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全新升級第5版】勞動法解讀與應用【9】
定 價:38 元
叢書名: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叢書
- 作者:吳運筑
- 出版時間:2023/6/15
- ISBN:9787521634686
-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2.505
- 頁碼:336
- 紙張:山東江河微涂/880*1230/60g
- 版次:1
- 開本:32開
“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叢書作為一套實用型法律圖書,歷經四版,以其專業(yè)、實用、易懂的優(yōu)點,贏得了廣大讀者的認可。自第四版后,相關法律規(guī)定已發(fā)生較大變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法律問題,第五版立足“實用”,以關注民生、服務大眾為宗旨,切實提升內容實用性;致力“易懂”,使本叢書真正成為“遇事找法者”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的利器。本叢書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律作為“主體法”,并且將與主體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匯編收錄。
《勞動法解讀與應用》為其中一個分冊。本書將重難點法條以【條文解讀】形式進行闡釋,簡單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據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以【實務應用】形式,提煉歸納出問題點并解答。本書專設【案例指引】板塊,選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終審案例,生動地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指導實踐更準確、更有力。
條文解讀 緊扣條文內涵 解讀精煉到位
實務應用 對標熱點難點 精準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揀選經典案例 權威準確實用
多重速查 實務案例術語 檢索方便快捷
雙色印刷 重難點更清晰 閱讀體驗更佳
電子增值服務 【法融】數據庫支持
全新升級第五版
出版說明
“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叢書作為一套實用型法律圖書,歷經四版,以其專業(yè)、實用、易懂的優(yōu)點,贏得了廣大讀者的認可。自第四版后,相關法律規(guī)定已發(fā)生較大變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新的法律問題,第五版立足“實用”,以關注民生、服務大眾為宗旨,切實提升內容實用性;致力“易懂”,使本叢書真正成為“遇事找法者”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的利器。本叢書選取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領域,將各領域的核心法律作為“主體法”,并且將與主體法密切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匯編收錄。
“法律法規(guī)新解讀”叢書獨家打造七重法律價值:
1.出版專業(yè)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yè)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2.條文解讀精煉到位
重難點法條以【條文解讀】形式進行闡釋,解讀內容在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編寫,簡單明了、通俗易懂。
3.實務應用精準答疑
根據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以【實務應用】形式提煉歸納出問題點,對標熱點難點,精準答疑解惑。
4.案例指引權威實用
專設【案例指引】板塊,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典型案例、各地區(qū)法院公布的經典案例以及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終審案例等,以案說法,生動地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同時,原文收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指導實踐更準確、更有力。
5.關聯參見檢索便捷
除精選與主體法相關聯的法律規(guī)定外,在主體法中以【關聯參見】的方式鏈接相關重要條文,幫助讀者全方位理解相關規(guī)定內容。
6.附錄內容實用豐富
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糾紛處理常用數據、重要法律術語速查表等內容,幫助讀者大大提高處理法律事務的效率。
7.超值贈送增值服務
掃描圖書后勒口二維碼,免費使用中國法制出版社【法融】數據庫。讀者可查閱“國家法律法規(guī)”欄目和“案例解析”欄目中的“最高法指導案例”和“最高檢指導案例”的內容。
中國法制出版社
吳運筑,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畢業(yè),先后任職于貴州某國企和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現任職于中廣核新能源投資(深圳)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在律師執(zhí)業(yè)期間曾擔任行政機關、國企、房開等組織的法律顧問,處理租賃、民間借貸、婚姻、勞動爭議、人身損害賠償、股權轉讓、商品房買賣、建設工程、土地開發(fā)、專項債券等訴訟與非訴業(yè)務,在貴陽市觀山湖區(qū)各行政機關、貴陽某物業(yè)公司等開展民法典專題培訓講座,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
第二條【適用范圍】 /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 /
第五條【國家發(fā)展勞動事業(yè)】 /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 /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置】 /
第二章促進就業(yè)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yè)政策】 /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yè)措施】 /
第十二條【就業(yè)平等原則】 /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yè)權利】 /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yè)群體的就業(yè)保護】 /
第十五條【使用童工的禁止】 /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概念】 /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 /
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合同】 /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條款】 /
第二十二條【保守商業(yè)秘密之約定】 /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
第二十五條【過失性辭退】 /
第二十六條【非過失性辭退】 /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監(jiān)督權】 /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 /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審查】 /
第三十五條【集體合同的效力】 /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標準工作時間】 /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時間】 /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的周休日】 /
第三十九條【其他工時制度】 /
第四十條【法定休假節(jié)日】 /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 /
第四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 /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制度】 /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 /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 /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 /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 /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資】 /
第五十一條【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wèi)生
第五十二條【勞動安全衛(wèi)生制度的建立】 /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 /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 /
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yè)的上崗要求】 /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
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yè)病的統計、報告、處理】 /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
第五十九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的范圍】 /
第六十條【女職工經期的保護】 /
第六十一條【女職工孕期的保護】 /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期的保護】 /
第六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的保護】 /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禁忌勞動的范圍】 /
第六十五條【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
第八章職業(yè)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發(fā)展職業(yè)培訓事業(yè)】 /
第六十七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建立職業(yè)培訓制度】 /
第六十九條【職業(yè)技能資格】 /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制度】 /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 /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 /
第七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的監(jiān)管】 /
第七十五條【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 /
