑判決證明標準、推定等熱點問題,探討了如何適應刑事訴訟規(guī)律,建立和完善我國刑事證明標準體系的具體路徑。
“訴訟法學文庫”是面向國內(nèi)外專家、學者長期開放的大型專著叢書。自2001年面世以來,已出版發(fā)行了80余部以訴訟原理、訴訟規(guī)律為內(nèi)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專著、譯著,對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導意義,對立法工作有參考價值。其中已有多部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訴訟法制是現(xiàn)代法治的重要內(nèi)容和標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我國法制建設的歷程已經(jīng)證明,訴訟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直接決定著實體法律的實際效力:沒有相應的訴訟制度作為依托,實體權(quán)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沒有完善的訴訟制度予以保障,實體法律將無法如其所愿地實現(xiàn)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訴訟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還直接反映和體現(xiàn)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進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區(qū)分進步與落后、民主與專制、法治與人治、文明與野蠻的標志。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作為法治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談道,“權(quán)利法案的大多數(shù)規(guī)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qū)別”。①
我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司法體制,提出了新的綱領和目標。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初步發(fā)展則培育了公眾的權(quán)利觀念,并由此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過增設新的訴訟制度以充實公民實體權(quán)利的實現(xiàn)途徑,通過完善現(xiàn)行訴訟制度以保障實體法律的公正實施,從而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步伐,已經(jīng)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訴訟制度的構(gòu)建,與人們對訴訟原理的認識和把握有著密切的關系。訴訟原理是人類在長期的訴訟實踐中,在大量經(jīng)驗教訓的基礎上總結(jié)出來的,對有關訴訟活動的規(guī)律性認識。訴訟原理在訴訟制度的構(gòu)建及運作中發(fā)揮著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訴訟原理,才能構(gòu)建較為完善的訴訟制度,才能推動訴訟活動向良性運作的狀態(tài)發(fā)展。我國在改革與完善訴訟法律制度時,對于人類經(jīng)過長期理論與實踐探索獲得的原理性認識,不能不予以重視,也不能不認真加以借鑒、吸收。
郭志遠,男,1974年生,安徽宿州人,現(xiàn)為安徽大學副教授。先后畢業(yè)于安徽大學法學院國際經(jīng)濟法專業(yè)、安徽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yè)和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專業(yè),分別獲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自1998年本科畢業(yè)一直在安徽大學法學院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并獲得“安徽大學十佳青年教師”、“安徽省教壇新秀”等稱號。曾在《中國法學》(英文版)、《中國刑事法雜志》、《法學雜志》、《法學論壇》、《人民司法》、《人民檢察》等公開刊物上發(fā)表論文20余篇,主編教材1部,參著1部,主持省部級及以下科研項目共6項。主要社會兼職有: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蚌埠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安徽國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經(jīng)美國富布賴特外國獎學金委員會選拔,赴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訪學1年(2009年6月-2010年6月)。
引言
第一章 刑事證明概述
一、刑事證明概念之界定
(一)證明的概念
(二)刑事證明的概念
(三)刑事證明的構(gòu)成要素
二、刑事證明與鄰近概念之比較
(一)證明與查明
(二)證明與釋明
(三)證明與判明
(四)證明與說明
三、刑事證明分類與證明標準
(一)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與結(jié)果意義上的證明
(二)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三)實體法事實證明與程序法事實證明
(四)司法人員的證明與當事人的證明
(五)權(quán)力性證明與權(quán)利性證明
第二章 我國刑事證明標準概念研究
一、刑事證明標準與辯證唯物主義
(一)刑事證明目標雙重性
(二)刑事證明過程層次性
二、刑事證明相對性
(一)何謂刑事證明相對性
(二)刑事證明相對性形成原因
(三)刑事證明相對性與證明標準
