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國際法評論(第14卷·第2期)》設有“專論”、“特載”和“案例研究”三個欄目,同時本期《評論》薈萃了國際法研究所前輩學者、所長和部分國際法專家為所慶專作之題詞佳作,吸收了前不久在武漢大學召開的“2020年的國際法”暨中國青年國際法學者論壇的優(yōu)秀理論成果,特設“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成立三十周年”和“2020年國際法的發(fā)展展望(上篇)”兩個專題,力圖以不同的形式,從不同的角度來揭示國際法學術和實踐的最新發(fā)展動向和趨勢。
一、專論
海上執(zhí)法與武力使用
化外人、領事裁判權與法典化:國際體系變遷中的中國沖突法
我國涉外協議管轄制度限制條件的正當性探討
美國涉外證券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研究
論美國對華“雙反”措施中的雙重救濟問題
英國低碳能源法律政策的演變、特點及其啟示
二、專題一: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成立三十周年專題
開拓創(chuàng)新,再上層樓——慶祝國際法研究所成立30周年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三十周年回顧與展望
當代國際法的發(fā)展:人權定向對主權定向
論現代國際法的若干基本理論問題
區(qū)域性國際組織與國際人權法的實施
英國2009年銀行法的發(fā)展與評價
存款保險機構代位受償優(yōu)先權及其導人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三、專題二:2020年國際法的發(fā)展展望(上篇)
中國青年國際法學者論壇倡議書
中國國際法學的繁榮之路:一種引入國際關系理論分析的路
國際法治的中國立場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多個原因導致貨損賠償責任規(guī)則問題研究
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憲政法治——國際社會的動態(tài)演進與靜態(tài)存在模式解析
四、特裁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政策目標與潛在效益
當代中國領事認證若干問題的實證研究
五、案例研究
中國訴歐盟緊固件案“單獨稅率”爭議評析
對“維多利亞號”租船糾紛案的評析
該原則又被稱為“狹義比例原則”、“均衡原則”或“比例性原則”。①每一項立法或公權力措施都有一定的目的,即所要實現或保護的法益。在實現目的的過程中,不免要觸及甚至損害其他法律所要維護的法益(如公民的權利)。此時,則要將這兩種法益進行比較,擇其大者保護之。如果所損害的法益過大,則意欲達成的目的不符原則,不得實施。該原則強調的是法益間的衡量,要求成本與收益不得不成比例,即立法或公權力措施為實現目的而獲取的利益與因采取手段而對人民或相對方所造成的利益損害應成比例或不能明顯不成比例,借用成語來形容即為不可“殺雞取卵”。在實施措施時不可采取“殺雞”的手段即損害更大的法益,而僅僅獲得“卵”的收益。
可見,利益衡量原則異于關聯性和必要性原則,并非采取目的至上的指導方針,即不以實現立法或行政目的為最終目標,而是將達成目的收益與實現目的過程中所造成的利益損害相衡量,使之進行價值比較。如果為實現目的而造成利益損失過分大于達到目的所獲得的利益時,則放棄此目的。這種法益衡量的認識可以說是一種思想的升華,它擺脫了手段依附于目的的傳統(tǒng)認識,即手段圍繞目的來實施。賦予手段與目的同等地位,使之可與目的進行比較衡量,在采取措施時如果造成的損害相對于實現目的的收益過大,則不予實施。這是對為實現目的而“不擇手段”的堅決摒棄,也因此而使之成為比例原則的精髓。
前述三項原則相互之間其實是遞進關系。為實現憲法或法律所設定的目的,在眾多的措施選項中,首先要選取對于達成目的有所助益的手段,即關聯性原則。在滿足該原則后,如果還有數個可供選用的措施,則對之進行比較。在實現目的的前提下,采行選項中對于人民或相對方影響或侵害最小的措施,即必要性原則。但即使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即已經是侵害最小的措施,也可能在實施中所產生的損害大于實現目的時所獲得的收益,即成本大于收益。此時,則對不同法益、損害和收益進行衡量,如果明顯不成比例,則放棄目的,即利益均衡原則。此三項原則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為切實保護人民或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國家機關行使權力進行了層層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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