第七十六條【職工福利】 /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的相互關系】 /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的調解】 /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
第八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
第八十三條【仲裁裁決的效力】 /
第八十四條【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
第十一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
第八十六條【勞動監(jiān)察機構的監(jiān)督程序】 /
第八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
第八十八條【工會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 /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
第九十條【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 /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
第九十三條【強令勞動者違章作業(yè)的法律責任】 /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
第九十五條【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
第九十六條【侵犯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
第九十七條【訂立無效合同的民事責任】 /
第九十八條【違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
第九十九條【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者的法律責任】 /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
第一百零一條【阻撓監(jiān)督檢查、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法律責任】 /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密約定的民事責任】 /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法律責任】 /
第一百零四條【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
第一百零五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處罰效力】 /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人民政府實施步驟的制定和備案】 /
第一百零七條【施行時間】 /
關聯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2008年9月18日)
工傷保險條例 /
(2010年12月20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 /
(1995年3月25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2007年12月14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 /
(2002年10月1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
(2012年4月28日)
最低工資規(guī)定 /
(2004年1月20日)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
(2008年9月18日)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199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
(2020年12月29日)
實用附錄
勞動合同(通用) /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 /
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
重要法律術語速查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本書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為方便讀者檢索使用,僅供參考,下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條文解讀
本條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中涉及勞動事項的規(guī)定的落實和具體化,所以《勞動法》的規(guī)定要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不得違背《憲法》的規(guī)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
條文解讀
本條規(guī)定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秳趧臃ā返倪m用范圍,大致上劃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類是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應當注意,兩種情形下法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在前一種情形下,《勞動法》的適用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必要,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也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而在后一種情形下,只有雙方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才適用《勞動法》。
企業(yè)
本條中的“企業(yè)”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yè),如工廠、農場、公司等;“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勞動者
本條第2款所指的勞動者包括三個方面:(1)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2)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組織的非工勤人員;(3)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就是說,當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一方主體是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時,只有屬于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
實務應用
01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了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即適用《勞動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即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具體來說,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以下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案例指引
01送餐騎手與派單平臺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參見《天津法院發(fā)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2年4月29日發(fā)布),邱某與某信息技術公司勞動爭議案,載天津法院網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62902s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5月19日。
2018年,邱某入職某信息技術公司擔任送餐騎手。雙方簽訂《合作協議》。邱某自行掃碼注冊某某APP(應用程序),通過在某某APP操作上線、下線、接單及轉單等方式從事送餐工作。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考勤記錄方式為某某APP簽到。工作初期,邱某租用某信息技術公司的電動車,后自行購買電動車用于送餐。工作報酬通過銀行轉賬發(fā)放,每天工作滿8小時送滿15單且連續(xù)工作28天以上有基本工資1800元,另有好評獎勵,其他收入按照單量計算,采用系統自行派單,每日可轉單3次。邱某離職后,向天津市南開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等,仲裁委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是《合作協議》而非勞動合同,并沒有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結合庭審陳述,邱某報酬按照接單數量核算,送餐所需車輛等由其自行購買。某某APP由其自行掃碼注冊,上線、下線、接單及轉單等操作均在APP上完成,其可在某某APP選擇上下線時間,選擇是否承接訂單,也可進行轉單操作。邱某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與某信息技術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對其主張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邱某提起上訴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結合雙方《合作協議》約定內容以及實際合作模式,二者之間不具備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所必需的從屬性特點,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無人身依附性。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大量就業(yè)機會,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yè)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新就業(yè)形態(tài)用工糾紛愈加多發(fā)。其中,勞動者要求確認與用工單位或用工平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案件較為典型。由于平臺用工的靈活性和多樣化特征,不同平臺的用工情況差異較大,因此在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關系的認定上,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從勞動關系最核心的特征——從屬性的各個要素角度綜合分析判斷。審理該類案件,著重考慮新就業(yè)形態(tài)下從業(yè)者的勞動權益保護,同時著眼于依法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fā)展。
關聯參見
《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96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條、第4條;《勞動爭議解釋(一)》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