三、刑事證明標準制度沿革
(一)迷信真實階段
(二)規(guī)定真實階段
(三)判斷真實階段
四、我國刑事證明標準概念之確定
(一)我國關于刑事證明標準概念的觀點
(二)完善我國刑事證明標準概念之必要性
(三)我國刑事證明標準概念之確定
(四)證明標準與證明要求
第三章 刑事證明標準之多維分析
一、刑事證明標準之價值分析
(一)懲罰犯罪
(二)維護社會秩序
(三)公平、正義
(四)人權(quán)保障
(五)法益衡量
二、刑事證明標準之經(jīng)濟分析
(一)資源博弈理論
(二)錯誤成本理論
(三)道德成本理論
三、刑事證明標準之訴訟文化分析
(一)訴訟文化簡述
(二)西方訴訟文化與其刑事證明標準
(三)中國訴訟文化與其刑事證明標準
(四)我國刑事證明標準完善的啟示
第四章 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研究
一、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概念
(一)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代表性觀點
(二)對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代表性觀點評析
二、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之理論基礎
(一)證明主體舉證能力的差異
(二)證明責任性質(zhì)的差異
(三)證明對象的差異
(四)訴訟階段任務的差異
三、域外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之考察
(一)不同證明主體證明標準之層次
(二)不同證明對象證明標準之層次
(三)不同訴訟階段證明標準之層次性
四、我國刑事證明標準層次性完善構(gòu)想
(一)不同證明主體證明標準層次性之完善
(二)不同證明對象證明標準層次性之完善
(三)不同訴訟階段證明標準層次性之完善
第五章 兩大法系有罪判決證明標準比較研究
一、英美法上有罪判決證明標準
(一)“排除合理懷疑”
(二)“排除合理懷疑”之沿革
二、大陸法上有罪判決證明標準
(一)“內(nèi)心確信”
(二)對“內(nèi)心確信”的多維理解
三、兩大法系有罪判決證明標準之比較
(一)兩大法系有罪判決證明標準之共同點
(二)兩大法系有罪判決證明標準之不同點
(三)兩大法系有罪判決證明標準制度之融合
(四)兩大法系有罪判決證明標準之缺陷
第六章 我國有罪判決證明標準研究
一、我國有罪判決證明標準研究
(一)我國有罪判決證明標準立法和理論概述
(二)事實的主觀、客觀性原理
(三)構(gòu)建主客觀相結(jié)合的證明標準
(四)構(gòu)建雙重意義上的證明標準
二、我國死刑判決證明標準之構(gòu)建
(一)對域外死刑判決證明標準之考察
(二)我國死刑判決證明標準特征
(三)構(gòu)建死刑判決證明標準之理論基礎
(四)我國死刑判決證明標準確立之價值及障礙
(五)我國死刑判決證明標準新構(gòu)
第七章 我國公訴證明標準研究
一、兩大法系公訴證明標準之考察
(一)英美法系國家公訴證明標準
(二)大陸法系國家公訴證明標準
(三)兩大法系公訴證明標準之特征
二、我國公訴證明標準之評價
(一)我國公訴證明標準之優(yōu)點
(二)我國公訴證明標準之缺陷
三、我國公訴證明標準之完善
(一)完善我國公訴證明標準應堅持的原則
(二)我國公訴證明標準之確定
第八章 我國逮捕證明標準研究
一、兩大法系逮捕證明標準之考察
(一)英美法上逮捕證明標準
(二)大陸法中逮捕證明標準
(三)兩大法系逮捕證明標準特征
二、我國逮捕證明標準之評價
(一)我國逮捕證明標準優(yōu)點
(二)我國逮捕證明標準缺陷
三、我國逮捕證明標準之完善
(一)完善我國逮捕證明標準應堅持的原則
(二)我國逮捕證明標準之確定
(三)我國逮捕證明標準的價值
第九章 我國搜查證明標準研究
一、國外搜查證明標準之考察
(一)英國
(二)美國
(三)德國
(四)法國
(五)日本
(六)意大利
二、中外搜查證明標準之比較
(一)適用主體不同
(二)是否多元化不同
(三)可操作性不同
(四)價值理念不同
(五)違法搜查的法律后果不同
(六)搜查證證明內(nèi)容要求不同
三、我國搜查證明標準制度完善構(gòu)想
(一)申請與審查主體分離
(二)實行多元化的證明標準
(三)應制定可操作性的程序規(guī)則
第十章 推定與刑事證明標準
一、推定概述
(一)推定的概念
(二)需要澄清的概念
(三)推定的價值
(四)推定的分類
(五)推定的效力
二、推定與證明標準之間的聯(lián)系
(一)推定往往與證明標準吻合
(二)推定是證明標準的助推器
三、我國刑事推定制度之完善
(一)我國刑事推定制度之缺陷
(二)我國刑事推定制度的完善構(gòu)想
參考文獻
后記
3.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研究是一種具有廣泛意義的科學研究方法,它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縱向比較,一類是橫向比較。通過對刑事證明標準制度沿革的考察,及兩大法系有罪判決、公訴及逮捕證明標準制度的比較研究,實現(xiàn)了對該問題縱向與橫向的全面認識,為全面、客觀分析借鑒國外有益經(jīng)驗,構(gòu)建我國刑事證明標準制度提供了科學依據(jù)。
4.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方法國內(nèi)學者對刑事證明標準爭議較大的是其可操作性問題,因此為使研究成果不僅在理論上能夠站得住腳,而且使其與我國刑事訴訟實際相適應,從而具有現(xiàn)實的生命力,本書從刑事證明的基本原理人手,界定了刑事證明標準概念,結(jié)合司法實際,探討了不同階段刑事證明標準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詳細的建構(gòu)方法,力爭實現(xiàn)理論與實踐的統(tǒng)一。
四、研究意義刑事證明標準是一個古老而全新的話題,說其古老,是因為其在兩大法系中產(chǎn)生歷史較長,只要是稍微對證據(jù)法研究全面的著作,都會涉及對該問題的論述;說其全新,是因為該項制度與司法實踐有緊密的聯(lián)系,和人們對司法事實的認識有緊密的聯(lián)系,是一個訴訟法學中永恒的話題,學界會從不同的視角展開新型的研究。正因為如此,對該問題的研究也就顯得很艱難,但筆者相信這些研究具有以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